紧急情况中儿童保护的国际法律基础
人道主义行动中儿童保护的最低标准是基于国际法律框架而制定的。此框架规定了国家对其公民和其他个人应负担的义务,因此每条标准都注明了所参考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虽然最低标准并没有为这些法律文件提供详尽的解释,但人道救援工作者可以在必要情况下,把最低标准作为一个起点,用来获取更多的信息。
国际法律框架主要由三种相互关联并相互促进的条约法组成:国际人权法、人道救援法和难民法。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人的权利,在和平时期和冲突局势中都有其适用性。某些权利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暂停(或减损),但如生命权、不受酷刑权等基本权利永远不被暂停(或减损)。国家在各种条约或公约(国家之间规定法律义务的正式契约协定)中,达成了有责任保护、尊重和落实人权的共识。重要的是知道各国政府已经加入哪些公约,因为只有加入的公约在该国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人道救援法规定了冲突各方在国际和国内冲突中的行为规范,并为平民提供特别保护。国际人道救援法属于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涉及国际武装冲突,第二附加议定书涉及国内武装冲突。
国际难民法涉及难民的权利和保护议题。难民指以下个人:
(1)在自己的国家或正常居住地境外。
(2)由于种族、宗教、民族因素,或由于从属于特定的社会团体或政治意见,而有确凿理由恐惧迫害。
(3)由于恐惧受到迫害,不能或不希望接受本国保护,或返回本国。
还有一些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标准,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它们不能触发国家责任。然而,它们被认为具有道德约束力,能够提供重要的指导。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大关键原则及其对于人道主义行动的相关性
生存和发展
人道救援工作者除了要考虑儿童的生命权,也必须要考虑突发事件的影响,回应儿童的生理、心理、情感、社会和精神发展需求。
不受歧视
突发事件往往会加重已经存在的差异,进一步边缘化那些已经遭受歧视风险的儿童。
人道救援工作者必须在回应行动中识别和监测旧有及新出现的歧视和权力模式,并加以处理。
儿童参与
人道救援工作者必须确保女童和男童都被赋予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有意义地参与到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的所有可能阶段。不同年龄、不同能力的男女童有不同的观点,应该支持他们表达自身的观点,而且尊重和认真对待这些观点。
人道救援工作者必须意识到自己关于儿童和家庭角色的价值观、信念和假设,避免把它们强加给儿童。他们应该以适于儿童发展的途径促进儿童参与,与儿童共享决策权,并具备敏感的意识,若儿童参与开展不善,将会扰乱儿童的社会角色和权利关系。
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行动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该是首要考虑因素。这一原则应指导所有人道救援项目和干预措施的设计、监测和调整。当人道救援工作者针对个体儿童做出决策时,应实施公认的程序保障,以尽量确保决策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