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章
理据及理论框架
2.1 理论背景
虽然翻译活动的存在已经有数千年历史,但是“翻译研究”(Translation Studies)作为专门学科直到20世纪后半叶才有了革命性的发展。1972年8月,第三届国际应用语言学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詹姆斯·霍姆斯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并宣读了题为《翻译研究的名与实》(The Name and Nature of Translation Studies)的论文,这篇论文“被公认为本领域的奠基之作”。文中,霍姆斯提出应该将翻译研究视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将其正式命名为“Translation Studies”;此外,霍姆斯还确定了翻译研究的对象和学科性质,勾勒了翻译研究的学科框架,将其划分为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部分,并且详细阐述了每一部分的具体研究内容
。
霍姆斯关于翻译研究的理论创见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可和赞同。于是,这批与霍姆斯有相似翻译理论主张的学者日后便逐渐形成了一个学派。霍姆斯因其在理论上的开拓性贡献被奉为该学派的开山鼻祖,这一学派也被人们称为“翻译研究学派”(School of Translation Studies)。
2.1.1 多元系统理论
多元系统是以色列学者伊塔马·埃文-佐哈尔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个概念。佐哈尔吸取俄国形式主义、结构主义、一般系统理论以及文化符号学的积极因素,认为“各种社会符号现象,应视为系统而非由各不相干的元素组成的混合体。这些系统并非单一的系统,而是由若干个不同的系统组成的系统;这些系统各有不同的行为,却又互相依存,并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而运作。任何多元系统,都是一个较大的多元系统,即整体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又可能与其他文化中的对应系统共同组成一个‘大多元系统’。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多元系统里面的现象,都不能孤立地看待,而必须与整体文化甚至于世界文化这个人类社会中最大的多元系统中的现象联系起来研究”。由此,多元系统理论为翻译研究开辟了一条描述性的、面向目标语系统的新途径,将翻译文学视为文学多元系统中的子系统,详细分析了它在文学多元系统中处于“中心位置”(central position)或“边缘位置”(peripheral position)时不同的情形与作用,客观地描述翻译文学在目标语文化中的接受与影响,以期有效揭示制约文学翻译的规范与规律。
“多元系统被认为是一个多种类、多层次的系统集合体(或系统)。在该集合体中,各系统互相作用,造成多元系统内整体上不停发生的动态演变过程。”各个子系统在一个大的多元系统中的地位并不平等,有些处于多元系统的中心位置,有些则处于边缘位置,它们互相交叉重叠,互相作用,同时又互相竞争以占据系统的中心位置。在整个文学多元系统中,各位子系统的位置也并不稳定,处于中心位置和边缘位置的文学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原来的中心系统可能会被原来的边缘系统所取代。
在文学系统的诸多因素(系统)中,佐哈尔特别强调应该将翻译文学纳入文学多元系统,认为翻译文学“在特定文学的共时与历时的演进中都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特定的翻译或翻译模式在一个文化的文学系统中是发挥主要的还是次要的作用,完全取决于系统的状态。就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翻译属于次要活动,其作用是保守的,是维护或强化现有文学(文化)传统;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翻译文学可能成为主要的活动,占据文学多元系统的中心位置,并有可能促进文学形式库的充实与完善:
第一,当文学还处于“幼稚期”或处于建立过程中;第二,当文学处于“边缘”或处于“弱小”状态,或兼而有之时;第三,当文学正经历某种“危机”或转折点,或出现文学真空时。
通过对各个层面的文学系统的分析研究,多元系统理论重新审视了影响文学的形成和改变的决定性因素,注意到了系统内或系统间的张力以及不断的变化,解释了文学翻译中一直存在的干涉、转换以及调整,为翻译研究视野的拓展做出了贡献。在佐哈尔和图里之前,文学翻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衍生的、模仿的、从属的文学形式,因其在文学研究中的边缘地位而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另外,以前的翻译理论研究者一直致力于寻找各个层面的“对等”,更多地关注源语文本与目标语文本之间的比较与对比。他们将翻译文本的生产游离于源语语境与目标语语境之外,试图仅用纯粹的“文学性”作为标准来评价文本的价值。多元系统理论将社会和文化视角引入了翻译研究,将翻译作为整个目标语文学系统中的子系统来进行研究,系统地描述整个文学系统中翻译文本生产和变化的过程。单个源语文本与目标语文本之间的关系不再成为翻译研究的唯一焦点,而是转向了目标语文本多元系统内的各种关系。
