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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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导论

第一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文化、文化产业

一、“文化”的解读

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类本质之一的文化为人类社会所特有。文化为人类社会活动所创造,人类社会的存在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文化从人类的社会实践中产生。众多专家学者对文化做过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多角度、多学科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者对文化的定义和本质有过重要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文化起源于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思想。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文化作为意识形态,借助于意识和语言而存在,文化是人类特有的现象和符号系统,文化就是人化,人的对象化或对象的人化,起源于人类劳动。参见 [德]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509~5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列宁更多的是关注文化的阶级性,他认为每一个现代民族中,都有两个民族。每一种民族文化中,都有两种民族文化。有普列什凯维奇、古契柯夫和司徒卢威之流的大俄罗斯文化,但是也有以车尔尼雪夫斯基和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大俄罗斯文化。参见 [苏]列宁:《列宁论文学与艺术》,150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毛泽东同志仔细分析研究了中西文化之异同、深入剖析了新学旧学之争,一方面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文化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否定了帝国主义文化、封建主义文化,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文化的科学主张。其基本点包括:第一,这种文化,只能由无产阶级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思想去领导,而不能由任何别的阶级的文化思想去领导;第二,这种文化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因此它既不是资产阶级专制主义的文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文化(虽然含有社会主义因素);第三,这种文化具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这些思想,构成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科学定义。它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清晰地阐明了什么是新文化,也就是中国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先进文化的问题。参见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问鼎21世纪新文化》,38页,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

人类的文化发展与人类的自身发展相伴而行。德国著名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在其名著《人论》(An Essay on Man)一书中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最显著且重要的特点在于:人是象征的动物(an Animal of Symbol)。进一步说,人和其他的动物最大的不同,在于人具有抽象思考的能力,会大量地使用象征符号来创造意义。人类因此有了历史、科学、文学、美术、音乐等以及其他动物所没有的东西。这些构成“人”的世界的特性,就称其为“文化”[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2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文化便是介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实践中的产物。此处的“自然”既包括环绕于人类的自然界,也包括人类的死老病死,喜怒哀乐等生物属性。人虽然也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的产物,但人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具有创造能力的族类本质,他不仅能适应自然,而且能驾驭自然、改造自然,按自己的目的和欲望,赋予自然以新的形式,把人的本质力量在劳动及其产品中对象化了,从而创造出“人化自然”,也就是文化领域。对于那些不再是出于人的本能,是人类自觉地认识和发掘自然和塑造社会等活动的结果,都可称之为文化,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自然的人化”,亦即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方面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取得的客体化成果。参见 [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6~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使得人从自然界独立出来,人类按照自己的观念、意志去改造自然,于是产生了一个与纯粹的自然世界不同的“人化自然”,打上了人的观念、思想、情感、意志的印记,这个“人化的自然”就是文化世界。“自然的人化”,一方面包括人类对外在自然的能动的现实的改造,另一方面包括人自身的躯体和全部感觉(内在自然)发生的变化。因此,人创造了文化,反过来,文化也创造了人。人对文化的接受,即是人对人本身的生命存在的内化和直接优化。

“文化”问题可以从不同的层面着手,那些汗牛充栋的各类关于文化方面的论著正说明了这点。例如,文化学者关于文化的讨论大多侧重中西文化内涵的异同,而且偏重于比较等角度来讨论中西文化精神的内涵。比如,梁漱溟:《中西文化及其哲学》,台北,开南出版社,1977;唐君毅:《中国人文精神之发展》,台北,学生书局,1974。人类学者则又以少数民族文化或所谓汉人或其他多数民族的民俗文化为研究重点。当然,毫无疑问这些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贡献。但是,文化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涉及的是社会成员的整体活动,因此,在讨论文化时,不能只停留在文化内涵的义理层面,更应该落实到文化的社会性质和功能,也就是文化如何在社会运作,文化如何传播以及文化如何创造人,以及在人创造文化的过程中,文化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等问题。在众多的“文化”问题中,囿于篇幅和研究旨趣,本书只侧重于文化产品在贸易过程的法律规则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二、文化产业

