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警察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公安行政法教学论纲
陈 杰[1]
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做出了明确的战略部署,为我国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方向。法治中国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2],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处于关键一环,而在所有的国家机关当中,公安机关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法治建设以及法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公安院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当中,公安行政法承担着培养学生依法行政之观念和技能的任务。
一、公安行政法的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
公安行政法是仅在公安院校中开设的课程。在学科划分上,其属于法学的范畴,是部门行政法,但也与公安学有着密切的关系。[3]一方面,公安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都来自于行政法学;另一方面,公安行政法的针对性较强,课程范围限定于各种类型的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行政业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机关除却行政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刑事侦查的司法职能,但其本身是行政机关的事实决定了公安行政法的基础性地位。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去向大多为公安机关,作为未来公安机关执法者的人民警察,学习并掌握公安行政法律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和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导向下,公安行政法的教学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学生依法行政的执法观念
我国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起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在所有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公安行政法课程的教学中,系统讲授与公安行政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使得将来公安机关的执法者在学生时期就树立起知法、守法和严格执法的意识对于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单单指涉实体法,还包括了程序法。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公安机关亦存在此类问题。[4]现代行政法治则对程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5]如果将“实体”简单地描述为“是什么”的话,“程序”则解决的是“怎样做、如何做”的问题。[6]此外,程序还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事中控制。正如违反操作流程和工序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一定是瑕疵品一样,违反法律程序的执法往往会导致错误的结果,所以遵守程序法同遵守实体法一样重要,这是教师在公安行政法教学中应当首先传授给学生的观念。
(二)培养学生合理行政的执法思维
尽管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仅做到行为合法往往是不够的。一方面,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中国社会因此而有着情和理的深层结构。“在儒家思想体系里,主体性与道德人格乃至情理世界联系在一起,与国家秩序是脱节的,甚至是对抗的。”[7]情和理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并在很多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其有时还扮演着化解纠纷的权威的角色。因此,若欲执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人民警察还必须考虑到合乎情理的问题。对于广大基层公安干警来说,将案件纠纷的解决诉诸情和理往往比法律本身更为有效。另一方面,执法的合理性还能够有效地制约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处理一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既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拘留,也可以处罚款或警告。为什么处以拘留而非警告,为什么是拘留五日而不是二日,只有告知处罚理由,处罚行为才因排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恣意而获得了正当性。因此,执法的合理性同合法性一样重要,亦应成为公安行政法的教学目标。
(三)培养学生保障公民权利的执法意识
法治的要义不应当仅仅体现为政府遵守法律,而更应当体现在政府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尊重。“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是保障权利。”[8]因此,公安行政法的教学就不能止步于教会学生公安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还应当传授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保障公民权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行政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执法任务的艰巨性和危险性使得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具有高权性。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配备警械,必要时还可以使用武器,强制力远高于其他行政机关。其固然是警察同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需要,但这也使得警察更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在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警察滥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权甚至滥用武器和警械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行使警察权和保障公民权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警察权的扩展,可能会缩减公民权;公民权的张扬,可能会限制警察权。”[9]二者之间理当追求一种平衡,但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之下,应侧重于对公安权力的控制。“在权力和权利面前,警察要充分认识到警察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民权利作为警察权力的基础,没有公民权利,警察权力就会成为无米之炊,警察权力的存在毫无价值。”[10]“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蕴含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培养学生树立起保障公民权利的执法意识也是公安行政法的教学目标之一。
二、公安行政法教学的难点和问题
(一)公安行政法学知识的零碎化和分散化使学生难以掌握