佐哈尔认为,“翻译文学作为整个多元系统的一部分,可能是一个中心系统,也可能是边缘系统,但并不一定总是处于中心或边缘位置;可能占据中心位置,也可能处于边缘位置。同时,翻译文学系统本身也是分层的,因为从多元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翻译文学的某一部分可能会占据中心位置,而另一部分则可能仍处于边缘位置。”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外国文学翻译恰好可以验证这一观点:当时,苏联文学被认为是“最革命、最先进”的文学形式,占据整个文学系统的中心位置,而与此同时,大多数英美文学作品则被认为“腐朽、反动”,处于边缘位置。
运用多元系统理论进行翻译研究,“极大地拓展了研究视野,因此任何与翻译有关的现象,从广义上说,都成为了研究对象”。苏珊·巴斯内特认为多元系统理论是翻译研究的一大发展,因为其“转移了注意的焦点,从以前对忠实与对等的激烈争辩中转移,转向检视译文在新的语境中所扮演的角色”
。研究者现在希望描述的已不是某一源语文本到异域文化的传递过程,而是整个翻译生产的过程以及其对整个文学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系统所带来的变化。
正是在这个变得日益广阔的语境中,“翻译政策”才终于走进了我们的研究视野,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在一个相对孤立的环境中研究翻译行为,开始认识到政策在翻译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从源语文本到目标语文本的转换,绝不仅仅是语言之间的机械转换。
翻译政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译本在目标语语境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在目标语文学多元系统中的地位。同样,翻译政策也可以影响某一文学样式、源语作者或者译者在多元系统中的位置。
2.1.2 描述翻译研究
霍姆斯将描述翻译研究(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作为纯翻译研究的两个分支之一,其研究目标是“描述翻译现象及译作在我们的经验世界的投射”
。
图里继承了佐哈尔多元系统理论的观点,对描述翻译研究的概念进行了拓展,使描述翻译研究成为翻译研究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寻找并描述制约翻译行为的各种规则和规范,并试图建立一种普适的翻译学理论。与传统的研究方法相比,描述法“明确反对传统翻译理论和语言学翻译理论中规约和评价的态度”。研究者在文学和翻译研究中采用描述法来描述翻译及其作品,用一种更加客观的方法来调查译文在接受语文化中的接受程度,其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评估某一单个的译语文本,而是调查和描述翻译行为以及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这一领域的研究学者的主要兴趣在于理解和阐释文学系统中的翻译现象,而翻译政策作为本书的关注焦点也采取了描述的方法以试图使本书的研究能够更加客观。
与传统的以源语为中心的视角不同,描述翻译研究(DTS)以目标语文本为中心,研究的重点从源语转向目标语多元系统,源语文本也必然由此不再“神圣不可侵犯”,从原来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废黜”。目标语文本作为“一种文化作品,在另一种文化中以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取代源语文本”。这样的话,目标语文本及其在目标文化中的接受就显得更为重要,而源语文本则在翻译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如前文1.3中所言,本书研究的也主要是外译汉翻译政策,以汉语作为目标语,关注翻译政策对汉语文化语境中翻译活动的影响。
霍姆斯将翻译研究分为“纯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而“纯理论”研究又分为“理论”翻译研究和“描述”翻译研究。图里详细阐述了描述翻译研究应重点探讨的三个方面,即翻译产品(product-oriented)、翻译功能(function-oriented)和翻译过程(process-oriented)。不过,霍姆斯认为翻译产品、功能和过程是同等重要的因素,而图里则认为翻译功能所起的作用比翻译产品和翻译过程更为重要(参见图2.1),事实上,描述翻译研究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研究翻译功能与翻译产品和翻译过程的关系。图里认为这三个分支中,翻译功能最为重要,翻译产品次之,最后是翻译过程,因为翻译目的可以决定翻译产品的最终性质,并转而影响译者生产翻译产品的程序和步骤。关于翻译政策,图里认为:“如果发现决定因素是有系统或有规律而不是偶然的,我们就可以说有政策(即受规范支配的选择)的存在。”
如果将翻译政策纳入描述翻译研究的框架中,我们会发现可以从功能的角度来研究翻译政策,因为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层面来看,翻译政策决定了译什么及如何译,强调目标语文本在接受文化中的功能。