(一)文化与产业化的文化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文化的本质是“人化的自然”,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涉及的是社会成员的整体活动。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和商品市场领域的扩大,文化与经济、文化与市场的渗透与共融成为必然趋势。文化的物化形式开始作为商品生产、流通、营销。作为商品生产、流通、营销的文化就是产业化形态的文化。产业化形态的文化不仅具有精神属性,同时还是经济的重要内容;不仅属于上层建筑,更是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文化的享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这就要求文化产品的大量复制与传播。但从文化的发展史上看,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文化产品的生产并不足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层次会逐步提高,人们将不仅仅满足于最起码的生存条件的获得,而且希望生活得更加丰富多彩;不仅满足于物质产品的获得,而且希望得到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以满足精神世界的需求;不仅重视物质产品的生活实用功能,更看重其文化所赋予的个性化特征。人们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正是源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需要,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获得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产业化的文化是由商品社会所决定的。当代西方社会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社会,无论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还是作为客体的人造文化,都打上了商品的烙印。文化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它所遵循的原则,不是艺术准则、审美原则,而是商品原则,并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从事文化生产。西方的文化公司,如出版社、剧院、制片厂等,最先运作的不是“如何生产”,而是“生产如何”,即文化产品能否打开市场。凡无力在市场进行竞争的产品,则不能投产。无论他曾经是现代主义的超凡作家,还是后现代主义的无名小辈,都要经受市场的检验。商品市场社会决定了作为精神产物的文化产品的商品性。文化可外化为文化产品,文化产品的生产性和产业化,最终需要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的,因此,生产必须与文化结合。

文化的产业化是以两种形态出现的。一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商品,其主要特点是精神劳动的物化和意义化,有物质载体。精神劳动借助于物质载体(书报、杂志、音像制品),直接为社会提供不同的文化消费资料,构成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享受资料及发展资料,成为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人们通过市场购买这些物质载体,从而获得“精神食粮”,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实现物质上、精神上的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另一种以非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商品,其主要特点是服务活动的无形性和意义化。首先,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其次,这种商品的生产过程同样也是消费者的消费过程,时间上的并行活动和空间上的并存性的统一。最后,服务的生产过程是创造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即活劳动的消耗过程。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比如,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就是生产过程,这种生产是以人的活动过程表现的,即提供服务;而在同时,观众在台下欣赏演员的表演,这是一个消费过程。演出一旦结束,观众也停止了观看。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就是演员表演的精彩内容和形式,它得使广大观众获得不同程度上的愉悦。因此说,以服务形态表现的文化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马克思在谈到某些文化艺术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的不同特点时曾经说过:“一个歌唱家为我提供的服务,满足了我的审美的需要;但是我所享受的,只是同歌唱家本身分不开的活动,他的劳动即歌唱一停止,我的享受也就结束;我所享受的是活动本身,是它引起的我的听觉的反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都可以商业化、产业化的。文化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逐渐积淀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不会也不应该全部以经济学意义的产业来运作和发展。只有那些具备商业化、产业化运作条件的文化商品(服务)才能以产业形式经营和运作。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凝结着一定的文化内涵、体现着一定的文化特色和具有一定的文化附加值的产品会不断增多,并且伴随着经济文化一体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公众对商品中的文化含量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高,这体现着文化对市场经济的推动,但并不能据此说明任何文化都能够或者说需要产业化。

一般来说,那些代表着国家核心价值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涉及国家文化安全、体现了国家文化形象、旨在促进社会公众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提高的文化领域,都具有全民性、公益性和导向性,该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文化特质,是民族存在的灵魂,是国家进步的动力,诸如政府的义务教育、国防教育,国立科研院所、广电新闻机构,公共图书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这些都是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机构和场所,它们代表国家进行文化引导,体现国家文化形象,它们提供的文化产品属于公共文化产品,为公益性和无偿性。其资金和经费来自政府投入,同时这些机构和场所由政府控制和扶持,除了少部分如广电节目中的广告等之外,一般不能进行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能够以产业形态运作的文化领域是指那些可有偿供给的文化产品,亦即文化产业部门向公众提供的,需经付费购买才能得到的文化产品(商品和服务),如图书音像、报刊杂志、光碟、字画、影视作品、戏剧、文艺演出以及旅游和歌舞厅、主题公园、茶座等具有休闲性和娱乐性的文化商品及文化服务。对于此类文化产品,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角度看,其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在一定价格条件下,支出一定的货币来购买能满足自身文化需求的商品或服务。它是一种交易行为,与市场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构成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公益性、无偿供给型文化产品的运作主体是政府或公益组织,此类产业型文化产品的运作主体是企业或个人投资者。

