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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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体系中多边主义方法的内在机理

国际私法是在承认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构建起来的,管辖权、法律选择适用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私法的三大基石。通过对比分析多边主义方法与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之间的内在关系,可以多维度地清晰认识多边主义方法的本质及其所产生的功效。按照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立法者和法官试图平衡所有相关国家的主权利益,而这些国家是通过特定诉讼促进他们政策的实现而获得利益。多边主义方法把国家主权放置在法律冲突解决的中心地位,处理法律冲突案件的法院既不是作为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国际法院,也不是国内法院,解决争议的法院从几个相关国家中获得它的权力和正当性,而法院试图平衡和促进这几个国家的政策,但是,在其中只有一个国家的政策得以实现。换句话说,多边主义方法把平衡主权理念作为它的理论基础,将适用法律的选择建立在与地域边界和国家主权之间联系的衡量之中。按照平衡主权理念,司法管辖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有利益的国家应该管辖其自己的事务。按照多边主义方法,只要裁判机构与争议有充分联系或判决真正考虑了所有相关内容的利益,就可以调整该争议,所有国家应该尊重这种结果。

(一)多边主义方法与国家主权

大部分立法者和学者可能都是多边主义者。多边主义方法符合传统关于冲突法理论的理解。按照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法院在冲突的国家之间解决法律冲突。多边主义方法设想发展一种特定的法律体系——冲突法,而该法考虑到所有相关国家的利益,并因而平等对待所有国家。多边主义法院的角色地位是中立的调解员和仲裁者。但是,应该如何解释和说明多边主义方法的适用,现在看来并不存在完全一致和清晰的看法。就如何平衡冲突的国家利益,现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方法来解释和说明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21]

第一种方法就是来源于平衡主权利益的一般规则,其把国家主权看作在特定争议中有利益的国家之间的相对共存和共享状态。该方法被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的既得权方法所完整展现,其主要是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发展了管辖权选择规则。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设定规则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认为可以用普遍或抽象的方法平衡主权利益。如果利益是作为对所有国家相似的替代概念存在,那么,对国际体系或所有管辖地利益的共同关注可以提前准确地预测并因此平衡这些主权利益。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认可诉讼的多样性,并且认为每一个管辖地都一致认为与诉讼有相互关系的因素都是重要的,通过事先衡量这些相关因素都可以发展一种可预测的、普遍适用于处理某一方面争议的规则,理论上来讲,这种规则就是用单一的管辖权选择规则。因此,这种方法的合理性至少有两方面:其一,可能所有的管辖地都同意一个特定管辖地的法律总是应该适用于特定案件中。其二,即使所选管辖地的法律不能总是符合所有影响国家的利益,但是,如果所选法律在大部分情况下符合所接受的利益,那么,这种方法的可预测性也值得偶然牺牲真实国家的利益。许多评论者指出,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管辖地都会同意某种类型的所有案件总是受相同的法律关系所在地法律的支配。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在大部分情况下忽略了受案件影响最大的国家的真正利益,这是挫败了主权,而不是促进了主权。

第二种方法就是试图创造出一种对案件有特定利益的管辖地平衡主权利益的方法,该方法并不是完全以规则为导向,而是更加注重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其看来,特定管辖地的利益可能随着不同国家涉入特定诉讼而发生改变。按照该方法,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目标是帮助法院确定潜在的主权利益,并可能以一种相对模糊的方式建议如何平衡冲突的利益。第二种方法被大部分现代多边主义者所采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就使用了这样的方法。审视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所创设的法律选择所考量的相关因素,可以看出其依旧坚守对冲突案件产生规则的普遍方法,但是,该重述中大部分内容对利益和政策寻求的强调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出现。不管如何对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进行解读,现代多边主义方法主要进行的是一种法律选择的过程方法。其是进行冲突利益的分析而不是适用一个事先的规则或程序。这样一种过程方法反映出(共同)共享主权的相对观点。现代多边主义者采取了更加相对和特定化的方法来平衡主权利益。这种更加相对化的方法指出现代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如何平衡冲突的国家利益。按照对主权利益进行平衡的相对方法,没有理由认为相同类型的每个案件都会产生相同的利益。无论什么时候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国家是不同的,就案件所体现的对其的利益也是不同的,就特定案件来说,究竟哪个因素对特定国家将是重要的,只有明确了哪种利益体现在特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才会有相应的答案。因此,相对主义者的多边主义方法强调冲突利益被平衡的过程,每个冲突案件面对的是以不同的方式来平衡或共享主权。因而,相对主义者的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在任何一个特定冲突案件中不可能事前从平衡主权的过程中得出哪个实体法予以适用。这种方法只是试图找出潜在的相关利益,并指导法院进一步检查哪些利益真正出现在特定案件的事实中。如果说相对性是现代多边主义方法所固有的一个方面,那么,至少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的模糊性真正是多边主义方法必要和可取的特征。一个成功的法律选择过程应是对主要因素的确定,而不是事前说明哪一个因素是最重要的,只有法院参与了这个过程之后,才可以阐明什么是真正的利益,才能发现可取的实体法结果。然而,平衡主权利益的法院将会面临这样一个现实,即在特定案件中所涉及的真正利益已经确认之后,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怎么办?现代多边主义方法对如何解决真实冲突没有提供任何指导。[22]

