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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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与勃兴

不可否认的是,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赖以产生的基础,只有在坚持主权的原则下,才会平等地对待内国法和外国法,才会有法律选择的问题,但是,这并不代表主权原则就要绝对地成为贯穿国际私法的唯一原则。在主权原则之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私法需要的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需要促进国际民商事的交往,需要保护交往中私人主体的利益,这才是国际私法的真正使命,也才是国际私法走出理论困境的唯一出路,只有这样才能寻求确立国际私法的全新体系。因此,在确立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时,一定要把保护私人利益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传统国际私法把主权国家的权力作为国际私法规则的排他性源泉,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私权自治理念开始得到国际私法的注意,这样的命题得以提出:在私法领域,当事人的选择或协议是否是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直接的源泉?接下来国际私法最基本的分歧点就集中在国家主权原则是否是冲突法的排他性基础。国际私法是否依旧要强调它的私权特性?纵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发现主权原则与私人利益保护原则本身就构成国际私法的两条主线,两者的斗争与协调就形成国际私法整个理论的全貌。以下我们以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为线索,来重新审视私人利益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