(二)多维视野下的“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从产生到现在,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对象。由于探讨的视角不同,所以结果往往也不同。因此,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和范畴的界定一直没有停止过。文化产业有时被称作或引申为“文化工业”、“大众文化”、“通俗文化”、“创意产业”、“媒体文化”、“内容产业”、“版权产业”等。参见苑捷:《当代西方文化产业理论研究概述》,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1)。关于文化产业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文化产业定义和行业划分标准,国际组织和各国官方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内涵、行业范围、统计口径等的界定都存在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生产、文化产业等概念,肇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出版了《启蒙的辩证法》,书中提出了“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其含义指的是战后资本主义使得娱乐和大众传媒变成了工业,在推销文化商品的同时操纵了大众的意识。参见 [德]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1885—1973)、特奥多·威·阿多尔诺(Theodor Wiesengrund Adorno,1903—1969)著,洪佩郁、蔺月峰译:《启蒙辩证法》,112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很多著名学者都为文化产业界定内涵,但由于各自所处环境不同,视角不同,争议和分歧都很大,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英国学者贾斯廷·奥康纳在《欧洲的文化产业和文化政策》一文中指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它们的文化价值……它首先包括了我们称之为‘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和‘传统艺术’——艺术、手工业、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所有这些作为‘艺术”的活动都有资格获得公共赞助。”[英]贾斯廷·奥康纳:《欧洲的文化产业和文化政策》,转引自林拓等主编:《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2003—2004)》,11~1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欧美经济学家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工业化方式生产的具有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精细化、消费大众化特点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产业,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和服务。美国文化学家指出,文化产业包括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所有商业公司、社会和私人的组织机构、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等,是文化艺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体现。墨西哥学者认为,以经营为方式、以盈利为目的、以文化为表现的法人文化企业,这类文化企业的总体则为文化产业。参见王贻志、周锦尉主编:《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02》,400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日下公人的《新文化产业论》将文化产业划分为3类: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质形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雕塑、影视、视听服务制品的行业等;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曲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经纪业等;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参见 [日]日下公人著,范作申译:《新文化产业论》,28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89。

澳大利亚学者大卫·索斯比(David sothebys)在《经济与文化》一书中用一个同心圆来界定文化产业的行业范畴。按照索斯比的划分,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等创造性艺术处于这一同心圆的核心,并向外辐射;环绕这一核心的是那些既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商品与服务的行业,包括电影、电视、广播、报刊和书籍等;处于这一同心圆最外围的则是那些有时候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包括建筑、广告、观光等。参见苑捷:《当代西方文化产业理论研究概述》,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1)。

从国家和政府的层面上看,各国际组织和国家又对文化产业有各自的视角和理解: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最初定义,文化产业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近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具体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频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十大类。参见苑捷:《文化产业行业界定的比较研究》,载《理论建设》,2005(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文化、贸易及全球化”的问题与解答中认为,创意是人类文化定位的一个重要部分,可被不同形式表现。一般认为,“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适用于那些“以无形、文化为本质的内容,经过创造、生产与商品化结合的产业”。这些内容典型地是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可以采用产品或者服务形式来表现。文化产业或可被视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以经济术语来说,“朝阳或者未来取向产业”(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者以科技术语来说,“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ies)。在1980年召开的蒙特利尔专家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对文化产业产生的条件进行了说明:“一般说来,文化产业形成的条件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产业和商业流水线上被生产、再生产、储存或者分销,也就是说,规模庞大并且同时配合着基于经济考虑而非任何文化发展考虑的策略。”以上述定义为基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产业包括了以下内容:印刷、出版和多媒体,视听、唱片和电影的生产,以及工艺和设计。此外,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建筑、视觉和表演艺术、体育、乐器的制作、广告和文化旅游。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http://www. unesco. org/culture/industries,2011-01 09。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的分类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服务贸易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十二大类的服务贸易中,第十类为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该部分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新闻、图书馆、体育服务,诸如文化交流、文艺演出均属于这类服务。而将视听服务放在“通信服务”的“D”类次部门。

