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转让制度研究:以日本法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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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营业转让的概念辨析

一、问题的提出

营业及营业转让是大陆法系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同时也是内容丰富、实践意义突出的商法制度之一。事实上,我国已经存在着许多规范营业转让这一行为的法律法规,但一般却并未使用营业转让的称谓,而是使用诸如企业产权出售、企业出售、资产出售及资产取得等其他用语,这些用语所表示的意义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营业转让。可是,由于我国并不存在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在立法上缺少关于营业转让概念的一般定义及规范营业转让的基本制度,致使这些法律法规未能使用统一明确的概念,而是对其所规范的对象各自定义与界定,从而造成概念界定不清、适用范围不明、规则本身不合理、规则之间相互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等诸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正确认识与把握营业转让这一客观经济行为与现象。因此,在探讨如何建立妥善合理的营业转让制度体系之前,有必要澄清营业及营业转让的基本概念。参见王保树:《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见《中国商法年刊(2007)》,208页。

我国学界目前对于营业及营业转让概念的描述与分析多半只是在借鉴国外现有的学说理论,而对于大陆法系营业及营业转让概念的形成、历史沿革及学说上的争议甚少进行详细深入的考察与探讨。无疑,对于营业转让概念的历史沿革研究将会对营业转让概念的厘清大有裨益。而且,我国学界对于国外判例上营业转让的构成也缺少必要的关注。只对营业转让概念进行抽象笼统的界定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只有深入了解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营业转让,才可能真正厘清营业转让概念的内涵与范围,才可能真正地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法上存在着许多与营业转让类似的诸如企业产权出售、企业出售、资产转让、财产转让以及公司分立等概念,关于前几种概念,很多学者已对它们与营业转让的区分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与论述参见刘文科:《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载《政法论坛》,2010(5),147~149页;郭娅丽:《论营业转让制度的规范对象与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10(11),55~56页;孙英:《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见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1卷(总第14卷)》,158~161页;周洪政:《我国商法设立营业转让规则的必要》,载《商业研究》,2010(9),187页;等等。,且即使与营业转让概念混淆,一般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具体的影响。可是,由于我国尚未对公司分立的概念及程序、法律效果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且对营业转让缺乏统一明确的概念界定,而学界对这两者概念的区分也仅是在借鉴外国法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比较,未能指出区分的明确标准,故有时很难对两者作出区分。而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两者,将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并导致当事人无法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法院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广州万宝电器、万宝冰箱等公司借款纠纷案”就反映出这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广州万宝电器、万宝冰箱等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终字第166号判决书》,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121~136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就反映出这一问题。1999年3月,万宝电器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万宝电器”)、万宝集团冰箱工业公司等(转让方)与广州万宝冰箱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万宝冰箱”)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受让方购买转让方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27383293元人民币,交易价款不支付现金,而由受让方等承接转让方所欠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已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债务。转让方的其他债务仍由转让方承担,与受让方无关。同时,受让方接纳转让方的1200名在职职工。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因万宝电器未能偿还进出口银行约1亿元的贷款,于2001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中要求万宝冰箱与万宝电器共同承担偿还逾期贷款的责任。北京高院一审做出判决,万宝电器返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其中的万宝冰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的理由是:虽然万宝冰箱使用万宝电器的部分资产,但该权利是根据双方之间《转让协议书》而取得,对于进出口银行的债权,万宝冰箱未表示承接,并不发生债权债务转移的后果,仍应由万宝电器承担。进出口银行等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万宝电器的改制中,该公司的部分财产随同部分债务从该公司剥离出来,并入万宝冰箱。当公司部分财产和债务直接从公司分离,设立成为新公司时,将构成公司简单分立,如无债权人之同意,分立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部分财产和债务分离后与其他已经存在的企业合并,则构成合并分立,如无债权人之同意,接受分立财产的企业应当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万宝电器与万宝冰箱的改制即构成合并分立。万宝电器与万宝冰箱等各方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书》中所作的债务划分安排,因未取得债权人进出口银行的同意,该协议书中有关债务划分的内容对进出口银行不生效。故将其改判为:万宝冰箱在接受万宝电器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万宝电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承担债务额超过其依据转让协议应当承担的债务额,可以向万宝电器追偿。学者吴伟央在对该案的评析中认为,该行为既不是“资产买卖行为”、也不是“对外投资”行为与“企业改制”行为,而实际上是一种“合并分立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对转让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应负完全连带责任(吴伟央:《公司财产、负债及人员等同时转让的行为性质及债务承担--兼评“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广州万宝电器、万宝冰箱等公司借款纠纷案”》,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3辑,101~105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此外,对于财产、债务等同时转让的行为,著名公司法学者赵旭东教授也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参见《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债务该如何承担》,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12/13/content _234390.htm)。

营业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而且,关于营业及营业转让的概念,德国有着最为丰富的学说理论。而日本商法学者则在介绍、研究德国学说的基础上,展开了其独自的学说理论,进一步丰富了营业及营业转让概念的内涵。而且,日本在商法总则、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一贯以营业转让作为规范对象,是使用营业转让概念与用语最为彻底的国家。因营业转让的概念随着各个法律所保护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故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为数不少的判断是否构成营业转让的判例,这些判例为营业转让概念的具体厘清提供了鲜活的实例。此外,日本近年来制定了详尽的公司分立制度,这也为我们区分营业转让与公司分立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示例。而法国形成营业概念的历史也较为悠久,且其概念、制度与德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此外,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意大利法上的营业转让概念也有着其各自的特点与可鉴之处。

因此,本章拟首先详细考察日本法,具体考察日本学说上关于营业及营业转让概念的各种观点,并分别分析商法总则、公司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法中营业转让的界定与判例的判断标准,然后详细介绍公司分立与营业转让的区别。在考察完日本法之后,再介绍德国法、法国法、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意大利法上营业转让概念的概况,并对各国(地区)法进行必要程度的比较与评析。最后,在分析我国立法、司法及学说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等国法的经验,对我国法上营业及营业转让概念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并提出区分营业转让与公司分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