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然秩序:经济自由主义的哲学取向和政策建议的深层依据
英国学者罗杰·巴克豪斯曾经在他的《现代经济分析史》中指出,斯密的“政治经济学体系是广泛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
从哲学层面讲,斯密信奉自然秩序,这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时髦的哲学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自然秩序(不管这种秩序究竟是什么),这种秩序要比人类人为地创造出的秩序优越得多,自然规律优于人造规律。
在斯密以前,重农学派(法国的一个认为只有农业才真正地创造财富的学派)就坚持自然秩序的观点,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是由自然规律所统治的,而自然规律永远不是统治者的独断法律所能改变的。他们具体阐述了自然规律的内容,即享受财产所得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妨碍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把自然秩序翻译成现代语言,即是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其各个因素之间深藏着一种动态平衡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规律。斯密与重农学派过从甚密。在《国富论》里他把自然秩序的观点发挥到了极致,阅读《国富论》,可以发现字里行间都渗透着“自然秩序”的思想,以至于很难单独把一段话引出来作为他对自然秩序的论述。
由自然秩序的思想出发,斯密反对以任何形式对工商业一般事务进行干预,主张保护私人产权,主张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扮演“守夜人”角色的自由市场经济。
斯密具体规定了国家的职能或公共产品的范围。这些公共产品是:其一,公共安全。斯密说:“君主的义务,首先在于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其二,法律秩序。斯密说:“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辱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其三,其他公共产品。斯密说:“君主或国家的第三个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来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绝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斯密这里所讲的,实际上是现代经济学所讲的公共产品,除了上述的国家安全、法律秩序以外,还包括主要是为了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
至此,斯密完成了他的市场经济思想的全部论述,而且由于这种论述深入浅出(熊彼特说斯密的论述从来未使哪怕是最呆笨的读者听不懂)、占有材料十分丰富,故影响特别广泛和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