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规范网络与治理社会
网络社会[3]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等内在特点决定了任何对其“管控”的思维企图都存在较大难度,如何引导网络社会自律、解决管理前端缺失、提升网络社会违法犯罪查处力度来规划网络社会,已成为一大课题。所以网络社会作为今天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其引导、干预或者控制等法治化的过程也必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
社会治理体系是一套系统化的、包含价值目标、结构、功能、运行和工具等构成要素在内的制度体系,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这一宏大的系统工程,并共同影响社会治理的运行和效能。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组成部分的网络社会治理行动,其建设和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姑且称之为“网络社会治理”。这个系统工程同样包括“一套系统化的制度体系”,涵盖了治理网络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结构、功能、运行体系和工具等构成要素。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功能在于,既要有助于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网络社会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干预,还要有助于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方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网络公共空间技术规制的水准,改善网络教育的常规模式,改进网络舆论的引导方式,智慧地选择广大网民能接受的形式弘扬正能量和主旋律、实现行业自律和网络行为自律的双提升,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
简言之,网络社会治理应是法律调整、政府干预、技术控制和网络自律相结合的综合过程[4]。对网络行为的引导、规范、规制和整饬实质上是一个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当然是在网络社会领域展开的社会治理行动。
一、网络失范行为对传统公共治理秩序的挑战
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直接导致了“网络社会”的发育和建构。网络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在破坏着现实社会既有的秩序;实体社会中伦理、道德、法律的既有权威,在网络社会往往变得虚无缥缈、似有似无,相反地,借助网络技术平台的孵化和传播,现实社会的种种不良现象却能够以超出人们想象的方式蔓延到网络公共空间,网络失范乃至网络犯罪迅速传播。2007年12月,网络社会学领域第一部专门研究“网络行为失范”的学术专著——《网络失范行为》出版。李一教授把“网络失范行为”[5]划分为“机构型”网络行为失范和“个人型”网络行为失范;前者包括不当信息的发布、非法或者违规经营与运营;后者包括不当信息的传播行为、不当信息浏览或非正当的信息获取行为、探知侵入和破获行为、网络社会交往中的失范行为、网络上的语用失范和书写失范、与网络运用不当相关联的失范行为。[6]
重庆“雷政富事件”之后,风起云涌的“揭丑扒粪”“网络反腐”“网络审判”,让人们欢欣鼓舞、鼓掌力挺、兴奋不已的同时,又平添中立理性、警惕戒备,“‘网络扒粪’(反腐)行为成为‘另一种文化大革命’”的呼吁[7];谣言、虚假新闻、网络诈骗等等诸多违规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叫人烦不胜烦;“黄赌毒”“语言暴力”“黑客”“病毒”“人肉搜索”网络欺凌等诸多失范问题,令人防不胜防。利用网络展开的、网络上或者与网络有关的各种各样的“非正能量”的行为让人“在亢奋中忧虑”,也为学界研究“网络不当行为”提供了素材。国内、国际,各国政府对网络治理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与合作;互联网治理中的不良信息治理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治理的重要对象,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办的联合国第九届互联网治理论坛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着重关注新出现的多方互联网治理模式。
二、规范网络失范行为与社会治理
今天,对于整饬和规范网络失范行为作为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可以达成共识。信息时代下,中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巨大、构成复杂、形态多元的网络社会,如果网络失范行为泛滥甚至肆虐,将不仅对网络公共空间,而且会对传统公共治理秩序产生难以避免的冲击和挑战。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公共管理领域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然而,当前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的研究还较少,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的方法角度还远未形成有效的治理体系。造成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难点、重点问题还不明晰,因此,使得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两难的困境。有学者认为应当对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并对其解决的思路给予深入探讨,提出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策略。[8]
社会治理时代条件下,关于“净网行动”和“规范网络”的呼声日益热烈。人们在规范网络与治理社会的关系上越来越有共识:“如何面对网络,其实是如何面对真实的社会;如何规范网络,其实是如何治理社会。”[9]
三、网络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同质性
早在互联网刚开始在中国普及开来的时候,著名社会学者童星教授等人就指出,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和主流观点(主要是“唯实论”),网络社会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从哲学上看,网络社会既“实在”又“自在”,所以它是现实的;“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在“人&人”的关系方面没有本质的对立,因而它也是一个现实的而非虚拟的社会。[10]但在2000年代初期伊始,人们对于网络社会这种新的社会形态、新的社会模式、新的社会建构的认知,还是将其定位在“虚拟社区”,如赵晓红、安维复认为,网络社会的确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世界,但也绝对不是某种假象和虚无,而是类似于波普儿的“世界3”的某种“特殊的”真实世界,或者说是对真实世界的某种抽象,是一个数字化了的真实存在的世界;其中流动着真实世界的信息[11]。
