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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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单边主义方法一直名声不好,其体现的是消极的内涵,代表的是利己和民族中心主义。这部分的原因是单边主义方法强调法院地国通过适用自己的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还有部分原因是不能正确区分司法单边主义和政治单边主义之间的差异,因此,明晰“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含义就变得非常重要。实际上,单边主义方法是这两种方法中较为古老的一种,它伴随着国际私法的起源而出现,并且经常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者相联系。如果简单地将这两种法律选择方法进行概括的话,单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仅仅关注于法院地的法律是否应该适用于争议事实,而不考虑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相反,多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试图解决管辖冲突,把每个法律关系排他性地分配给一个国家的立法管辖。可见,在冲突法中单边主义方法和多边主义方法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是他们对平行立法管辖权的态度。单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仅仅关注于法院地法的适用,他们允许平行立法管辖权的存在。相反,多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从开始就是在冲突法律的可能性中作出一个选择,这样分配某一问题由一国管辖的同时也就排除了他国管辖的可能,其目标是排他性的立法管辖权。

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本属于国际关系中的两个特定术语,将这两个术语移植于国际私法领域内容易导致得出这样的结论:单边主义方法就是法院地国完全以自己的概念和偏好来选择适用法而完全无视法律冲突中所涉其他国家存在。相反,多边主义方法是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法律选择,任何法律的选择都是与法律冲突中所涉其他国家的共商或者至少是探究其期望而作出的。虽然这样解释具有先验及修辞学的正当性,但是,结论本身是完全错误的。其实,这种标签化的概念存在错置,单边主义这种标签化的概念并不是由最早提议这种方法的学者所提出(如12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而是由对这种方法进行批评的学者所创设(如19世纪的多边主义学者)。这种标签化的错置除了造成不必要的混淆之外,还会严重影响对被描述为单边主义方法的正确理解。通过审视这种错置标签化概念背后的内容及自身逻辑有助于更好理解这种被错误命名和特征化的方法,进而为正当解决法律选择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