第三种方法是为特定案件发展特定的法律,这是通过妥协法律的内容来解决真实冲突的一种办法,并且,该方法认为这能促进共享主权。理论上讲,就某一问题通过创造和适用妥协两个国家政策的一种法律就可以同时实施两个国家的政策,而不是实施一国的政策而舍弃另一国的政策。但是,这样一种方法没有被多边主义法院所采纳,也没有被大部分现代多边主义者所提倡。分割方法是多边主义者指出合并两国法律最接近的方法,但是,使用分割方法就特定问题而言是一国的整个政策会实施,这是破坏主权,而不是促进主权。按照现代多边主义者的观点,这暗示着对分配主权概念的重要限制。采取多边主义的法院不是一个有权发展一种超越真正国家所提供法律的国际法院。多边主义法院仅仅是作为一个裁判者通过选择法律来试图平衡政策。

(二)多边主义方法与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充分依赖于国家地域边界和主权,多边主义方法与司法管辖权确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坚持国家与当事人或交易之间的一些联系是这两个领域确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这样多边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依据与确定司法管辖权的基本依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甚至是重合。什么样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可取的,部分依赖于司法管辖权的设定范围。一般认为,扩大或者限制司法管辖权的方法和相关规定同样会促进法律选择多边主义方法的目标。也就是司法管辖权的任何规定对多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产生的影响甚少,因为按照多边主义方法的设想,不管案件在哪里起诉,只要适用多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都会取得一致的判决结果。当把法律冲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赋予与基础争议有利益的法院时,这可以看作通过强调任何法律冲突案件主要是国内解决的事项而促进多边主义的目标。允许有利益的法院去平衡冲突的国家政策,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它自己的政策优先于其他国家的政策,而是因为应该由有利益的国家来平衡主权利益。从外部来看,由有利益的管辖地实施相关国家主权利益的平衡可能意味着不能公正地解决法律冲突。另外,把司法管辖权赋予与基础争议无利益的法院,中立的法院可能会处于中立地位来平衡冲突管辖地的利益。中立法院可能会更为公正和客观地在冲突的管辖权之间寻求真实的利益,这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多边主义方法的目的。

(三)多边主义方法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多边主义方法潜在的益处在于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如果裁判法院真正考虑了所有冲突国家的利益,那么,最终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就不会违反任何有利益国家的重要政策。进而,如果司法管辖权的条件也得到满足,那么,所有国家应有义务承认和执行按照多边主义方法所正当作出的判决。然而,这里的争议点是承认和执行的法院如何理解裁判法院所作出裁判的质量。

(四)多边主义方法的适用

正如前面所讨论的,有关多边主义方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观点在虚假冲突的情况下,会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使用分割方法或对利益进行仔细的分析,可以把明显的冲突转化为虚假冲突。虚假冲突是多边主义方法的最佳用武之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实现利益国的政策。[23]也如前面所解释的,多边主义方法在解决真实冲突方面就难以发挥作用,正如其他法律选择方法所强调的,兼顾于所有受影响国家的利益,原则性的方法就无法破除真实冲突。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单边主义方法通过给予法院地利益以优先地位来打破僵局(实现自己的政策),实体主义方法主张采取适用更好法律的路径而实现真实冲突的解决,然而,多边主义方法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这就没有办法在平等利益国家之间作出取舍。如果特定案件的事实同样显现出冲突的法律政策,坚持适用最有利益国家的法律是没有任何益处的。当两个管辖地都是同样有利益,僵局再次不可被打破。如果多边主义方法坚持主张用主权平衡原则作为解决真实冲突的合理原则,那么这是唯一可能会掩盖作出最后判决的动机。如果现代多边主义强调个案及过程分析,特别是利益为基础的分析,多边主义方法很容易达到理想的实体效果,这主要是多边主义方法提供了各种不同的例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