夏学銮认为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建构,基于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两分法,即建构网络社会的范式有两种:一种是把网络空间完全作为虚拟社会,与传统的现实社会截然对立起来;另一种是把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延续。实际上,网络社会既是虚拟的,又是现实的;因其网络时空的存在谓之虚拟,又因为网络行动者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谓之现实。[12]
今天,人们对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具有同质性这一点,开始逐步达成统一意见: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一样,都是一种真实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实质上是由现实社会中的人,以互联网为联结纽带,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而形成的;谓之“虚拟”是指网络参与主体在网络中存在的身份和空间(Cyberspace)的虚拟性,但是我们不能忘记:无时无刻不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交往活动的人却是实实在在的[13]。
对此,学者们从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有各自独到的见解和阐述。
第一,网络不仅仅作为一种传播媒介简单映射现实社会,如前所示,其自身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形态,并顺理成章地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14];第二,网络社会在形式上虽然呈现出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和传统社会不同的生活形式,然而它本质上还是反映人与人关系的社会生活形态,从其内容、形式、主体来观察,都是已经社会化的,因而仍然在社会生活的范畴之内,不过是社会生活的某种新形式、新表现甚至可以说是“新常态”,所以说网络社会具有与一般的社会生活相同的社会性的同时,又别具某些独特的现实性[15];第三,尽管网络社会始终作为现实社会的一个部分,也是现实世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结果无法脱离现实社会而存在,但是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不应当忽略[16];第四,学界反思,谈及网络社会的概念时,人们往往忽略了网络文化的影响,只是从精神层面来认识这一新型社会形态,应当重视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新的意义,并关注网络社会在精神层面与现实社会交互时,其物质化功能日益发展的事实[17]。
四、网络社会的异质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网络社会的特点”的认识逐步清晰和深入: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的,但这个虚拟的网络社会却具有客观的现实性。这种现实性,主要是基于网络社会是一种客观的真实的社会形态,是人们交互而形成的新的社会形态,流动的真实的社会信息。对于网络社会的这种“现实性和虚拟性”,学界从一开始就有全面辩证的分析:其一,双重人生,形成于网上行为和网下行动的脱离;其二,双重的伦理标准,源于网络伦理和社会伦理的背离;其三,二维舆论空间网络的形成,是非正式的网络舆论和正式的社会舆论的错位。总之,社会通过关系来构建,却经由文化去维持的[18]。
学者们总结网络社会的特征,认为网络社会具有无中心开放性、虚拟性、暴胀性、自主性、共有性等特征;而与现实有着部分与整体、虚拟空间与真实空间、虚拟实践与客观实践的关系[19]。既充分肯定“网络社会具有现实性”,又客观认识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例如夏学銮在论述认为网络社会具有现实性的时候指出: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本质是相同的,真正实现把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联结在一起的,是在虚拟和现实两个时空之间流淌着的社会心理流,而不是那根光缆线或电话线[20];陈劲松则指出,兼具现实性的网络社会,仍然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的虚拟性、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又可以帮助我们把网络社会同传统的现实社会(指网络技术兴起之前)区别开来[21]。
学界在认识和讨论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现实性的同时,也十分注意网络社会的社会属性。学者们认识到,与现实社会是由生物人(社会化了的)所组成不同,网络社会中的网络行为参与主体一开始就摒弃了其生物属性,不需要考虑性别和老少,代之以某种能够引起人们关注的社会符号(或者网名),网民之间的交流演变为符号与符号之间的交流,这种“莫问出身”的交流也许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人际互动的本质特征。正如方金友所提出:网络社会表面上看似乎是技术化延伸的反映,但实质上仍然在具体投射着现实社会的互动关系,所以网络社会同时呈现并折射出现实与虚拟的互构性、行为与身份的互动性、镜像与媒介的双重、群体极化倾向性等等特征[22]。段兴利、邱德均把网络公共空间的社会特性归纳为作为“媒介与座架”的网络、二元交织的网络空间以及碎片化的网络空间三个方面:“媒介与座架”的网络即作为“媒介与座架”的网络,这个网络正在全方位地改变着人类传统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与面貌,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思维逻辑以及自我认同模式等,网络技术的范式与网络化的逻辑,也呈现出全新的、后现代技术范式及后现代社会的某些逻辑;二元交织的网络空间,即交织着虚拟与现实、身体与心灵、全球与地方、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前台与后台等多组关系;碎片化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群体化、实时化、流动化、非线性化、碎片化以及临界性等特征[23]。学者们认为:基于网络社会的社会属性,网络对人际关系还有改造功能,从而使得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的“网络社会”在很多的时候呈现出一种“组织化”的状态。[24]
综上所述,网络社会的虚拟性质决定了,它与通常所见的社会形式显然已经具有了很大不同:这种新的社会生活形式,具有亦真亦幻的特征,其与传统和常识所理解的社会形象并不相符,具有现实性的特殊性;社会生活的网络化发展,形成了现实中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公共空间——网络社会的形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网络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社会治理也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上述丰富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探讨把网络社会治理放到社会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提供了铺垫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