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易风文集(第三卷):马克思经济学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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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分配是否取决于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

收入分配是否取决于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做了完全不同的回答。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同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率无关。价值全部是劳动创造的,也就是说,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率等于100%。如果按贡献率分配,工人应当获得全部新创造的价值。可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雇佣工人只能获得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即等于工资的那一部分价值。资本和土地不创造价值,也就是说,资本和土地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率等于零。可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货币资本家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职能资本家获得企业收入即企业利润。

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入,取决于法律上的财产权。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都有索取权。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一般地说,索取权的基础是财产权中的所有权。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索取权就是由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决定的。货币资本家凭资本所有权获取一部分剩余价值,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土地所有权获取一部分剩余价值,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与此不同,职能资本家的索取权的基础不是所有权,而是资本使用权或支配权。这是财产权中的另一项重要权利。职能资本家由于取得了资本使用权或支配权,从而也就取得了对别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权。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索取权取决于财产权,本质上就是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关系。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的分配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各自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生产要素价值论断言,不仅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资本、土地、企业主也能创造价值。收入是按贡献分配的,每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份额都等于该生产要素所创造的份额。这样,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息,土地得地租,企业主得企业主收入即企业利润,就被说成是天经地义的。这样,资本主义制度就被说成是一种按贡献分配、没有剥削的社会制度。

我国少数经济学家也宣称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各自都作出了贡献,认为私人企业主的收入即私人企业的利润是按贡献分配所得的,没有剥削。我们很难找出这些经济学家的论点和西方经济学的有关论点之间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的理论的一个错误在于混同了价值创造和收入分配,硬把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关系说成是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另一个错误在于把特定历史阶段上索取权的合法性当做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上也可以赋予某些非劳动收入以合法性。但是,这些都同价值创造无关。马克思早就发现,索取权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的,它会随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