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海岸带管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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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岸带综合管理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应用

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到其他涉海及环保法律的补充,再到各类单行条例、规章、法规的颁行,围绕海岸带综合管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我国政府已经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类问题上,但是谈及具体的治理情况却收效甚微。在部分海域,甚至出现环境恶化和治理投入同步增长的态势,这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和学术界的反思——是否之前海岸带管理中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存在根本上的思路走偏的趋向。

由于海洋这一生物存活的媒介具有由海水连接形成生态环境从而形成生态系统的特质,涵盖其中的生态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影响较之陆地生态系统而言更加紧密,换言之,系统性更强。因此,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 Approach,EA)在海岸带管理中的运用要比在陆地资源管理中的运用更有发挥的空间和影响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系统方法——即遵循生态规律,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独特性出发,运用综合手段,采用整体论方法管理环境资源的一种策略——已经逐步被很多国家尝试运用到本国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系内,并取得了很大成效,如1998年澳大利亚颁行的《澳大利亚海洋政策》、2002年加拿大颁行的《加拿大海洋战略》、2004年和2005年美国分别颁行的《美国海洋行动计划》和《基于生态系统管理海洋管理的科学声明》等。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也在向联大提交的“有关海洋问题的报告”中特别列出“生态系统方法和海洋”一章,强调过去那种“零散的政策、立法、方案和管理计划已经不能防止生态系统健康的恶化”,而应“以科学信息为基础,采用更加统一、综合和适应的管理方式”。

因此,各国学界对生态系统方法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并对其内涵达成了一致共识:1.以生态系统整体为管理对象;2.以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协调持续发展为核心;3.对被管理的生态系统本身深入了解,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生态、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知识;4.强调共同协作和积极参与。[1]可以说,在依靠传统环境管理理念治理海岸带问题处处碰壁的情况下,生态系统方法以其鲜明的特色成功地吸引了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学界和政府开始将其逐步纳入本国海岸带管理的整体框架之下。因此,本章将以此为主线探讨海岸带综合管理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应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