公安行政法的学科基础是行政法。行政法学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占重要地位,与民法和刑法并称为三大实体法。然而,在这三大实体法之中,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学习起来最为困难,这是因为行政法学学科中主体繁多,法律规范复杂。“行政法无统一行政法典,而多头多级立法导致行政法规范数量多,法规范之间常常存在冲突,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时有存在。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违法现象更是常见。”[11]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新兴行业不断涌现,基于监督和管理的需要,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机关、机构和行政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地趋向复杂化发展。行政主体不仅涉及一级机关的人民政府,还涉及二级机关的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不仅可由中央机关制定还可由地方机关制定,不仅可由立法机关制定还可由行政机关制定。除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之外还存在着各级行政主体制定和颁布的大量行政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时有冲突。
即便将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规范窄化到公安机关的公安行政法也无法祛除行政法学的这一弊病,公安行政法中的主体和规范理论也和行政法学一样难以厘清。从公安行政主体方面来看,公安机关下设各种机构,但并非所有这些机构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都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有的机构在某些类型和幅度的执法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在其他类型和幅度的执法过程中却不然。在公安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安行政主体还会将行政权力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和个人去行使进而形成行政委托。可以委托与否须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同而变。此外,鉴于公安机关权力的“高强性”,其他行政机关往往会邀请公安机关与其共同执法,如基层派出所经常协助乡镇政府参加拆迁工作或受到邀请参加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等,此便形成了警务协助的公安行政法理论。一般来说,在警务协助过程中,公安机关不是公安行政法的主体,但不能一概而论,在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也会取得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学习方面,学生们面对的是凌乱、分散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条。他们不仅要掌握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还要掌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公安部的规章,而地方政府的规章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规范公安机关工作业务的,也属于公安行政法学习的范围,这些还仅仅只是法律层面的学习和教学任务。除此之外,不具有立法资格的公安行政主体还会颁布大量的行政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它们虽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时常对警察的执法办案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如此繁琐的内容对于公安行政法的教学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会因此产生畏难情绪而影响学习效果。
(二)公安执法实践的多变性使公安行政法教学无所适从
公安院校的办学目的是培养应用型公安人才,公安行政法课程的设计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紧密与公安工作相联系,而实际公安执法工作的多变性会使公安行政法的教学无所适从。公安执法的多变性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时间维度的多变性同当下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大背景有关,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制度和安排都亟待变革。公安机关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也处在不断修改和变化之中。这一不间断的更新会使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滞后,进而导致同实践的脱节。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公安行政法的教学之中,普通院校所开设的行政法乃至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如此。“法科学生学习的内容是以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为中心的,但是,这些局限于教材的内容……过于陈旧而亟待更新。”[12]从空间维度来看,各地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尽管公安部自2008年就部署在全国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并于2010年颁布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且存在着统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各个地区的区县公安局往往都有着规范本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教师无法将其全部搜集并在课堂上逐一讲解,这就导致学生们于基层公安机关参加实习或见习时发现,之前学习的课程内容与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出入。[13]如何应对实践中的执法多变性也是公安行政法教学所必须解决的难题。
(三)公安行政法的控权理念与学生的角色认知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公安行政法秉承了一般行政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法治理念,但教学对象的角色认知会阻碍他们对这一核心理念的接受。“角色认知是指个体在角色占有后到角色实践之前,个体按照其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对与自己所处地位有关的社会角色规范和角色评价信息进行不断加工和处理,在心理上确定相应的社会反应模式的过程。”[14]学生将来要从事警察工作,其社会角色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这便使得行政法的控权理念与学生的角色认知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在公安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们会不自觉地将自己代入到行政主体一方,将自己设想成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例如,为了使学生理解并掌握“比例原则”这一重要理论背后所蕴含的保障公民权利之精神,笔者在教学内容中设计引入了“兰州姜云春案”[15]。该案的焦点是兰州警方在当时情形下是否应当开枪。开枪与否关乎对待公安行政法理念的态度。一方面,公安机关需要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负有尊重人权、不得随意侵害行政相对人生命的义务。该案中,兰州警方履行了前一个职责却忽略了后一个义务,以侵害一个没有最终判明是否犯罪的公民生命为代价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责。