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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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基本问题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012年再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就正是法律所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是指司法精神病学领域的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根据收集到的被鉴定人的各种有关材料,结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医学检查和心理学检查等结果,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正确、全面的评价,对其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相应法定能力作出判断,并根据委托提出相应的治疗和处置建议的过程。

显然,鉴定活动是司法精神病学学科的工作重心和中心。而且,换个角度看,由于是以司法鉴定为主,司法精神病学还可以被认为是隶属于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或是鉴定科学(Evaluation Science)或是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的范畴或分支学科,尤其是在涉及鉴定活动时。所以,司法精神病学一般又被泛称为“精神病学与法律”(Psychiatry and Law),在美国则被称为Forensic Psychiatry and Law。

专栏

概念辨析——关于学科名称

1.在专业领域内,作为法律精神医学(Legal Psychiatry)领域的一个亚专业,大家对“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的名称一般还是比较认同的,但对于司法精神病学业务领域中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称谓却有很多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导致有关的名称在使用方面比较混乱,迄今难以统一,即使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措辞同样也是比较混乱的。

目前比较常见的名称有:法律精神医学鉴定、法律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鉴定、法精神病鉴定、法精神鉴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

在所有这些名称中,本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最不能认同的名称是“法医……”,不认同本专业与法医学有上下、隶属或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有关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书第二章第二节“与相关学科之关系探讨”中的相关内容)

2.国内本行业组织的正式名称是: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学组。

3.为了与司法精神病学学科的名称相一致,本书将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统称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