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1995年7月发布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服务可分为11个部门(行业)140多个项目,文化与体育服务是其中一类,其包含内容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类似。

2000年,欧盟在信息规划中提出了“内容产业”的概念。欧盟把其定义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各种媒介上所传播的印刷品内容(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电子出版物内容(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内容(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用做消费的各种数字化软件等”。有人据此认为,内容产业就是视听传媒业。还有学者认为,“内容(content),即流过那条‘粗管子’(光纤宽带电缆)的所有节目”。所以,内容产业中文又译为“节目产业”金元浦:《内容产业的历史性登场》,见文化研究网站,http://www. Culstudies. com, 2011-01-09。

美国把与文化产业有关的产业称之为“娱乐产业”。美国的娱乐产业处于全球的竞争优势,美国拥有好莱坞电影制作公司、五大电视网以及强大的报业、杂志、出版集团等大规模内容提供商,通过国际化产业运作,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实力。就文化产业涉及的行业来看,美国文化产业主要包括影视业、图书业、文化艺术业和音乐唱片业等。参见刘吉发、岳红记、陈怀平:《文化产业学》,17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英国则把文化产业称作创意产业,指的是:“那些出自个人创造性、技能和智慧,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可以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它强调人的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渗透和贡献。英国的创意产业包括了广告、建筑、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电视和广播、表演艺术、出版和软件13个部门。参见佟贺丰:《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概况及其启示》,载《科技与管理》,2005(1)。

在日本,文化产业被统称为娱乐观光业,主要有电影、电视、影像、音像、书籍、音乐、艺术等,并专门成立了“媒体与信息内容产业科”。日本异常发达的漫画、游戏、动画片等都属此类产业。日本官方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与余暇相关联的服务行业中,包括属于服务部门领域中的电影业、演出业、广播业、其他娱乐业、宗教……”。日本将文化产业视为一个生产体系,从内容创意、生产输入、再生产和交易四个方面对文化产业进行了分类。参见 [英]安迪·C·普拉特:《文化产业:英国与日本就业的跨国比较》,转引自林拓等:《世界文化产业发展前沿报告(2003—2004)》,21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为了正确理解文化产业的内涵,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产业”这个基本概念。

产业是一个经济学的领域和经济学概念,甚至主要是一个工业经济学概念。在英文中,“产业”、“工业”、“行业”都可以称“industries”,比汉语中的概念更加模糊。所以,对于不同目的的研究,必须给“产业”以特定的定义。

我国《辞海》对产业的定义是:产业是指从事生产活动的事业,过去特指工业。这是一种狭义的解释。从广义上讲,是指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总和,它包括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中所有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行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 [1985]第29号文件)和国家标准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将产业划分为三种不同部门,即农业为第一产业;工业和建筑业为第二产业;其他各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以及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均为第三产业。由此,文化就归属第三产业。这一归属,意味着文化产业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文化的总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关于“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分类,涉及范围既包括了公益性单位,也包括了经营性单位。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内容产业”、“文化产业”等概念,到底谁的概括更深刻、更全面、更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学术界已经有不少的文章与著作做了充分的阐释,在此不赘述。概括而言,文化产业的提法侧重于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简而言之,文化产业意指通过工业化和商业化方式所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和传播。参见海江、谭翔浔:《对文化产业概念的辨析》,载《学术探索》,2005(4)。创意产业的提法侧重于那些出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创造潜在的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内容产业的提法流行于韩国和日本,相对于信息产业的一种提法,是称知识性内容为主的行业,包括各种媒介上的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网络出版物、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及软件业。其内容产业的概念强调了基于数字化、信息化传播渠道上的内容产品。三者虽称呼相近,但外延与内涵有所区别:“创意产业”的概念侧重于是对“智力创造行为”的肯定,“内容产业”的概念是侧重于对“智力创造成果”的肯定,而“文化产业”是对整个“智力创造行为与智力创造成果的传播”的综合。

