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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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谁在逆行?

目前社会上对于各类异常精神现象的态度与看法,尤其是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者的法律处置与待遇的认识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很多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或代理人或辩护人,以及各类媒体记者、公众、其他专业领域(非精神医学专业)的专家学者等——无论对精神障碍有多少认识与了解,更遑论这些认识与了解是否正确——都纷纷拿精神障碍说事。最近几年,几件在全国颇具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格外突出,例如: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上海杨佳袭警案、湖北熊振林杀人案、北京市大兴区李磊自家灭门案、福建南平郑民生恶性杀人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留学生刺母案等。同时,很多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卫生问题的纠纷和诉争同样也在急剧增加,很多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尤其是负面影响力)甚至要远胜于上述案件本身。

之所以出现这种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将公众搅扰得眼花缭乱的情况,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利益的博弈和分配,二是不同专业的人士基于各自学术角度的认识和看法不同。

对于前一个问题,显然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在进行了充分讨论、深入沟通、真正了解彼此诉求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最终才能给出一个大家都相对(而不可能是绝对)满意的解决方案。对于后一个问题,大家也应该能够坐在一起进行沟通和交流,各自都从其他专业领域的角度换位思考,努力去理解其他专业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以启发自己。

关于后一个问题,想起了一个笑话。交通广播里警告说:现在有一辆汽车正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请司机朋友们注意避让,以免发生危险。听到广播后,一位正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的司机立刻给电台打去电话给予更正:高速公路上现在不是只有一辆车在逆行,而是除我之外的所有车辆都在逆行。

谁在逆行?答案似乎不言自明。

但是,究竟谁在逆行?每个人都认为不是自己。我也如此认为。

问题在于:各自的参照坐标是不同的。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参照标准不一致,任何争论以及争论的结果都是不确定的和没有意义的。

我们每个人都是习惯于将自己及自己的认识作为“正确”的参照坐标的。

因此,对问题进行争论,前提首先应该是确定一个共同的参照。而这又取决于利益的博弈。

真理只有一个,利益也只有一个。

但是,真理可以被共享,而利益却需要且只能被分享。

目前我在高速公路上看到的情况是:不仅有很多车辆在逆行,也有很多车辆在横行,还有一些车辆在斜行。

当然,与我同向行驶的车辆也不在少数,而且,似乎是越来越多。他们大多都是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有一些是法学等其他专业领域中持严谨学风和严肃态度的专家学者。

我想,这也许能够解释国内不同专业,有时甚至是同一专业的学者们,为何会对司法精神病学的认识和理解产生如此重大的分歧。

确认并解决逆行问题,首先应该确定一个各方都认可的基本行车原则。

而前提是,各利益相关方对该基本原则的适用对象能有一个基本相同,至少也应该是相近的了解和认识。

就好比在上山打猎之前,所有的猎人都应该首先需要知道猎物是个什么样子。否则,上山之后打什么、怎样打就成了问题。

本书并非是要制定这个基本原则,因为这绝非是一己之力所能为之的。

本书只是对这个基本原则的制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某些问题稍有兴趣,并展开讨论。即,本书讨论的主要内容是:猎物是什么。

对于这个基本原则的制定,希望本书内容也能够有所帮助。

陈立成

2012年立冬之日

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