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建构论:组织主体对技术的重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进入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平稳期甚至是迟滞期,越来越多的经济史、技术史和组织研究者认识到,组织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依照单纯的技术决定论或经济效率论逻辑,而制度规范、社会文化机制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在此背景之下,技术与组织结构之间的非一一对应关系现实,对技术决定论理论的挑战不断加剧,加上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对于技术与组织结构变迁影响的证据不断增加,以及跨文化、跨国家或地区比较组织研究的日益增多,都促使研究者开始对单向的“技术或经济决定论”模式提出质疑(斯格特,2002:226),并更多关注制约技术与组织结构之间关系的社会文化因素(斯科特、戴维斯,2011:128)。
同时,SST学派(The Social Shaping of Technology,技术的社会形成学派)的影响逐渐渗透进技术社会学研究领域,技术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Technology)、技术系统框架(Technological System)和行动者网络视角(Actor Networks)也日益受到新技术社会学研究者的重视,并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技术与组织关系研究向社会建构论范式的转变(王汉林,2010)。以平奇(Pinch)和比克(Bijker)为代表,SST学派的研究者将技术创新视为变异和社会行动者选择交替的演化过程,并主张从有关社会群体(Relevant Social Group)、诠释可塑性(Interpretative Flexibility)以及闭合机制(Closure Mechanism)这三个基本概念对技术进步的演化过程进行分析(Pinch & Bijker,1984),这也是“技术的社会建构”(Social Construction of Technology)思想的典型陈述。受此视角启示,技术与组织关系的研究者往往从技术的社会实践属性着眼,试图探讨技术变革的过程及其与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突出组织及其内外各类行动主体对于技术发明、技术应用的建构作用,强调技术选择、技术应用方式往往是出于社会控制功能或主体利益诉求,并关注技术属性如何在使用者的应用及建构过程中被改变(Williams,2004)。
与“技术决定论”范式不同,社会建构论视角下的研究者发现,即便是同一种技术,在不同组织中的存在形式、应用方式及后果也有明显差异(Mac Kenzie &Wajcman,1985; Bijker &Law,1992; Bijker,1995)。这种多样性关系促使他们从技术的社会实践属性着眼,突出组织及其内外各类行动主体对于组织技术体系、技术应用的建构作用(Prasad,1993; Thomas,1994),强调技术选择、技术应用方式往往是出于文化认知习惯、社会控制功能或利益诉求(Edwards, 1979; Freeman,1977; Noble,1984),并关注技术属性如何在使用者的应用及建构过程中被改变(Sproull &Kiesler,1986)。尽管“社会建构论”范式下的技术与组织关系研究有其共性,然而实际上,其并非通用某一分析框架的整体,而是包含以下四种主要理论分析取向。
第一种取向以英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领域的爱丁堡学派(Bijker, Hughes &Pinch,1987)为代表,着重从主观意义建构层面分析某一技术的释义也就是意义是如何产生并保持一致的。第二种取向以(新)马克思主义技术观为旗帜(Edwards,1979),主要关注统治者、管理阶层和技术设计者等关键群体对于技术进步方向、方式的主导作用,并重点分析劳方和资方在技术变迁中的地位和权力关系变动。第三种研究取向则是“战略选择”范式(Davis & Taylor,1986)。基于这一理论视角,研究者认为技术特征和技术环境只是给组织结构设计带来了一些宽泛的约束。也就是说,具体技术的选择和应用方式取决于有选择权的决策者和使用者的社会背景及其“战略选择”过程(Latour,2005)。而第四种研究则多从跨文化、跨区域、跨国家的比较分析视角,关注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环境等宏观社会政治条件对于技术进步方式、过程的影响。
在上述学者中,首先对技术决定论提出质疑并进行系统讨论的是蔡尔德,他系统讨论了不同利益主体尤其是经理人群体的“战略选择”重要性,从而试图在权变理论中加入行动者因素(Child,1972)。然而,对经理人行动影响的分析并没有扩展到技术设计或具体技术应用层面,而仅限于技术采用或不采用的战略抉择过程,技术一旦被采用,则又被认为可以决定组织结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建构论”研究的主流却并不在此,在一定意义上,主导它的是英国科学技术哲学以及欧美新马克思主义传统下的相关研究。
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可知,“社会建构论”范式下的技术与组织关系研究者并不认为技术只是人造制品功能逻辑或组织理性效率诉求的产物,组织及其相关利益方同样可以反向选择和重构技术。换句话讲,技术进步本质上是组织及其相关行动主体的选择过程。而基于技术进步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边界和类型,组织主体对技术的选择和重构作用又可以分为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组织内部不同部门或群体之间的关系两个层面。前者主要关注技术在不同组织或扩散节点上的多元重构,而后者则聚焦分析组织内部行动主体对于已发明、引进或正在应用的技术所产生的建构性影响。显然,这一研究思路突出了行动者的文化认知和社会行动在技术与组织关系研究中的重要性(Salaman,1978:38; Hill,1981:105):社会行动者的诉求以及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控制或影响着对技术的认知、选择、应用方式及应用后果(Mackenzie & Wajcman,1999; Sórenson & Williams,2002),进而形塑技术本身和技术进步的整个过程(Latour,1992)。
同时,这些研究者的案例研究也提醒大家,引入组织之中的技术并非定型不变,而会在相关组织主体的选择及应用过程中不断重构。如此一来,技术进步也就并不遵循所谓的单向“线性模式”。相应地,在分析技术与组织关系时,尤其是在分析动态过程中的两者关系时,我们就不仅要关注技术的效能或效率问题,还要关心哪些人会从技术变革中受益或受损,以及为何受益或受损的问题(Whisler,1970)。而在这一方面,布雷弗曼等人对技术变革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劳动关系的讨论就很有代表性(Braverman,1974:193),值得后续关注。
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建构论并不严格遵循所谓的“社会决定论”模型,这些研究者们同样没有假定社会互动、社会利益是解释技术与组织关系的唯一机制,只是在关系链条中,实际忽略或低估了另一端因素的重要性(Fulk,1993)。然而,“社会建构论”者在看到“技术决定论”忽视社会文化制度、组织对技术进步方向、速度、范围及具体过程影响的同时,无疑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技术自身物质属性与技术效率逻辑的影响,以及技术分工、协作关系对于组织社会学分析的实质意义,从而暴露出下列不足。
首先,它无法妥善解决微观技术应用结构和宏观社会条件之间的衔接机制问题。其次,其对制度诱致性技术变迁问题的解释力十分有限,无法对技术进步过程中制度要素的实际作用做出有效评价。最后,这些理论和经验研究多强调居于战略主导地位的行动者(如高层管理者)对技术的影响力,而对技术直接应用者(如工人等)作用的讨论则相对有限(Orlikowski,1992)。同时,研究者们仍然没有说明一旦技术在组织中使用,行动者如何干预技术改变工作模式和组织结构的方式。也就是说,研究者未就社会建构的具体机制展开经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