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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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考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考试中所占地位比较重要,可能会出2道题左右,特别是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三十七条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重要)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体现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条【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重要)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保障机制】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学历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重要)

第十七条【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014年下半年真题】

曾受到有期徒刑两年刑事处罚的孙某申请教师资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刑满之后孙某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B.经培训后孙某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C.五年之后孙某方能取得教师资格

D.依照法律,孙某不能获得教师资格

【答案】D

【解析】依照法律,孙某曾受到有期徒刑两年刑事处罚,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支教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例题】上官老师大学本科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应当依法对该老师( )。

A.给予补贴    B.给予表彰     C.进行奖励     D.提高津贴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选A。

第二十八条【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医疗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例题】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

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A.定期   B.每两年   C.不定期   D.每年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故选A。

第三十条【退休待遇】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同工同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 )。

A.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但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B.由举办者自行确定,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C.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予以保障

D.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奖励表彰】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教师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针对教师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非常重要)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有下列哪种情形,可以由其所在学校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 )

A.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造成损失的   B.课余时间无偿为学生补课的

C.教学过程中延长授课时间的          D.学生管理中严厉对待学生的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因此,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八条【关于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关于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例题】教师张某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据相关法律,他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

A.教师申诉    B.刑事诉讼     C.申请仲裁     D.民事诉讼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答题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比重在2题左右,在模块二中地位较重要,重点条款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其中,第三十七条几乎每年必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