2.1.3 改写理论
以勒弗维尔(Lefevere)为首的翻译研究学者提出了改写理论(Rewriting Theory),将译作看做对原作的“改写”,翻译则是一种在社会系统中特定规范影响下的社会行为。勒弗维尔指出,翻译与历史研究、文集编纂、批评行为、编辑工作、电影和电视改编一样,都是各种形式的改写,不过翻译是其中“最明显、最容易辨别”的一种,而且是“最有影响力”的一种改写,因为翻译能够“实际反映出一个作者的形象,反映出能够超越源语文化界限的那些作品的形象”。改写者(或译者)“改编”并“操纵”原作,目的通常是为了“使译作适应特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诗学潮流”
。苏珊·巴斯内特也断言:“翻译当然是对原文的一种改写。”
所有的翻译都有其目的,通过对源语文本的改写使其适应目标语文化,符合目标语文化的规范,与其他成分一起组成目标语社会系统的整体。这样,“翻译不再是生产与一个文本对等的另一个文本,而是一个复杂的改写过程……”
将翻译纳入改写这一更为广阔的视域,可以算作是翻译研究中的一次革命。“翻译不再被视为游离于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斗争之外的中立行为;相反,翻译成了源语与目标语遭遇之后这些力量的角斗场。”翻译作为多种“改写”形式中的一种,会因为翻译目的、意识形态或诗学观方面的原因而对文学作品进行操纵。在此立论的基础上,勒弗维尔全面提出并论证了他的“赞助人、意识形态、诗学观”理论。勒弗维尔认为,文学是文化中的一个子系统,而文学系统受到内外双重因素的制约,一种因素来自文学系统内部,以“专业人员”为代表,包括批评家、教师和译者等,他们往往会对文学作品进行改写,以使其符合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地域的“诗学观”和“意识形态”;另一种制约因素来自系统外部,勒弗维尔称其为“赞助人”,包括“那些能够促进或阻碍文学的阅读、写作和改写的有影响力的人(个人或机构)”。“诗学观”则是指目标语文化中的主流诗学,既包括“整个文学体裁、符号、主题以及典型境况与特征”,也包括“文学与它所处的社会制度的关系”。
对勒弗维尔而言,译者的意识形态(或由赞助人强加于译者的意识形态)是改写过程中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其决定了译者翻译的策略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
事实上,“意识形态”这个术语的定义有很多种。《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对于世界和社会的有系统的看法和见解,哲学、政治、艺术、宗教、道德等是它的具体体现”。虽然有些学者会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来指称社会或政治行为中某些错误的意识或歪曲的价值观念,但是勒弗维尔强调的是这个术语中正面的含义,“意识形态”简单说来就是主宰一个群体或话语系统的“世界观”,是“决定我们行为的格栅(grillwork),包括形式、常规和信仰等”
。在跨文化语境中,意识形态是可以被看做“一种观念的格栅,包括某一时间在某一特定社会中被认可的观点和态度,读者和译者正是需要透过这些格栅来接近文本”
。个人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通常并存于特定文化之中,有的时候个人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重合,译者“自愿”或“主动”迎合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更多的时候个人意识形态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这也就是意识形态通常被认为是施加于译者的一种制约的原因。事实上,施加于译者的意识形态制约经常是政治性的,而政策则是主权国家中主流意识形态最有影响力的形式之一。
在前文提到的影响翻译活动的三个主要因素中,勒弗维尔特别指出“赞助人”对整个翻译过程的影响最大,尤其是在原作的选择和翻译策略的确定方面,因为赞助人主要关心的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其影响也无疑是巨大的,因为赞助人可以决定一个社会系统(比如文学系统)对经典文本的选择与确立。与文本的诗学价值相比,赞助人通常更关心文本所表达的意识形态。勒弗维尔认为赞助人应当包括三个因素,即意识形态因素、经济因素和地位因素,这三个因素在社会系统中相互作用。意识形态因素决定翻译主题和表现形式的选择;赞助人通过提供资金或职位等经济因素来保障改写者(包括译者)的生活水准,现今更多地表现为稿酬或各种形式的资助;同时,赞助人还可提供接受其赞助的受益人(改写者)一定的社会地位。
赞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宗教组织、政党、社会阶层、皇室、出版商以及各种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及电视台等”,其中国家政权或许是译入语文化中最大的赞助人,因为其被认为是一种权威机构,“确定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参数”,并“影响(有时直接决定)译本的选择和翻译的方式”
