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概要及解读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包括6个部分,共20条。
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大量调研,并通过全国工商联邀请国内有影响的民营企业代表就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座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该意见突出强调,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投资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将有相当一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及时化解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交易,该意见要求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纠纷时,要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为帮助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该意见要求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
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权属纠纷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妥善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
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该意见还要求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应当更加注重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发挥企业家才能。该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该意见要求,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三、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
为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该意见还规定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
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该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为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以未经事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对于执行难的问题,该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要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相关单位定向通报,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为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该意见要求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五、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还要不断地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进一步落实便利诉讼原则,不断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规范庭审程序,平等地听取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推动非公有企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妥善审理涉非公有企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该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将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意识。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