教学设计的目的是要学生在血的教训面前反思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是否适当,进而思考有无其他更好的行政管理手段使警察能够在不侵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前提下化解这次危机。而教学实践表明,学生们在讨论过程中的倾向性意见是支持警方做法、主张应当开枪。主体的身份和所处的社会角色会不自觉地对主体产生心理暗示进而影响到主体的思维方式,这是角色认知影响公安行政法控权理念教学的典型。[16]开枪与否的背后隐含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前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后者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公安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是后者。而在价值具有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的前提下,如何向已有角色偏见思维的学生证明并说服他们确立起后一种价值是教师在公安行政法教学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公安行政法教学目标实现的应对策略
(一)删繁就简,根据教学对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针对理论繁多、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内容复杂的公安行政法教学,教材和教学内容的适切选取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市面上已出版多本公安行政法的专门教材,但大都以普通高校行政法教材为蓝本编写,在体例上一般都包括公安行政法基本理论、公安行政法主体理论、公安行政过程理论和公安行政救济理论这四块内容,篇幅较大,涉及内容较多。在普通高等院校,行政法学是仅在法律专业才开设的专业课程,相比之下,公安行政法学面向的学生更为广泛。除法学以外,其他如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和交通安全工程等公安专业也同样开设。因此,面对这些教学对象,以普通高校行政法学教材为蓝本编写出来的公安行政法教材就会出现问题:一方面,作为基础课的公安行政法学的课时少于专业课的行政法学。另一方面,教学对象的法学基础水平不同。公安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水平较为薄弱。再加上行政法本身内容繁多,主体复杂,学生学习起来就会感到更为困难。
其实,公安院校的学生并不需要像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学生那样详细学习行政法律的背景知识,掌握各类行政主体的情况以及所有的行政法律法规。教师所选取的教学内容应当凸显公安业务的特色性和实践性,即使在理论教学方面亦应如此。例如在讲授“比例原则”的时候,教师不需要系统地讲解该原则的起源,发展以及对该原则批判的学术观点,也不需要过多地讲解该原则在英国、美国、法国或德国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只需要阐明它的含义及与公安业务的相关性即可。鉴于该理论较为抽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选取一个实际案例更为直观地展现这一概念。在行政主体教学方面,教学内容应当将一般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排除在外。教师只需要重点讲解公安业务中的行政主体即可,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教学方面,教师要避开一般行政法中各级立法主体、各个立法部门所制定的繁多内容,将教学精力聚集在公安业务范围之内。以上这些做法表明了:其一,只有抛弃对知识的完整性追求,才能将繁多的公安行政法学知识点清晰地呈现在学生面前;其二,在选用教材以及确定授课内容时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制定教学大纲并重点选取与各自专业所涉及的公安业务紧密相关的章节进行讲解。这种删繁就简且具有针对性的教学模式将有助于公安行政法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不仅传要传授给学生法律规范的知识,还要传授超越法律规范的知识
“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不仅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而且应当提高学生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高度理解、把握和应用法律的素质。”[17]针对现实公安执法实践具有多变性的情况,教师在公安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教会给学生几部法律,还要传授给学生超越法律的知识,即法律背后的法理,并教会学生用简明的法理去驾驭繁多的公安行政法律条文和公安行政规范性文件。“截至 2010年,中国已经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7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分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 即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和程序法。此外,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18]这样一个庞大的数字使任何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或法学教授都无法穷尽所有的法律。但遇到一个即使是从未经历过的法律难题时,法律职业者还是能比非法律职业者更快、更好地解决它,其中的差别就在于受过系统法学训练的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理念的掌握,他们能够从理念出发,迅速定位到部门法直至具体的法律条文。
在公安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要高度重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是正式的公安行政法律渊源,也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依据;其次也要教导学生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条文并不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提供完全的依据,法律条文之外还有法理。如果说公安行政法律条文是一种规范性知识的话,那么法理就是一种超越规范的知识。这两种知识相互关联,法理并不是抽象的哲理而是蕴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哲理,它对于法律条文来说具有依附性,不能脱离法条而单独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条文决定法理,反而是法理决定着法律条文。因为一个法律条文仅仅是法理的一种表达,法理有着千千万万种表达方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对于公安行政法来说,这里的“宗”就是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所以,教会学生掌握好法理能帮助学生在公安行政法的学习过程中以简驭繁。例如,“保障公民权利,控制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行政权力”是公安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很多公安行政法律规范都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19]如果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领会了这一法律精神,那么无论执法实践中出现多么复杂的多变性,他们也能很好地加以应对。
(三)移情式教学设计(Empathic Instructional Design)的运用