。译者在整个系统中的位置表明其必须在赞助人划定的可接受范围内进行改写(翻译),实施赞助人指定的工作目标,使赞助人在整个系统中的地位和权威合法化。译者通过翻译来改写或操纵源语文本,使其适应译入语社会的各种制约,其中翻译政策为其中最有决定性的一种制约。
勒弗维尔发现,赞助人很少直接干预文学活动,而是倾向于通过系统中的专业人士来保证自己对系统中意识形态和诗学观的控制。赞助人通过建立专门机构来制约翻译活动,如学术机构、审查制度以及期刊和教育机构(负责传播文学和文学思想)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中最大的赞助人,也会直接干预翻译活动,通过颁布制度和政策来鼓励或抑制某些翻译行为。译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出版,出版商希望书籍能顺利出版、发行、被读者阅读,而只有在翻译与政府的政策和法规不产生冲突的时候,这一切才有可能。除了对译者和翻译机构施加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对翻译活动进行有力的管理。
2.1.4 目的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功能翻译理论蓬勃发展,其代表人物及主要理论包括卡特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的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y)、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的目的论(SkoposTheory)、贾斯特·赫尔兹-曼塔里(Justa Holz-Mānttāri)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al Action)和克里斯蒂安娜·诺德(Christiane Nord)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其中,目的论强调了翻译行为的目的性,其核心概念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最主要因素是整体翻译行为的目的。”
弗米尔认为,任何行为都有一个或多个目的,翻译是基于源语文本的一种行为,因此也是目的性行为,而且翻译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行为;相反,其与整个社会中的其他行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委托人或发起人决定原作的选择以及翻译活动的原则和目的,译者需要根据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因为委托人和发起人通常不会明确告诉译者应该如何进行翻译,采取何种翻译策略,或者选用何种翻译类型。这样,译者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翻译目的进行改写(翻译)。在弗米尔的理论框架中,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是译文预期的接受者,每一种翻译都指向一定的受众,因此翻译是在“目标语语境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的受众而产生的语篇”。
至于源语文本,其作用只是“提供信息”,每个接受者都从中选取他们认为有用或重要的内容。这样的话,翻译就不再单纯是一个解码的过程,而是一种具有目的的人类行为,是译者“按照翻译纲要,从源语提供的信息(原本诉诸源语读者)中选取一定内容,并加工成目标语信息供给读者,目标语文化读者又从中选择对自己有意义的部分”。译者作为翻译行为的专家,则必须“通过选择最符合目标语情境要求的信息”
来阐释源语信息。
目的论将翻译的目的作为翻译活动最决定性的因素,强调发起人和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较之之前的语言学对等理论,原文的地位不再“神圣不可侵犯”,其作用只是“提供信息”,而翻译目的实际上由发起人(有时译者同时也是发起人)决定,译者则“根据发起人确定的翻译目的,用目标语提供源语文本情境中的某些信息”。因此,弗米尔强调,对翻译目的要求的充分认识“拓展了翻译的可能性,扩大了翻译策略可能的范围,将译者从逐字翻译的窠臼中解放出来”,译者因此“成为目标语作者,不再受限于对源语文本的狭义的忠实”。
诺德认为,翻译过程中任何决定几乎都会受到意识形态标准的影响,虽然有时是有意识的,有时则是无意识的。意识形态因素对于翻译目的的确定以及译者翻译策略的选择(基于发起人的期待)具有决定性作用。事实上,大多数翻译项目都是由处于目标语文化中的发起人发起的,源于目标语国家意识形态、文化气候、读者期待、经济和社会因素等多方考虑,对源语文本的选择也大多不是由译者决定,而是由发起人决定,并操纵整个翻译过程。翻译政策或许是国家发起人意愿最有效的表达方式,政府作为代表国家的最权威的发起人,可以确定关于翻译活动的基本原则,比如哪些作品应该翻译、哪些作品不该翻译。源语文本的“内在价值”常常不能决定其是否可以被翻译,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目标语文化的实际需要,而这个需要则由国家发起人来决定,并以法律、政策或规定的形式存在,译者和出版商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