文化产业的提法,明确地把文化生产和消费市场连接起来,揭示了文化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规律:一方面,文化满足市场对趣味性、精致性要求;另一方面,市场可以推动文化的发展。文化产业的提出,对以产业的(市场的)方式发展文化予以了肯定,解放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概念的束缚,文化产业以产业和市场的方式发展文化。该提法也是目前主要国际组织和我国所使用的术语,所以本书也依照这个较普遍的定义,统称为文化产业。

三、文化产业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知识、信息、娱乐、休闲为主要特征的文化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增加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出了更多的市场需求;反过来,文化产业供给的增加又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中文化产品贸易往来的发展,更加推动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国际间的文化交流。

文化产业作为一个经济行业,必然会与国际贸易相联系。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增强的趋势下,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的成功经营,不仅应着眼于国内市场,同时应着眼于国际市场;不仅应关注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应关注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国内外文化市场上的竞争。这里的“国际市场”与“国际竞争”,无一不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相关联。国际文化经济学界将此简称为“文化产品贸易”(cultural products trade)。

文化产品贸易是文化经济链条上的相关环节,如果说文化产业直接关注产品的生产的话,文化产品贸易则关注文化产品的下游,文化产品只是文化产业产出的一种形式,关注与文化产品制造紧密相连的文化产品的流通、交易和销售领域。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主要包括以下4种贸易类型:

(1)国际性文化演示与展示。如歌、音、舞等文化娱乐项目的跨国演出,美术作品与博物馆藏品的跨国展览,国际性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等。

(2)文化产品、用品的跨国销售。这里的文化产品的内容是广泛的,如图书等出版物、音像产品、文化器具、可拍卖的艺术品与文物等。

(3)国际文化旅游。即一切以文化与自然遗产为目的的或以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目标的旅游活动。

(4)产权的跨国转让。这里主要是指以著作权、创作权、制作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转让与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权转让。参见徐嵩龄:《第三国策:论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295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文化产业的发展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贸易发展的基础。产业结构决定着贸易结构,成熟和发达的国内文化产业是一国文化产品贸易拥有强大竞争力的基础,另外,文化产业的分类也会影响到文化产品贸易的分类。在世界文化产品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着截然不同的现实处境。西方发达国家以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背景,利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和其文化产品上的巨大竞争优势取得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上的主动权,向发展中国家大肆推销其文化产品,使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方面形成不平衡的贸易逆差关系。同时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传播重视程度的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间文化产品贸易的发展,这已成为近年来世界贸易的一个新特点。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发展来看,全球文化产品贸易在过去30年间一直在持续增长。

(2)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过程中,国家文化产业上的优势与弱势处境自然会影响到各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政策取向。尤其在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样性的时代,西方国家更是根据本国文化产业的具体国情,在自由贸易与文化产品贸易保护的原则下,制定出相应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政策。我们可以从法国、加拿大和美国的比较中,来了解当代西方国家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政策的国别性特征。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在“文化例外”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原则下的文化视听保护政策,加拿大在维护国家文化主权框架下的文化多样性政策和美国在自由贸易旗号下的文化扩张贸易政策。

(3)尽管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界定文化产业的分类与内容没有统一,但都是限定于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生产的范畴。而从以上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文化产业分类与内容可见,在每一具体分类下,都不能严格地将其限定在文化商品或者文化服务之中。如此看来,作为文化产品贸易的基础,文化产业的分类与内容的不确定性会直接导致文化产品贸易分类与内容的不确定性。

(4)发展文化产业不仅可以促进和推动本国经济的增长,而且发达的文化产业可以传播本国的文化,扩大本国文化的影响力,进而提升本国的综合国力。因此,近年来,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加大了扶持和鼓励本国本地区文化产品出口的力度,其中在那些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文化产品的出口实际上已经超出和取代了传统制造业商品和一般服务的出口。

(5)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单纯依靠国内市场是远远难以满足产业化发展形成的巨大供给的。加大参与国际市场开发的力度,为文化产品的增长提供更多的需求动力,已成为一些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美国电影业之所以能成为美国文化产业的象征,成为美国出口产品中的重要支柱产业,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文化产业体系,就在于它的全球文化市场营销战略。这种战略不仅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电影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一个庞大的文化产业体系,也为美国的全球利益赢得了巨大的空间,并且成为美国文化扩张战略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