在公安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应当关注纯粹知识的认知因素,更应当关注知识接受主体的情感因素,忽略后一因素往往会导致教学失衡,教学效果不佳。针对学生的角色认知偏差,教师应当通过引导学生进行换位思考的方式来帮助他们突破社会角色所形成的思维藩篱。换位思考也被称之为移情(Empathy),它源自于美学,本意是指审美主体将自己的情感倾注到审美对象上,进而达到主客体之间相互交融的效果。后被心理学家用来指称同理心,即“当一人感知到对方的某种情绪时,他自己也能体验到相应的情绪。”[20]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将心比心”和“设身处地”。尽管学生们将来的工作岗位大多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学习过程中会不自觉地代入到公安行政主体一方,但他们的第一身份还是社会中的公民。这使教学移情设计在公安行政法的教学中成为可能。教师在教授“保障公民权利,控制政府权力”这一公安行政法核心理念时,应尽可能引导和唤起教学对象的第一身份。例如在兰州姜云春案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让学生思考和分析一下姜云春当时的心理状态,引导学生体验一个残疾老人在多次讨债无果境况下愤怒和无助的情感。移情是达成理解不可缺少的心理机制,也是解决人际交往矛盾的根本方法。当学生能够将自己的情感体验同他们相对立的一方主体联系起来时,他们也就能开始站在公安行政相对人的立场去思考问题,进而反思自己的执法方式是否合理。教师在运用了移情式教学设计之后,学生原先基于社会角色认知偏差所产生的对立、抵触甚至排斥的情感和心理将会被消解,良好的教学氛围由此形成。这些都为学生增进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接受奠定了基础,教师因此而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亦随之不断增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法治环境的变化客观上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以及保障权利既是公安行政法的教学目标也是新时期下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贯彻执法为民方针的具体体现。正如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赖于法律知识的推广和普及,法治公安队伍的打造也离不开对人民警察的法律培训和教育。通过教学目标的确立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公安行政法学必定会在培养和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的事业中作出独特的学科贡献。
[1] 陈杰,博士,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3] 公安学是所有公安学科的总称,其是研究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一般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综合学科。根据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批准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年)》,公安学在高等教育专业学科序列中已经被列为一级学科。
[4] 根据笔者的调查,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民警在实际工作中轻视程序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但该条款内容在公安基层执法过程中很难得到贯彻。造成忽视行政程序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以杭州地区为例,每个派出所平均在编民警往往不到三十人,而一个派出所的警情平均每日就有七十多起,这使派出所很难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去履行职务。由于每一起案件很难抽调出两名执法民警,往往由一名协辅警和一名在编民警完成,或全部推给协辅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执法过程十分繁琐,任务艰巨。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往往将自己的案件推交给协辅警去做。这些都是违背程序合法的做法。
[5]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6] 梁平、陈焘,《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兼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7] 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8] 王立峰:《法治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
[9] 从华:《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关系》,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10] 吴道霞:《警察执法与公民民事权利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
[11] 张敏:《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应对措施》,载《中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12] 陈伟:《从法学通识教育到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兼论法学教学方法的变革》,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13] 区县公安局的规定往往是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具体明确民警执法考评标准。由于同民警的切身利益相挂钩,这些规定会使得各地在处警方式,立案受理方式,调查程序,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上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在实践中很难避免。尽管公安机关一直强调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但是其本身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比如规范化执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各地公安机关的执法创新能力。关于这一论点请参见余湘青:《问题意识与理性思维: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兼谈执法规范化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载《公安学刊》2011年第3期。
[14] 陈卫平:《角色认知的概念与功能初探》,载《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1期。
[15] 2004年9月26日上午7时许,陕西西安的债权人姜云春到甘肃兰州债务人张凤林家中讨债。张妻向兰州警方报案称姜云春随身携带有炸药包,如果拿不到欠款,将与债务人同归于尽。兰州警方迅速出动并包围现场疏散居民。下午四时许,姜拿到部分欠款离开张家走到院中时,布控的警察两次鸣枪警告,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姜继续前行,结果被警察开枪当场击毙。事后查明,警方所怀疑的炸药包系一只热水袋。
[16] 从学生们给出的理由也能看角色认知对于学生思维方式的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对于这种潜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公安机关就应当从严、从重和从快处理;有的学生认为如果不开枪,一旦引爆炸药,警察自身的生命权便得不到保障;有的同学认为警方已经两次鸣枪,已经给过姜云春两次机会,因此可以开枪击毙。
[17] 胡平仁:《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3卷,第110页。
[18] 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9]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朱智贤:《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