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一)确立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通过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条款并通过系统地设定各项基本权利来实现的。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较,1982年现行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更加完善。在结构上,将公民基本权利一章由原先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设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与国际人权法对人权的重视相一致。在内容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扩大,条款有增加,内容更充实,体现了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公民的直接民主权利也有所扩大,规定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内容,切实保障公民享有管理国家的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特别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并为此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982年宪法颁布现场
1982年宪法对于人权的保护既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又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这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方面,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平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住宅和通信不受干涉的权利,国籍权,婚姻和家庭权,财产权和迁徙自由,宗教信仰、发表意见和集会结社的权利,选举、担任公职和参与决策的权利,知情权与监督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公民享有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环境权。
(二)通过宪法修正案,不断完善人权保障的宪法规范
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之后,中国于1988年开始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正,以保持宪法文本与时代发展的同步,并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和规范体系。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2条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9条修正案,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以及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等。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6条修正案,提出“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对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制度做出规定,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修正案。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并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在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以促进人权的实现。
历次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内容,为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及更为优良的制度环境。
(三)规定了特定主体的人权保障
现行宪法特别提出了特定主体的权利保障,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华侨、归侨和侨眷、残疾人和外国人,宪法对这些主体的权利分别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指导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具体人权保障条款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