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规则意识——《社会契约论》书评
曹康婵[1]
一、从社会契约到规则意识
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所著《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全书从自然状态到合理政府的构建及主权运作模式的蓝图,卢梭始终都在着力论证和支撑一个主题: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面临个人无法抵御的生存威胁,而社会契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众人通过契约,把权利转让给由此形成的共同体,由共同体来维护众人共同利益。契约是公意的载体,共同体的表现常为国家。如果契约没有体现公意,就会失去其合法性,人民就可以推翻据此形成的国家。
卢梭笔下,并没有史实能够证明人类社会是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契约状态的。卢梭在圣热尔曼森林里漫步冥想,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诗意地表达:“如果……完全按照人从自然中创造出来时的样子来观察他,那么,我发现,人这种动物既没有某些动物强壮,也没有某些动物敏捷。不过,从总体上看,他的身体构造却是所有动物中最完善的:我看到,只要他能找到橡树果充饥,找到小溪解渴,还能在一棵橡树下悠然自得地睡觉,那么,他的全部需要就都满足了。”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里的人,只有需要而没有欲望。两者都出于生理性,但前者是因为匮乏,后者则由于知识的缘故。这为社会契约的理论立下了一个可以追溯的人类起始状态。
卢梭的论述有诸多无法追溯之处。例如,卢梭论证强力不能转换成权利,由此打破强力的正当性,试图建立契约的正当性。但权利具有哪些内涵?只有自由个体所建立的契约才有效,那么,个体的自由又有哪些内涵?对于进入契约状态的人的判断力是否有一定要求?这些合理性背后的支撑点,存在着无法自证、明证的缺陷。
但卢梭的民主思想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法国大革命时期,它促成了罗伯斯庇尔党人推动人民民主自由的运动,对革命的推动有一定作用。但罗伯斯庇尔严重的“卢梭主义”并未使民众对伦理及公意有深刻的理解和自觉意识,导致革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其中之一就是将“同根生”的丹东送上了断头台。丹东称罗伯斯庇尔为暴君,罗伯斯庇尔称丹东为叛徒,法国剧作家毕希纳曾将其分叉点上升为哲学的一个关注焦点。学者刘小枫在《丹东与妓女》中,则延伸出了虚无主义。这一思想历程,发生在民主思想的兴起下。在苏格拉底之死中,就已经上演过虚无主义对绝对主义的自我惩罚,残忍地“毁灭”着苏格拉底的“一”。这样一场革命为人类的思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发展警惕点。正如卢梭假想的自然状态无法恢复,我们走出了伊甸园,便再无法避免所面对的分岔路。在公共领域,是不可流于虚无主义的,亦非便可走向绝对本质主义。语言不应禁锢人类的智慧。简言之,语言应该为人类思维的神性让出空间,使人这种具有不断完善自我的天性能够有所舒展。社会发展的推动源泉,往往就生发于此。对于当下的公共生活,我们需要周全地考虑,勇敢而坚定地决策和执行,用心协调。否则,公共生活将会最终使每个人付出更大的代价。例如法治,绝不可三番两次地以不周全、不严肃、不真诚的态度产生朝令夕改的法令和政策。法治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愈发重要的工作,是伴随着时代的需要,配套经济、政治等的发展而衍生的。在这场改革中,我们付出了太多的代价,环境的破坏、道德和价值体系的崩溃、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塑,都足以使我们在谨慎中坚定,坚定而勇敢地站起身来,实现中国的复兴。这种信念,也许正像习近平主席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中的讲话一样:“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诗经》有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正是我能想到的中国式表达。
法治作为中国新的社会秩序正体系化地建立,但仅仅是停留在自上而下的阶段,显然无法切实地与社会对接。由是,建立起人性化的法治体系与转变民众法治思维尤为重要。我们当下仿佛重温着历史中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的时期,倘若人民能接受法治,建立新的规则意识,这场改革所付出的代价便能用文化的重构来降低成本,不必再付出更多的代价,及早地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而个人能归反于“道”,现其“德”,不可不谓为盛世。
二、规则意识的双向建立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经历的契约历程,是指人们让出了部分权利,使之形成更强有力的集体来对抗自然的伤害。从主权者角度来说,去除卢梭对主权者的理想化,倘若没有基于契约的规则意识,假借公意之名,利用人们去实现私利,挤压着经过契约授权的公共领域,进而步步逼近个人自由的空间,那么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轻而易举地崩溃,契约最终使公民个人置身于危险的境地。在日益纷繁的社会中,确实需要明智且有远见的人揭示并阐明那些看起来似乎仅是暂且伤害了人们的利益,其实伤害却更为长远的社会风险防控或理想构架。但这应当为每个人所获悉,以民众无法理解为由而进行的公共决策不应当使自身走上偏邪的轨道。“人道敏政”,这是决策者应有的态度,这也意味着主权者心灵与社会秩序之统一。顺乎自己的天性,才能推及于他人与社会而发挥契约精神的好处。民主的历程必需要从主权者、国家法治各个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始贯彻法治意识,进而才能更好地驱动民众的法治意识。
规则意识的建立绝非小事。然笔者学识尚浅,阅世不足,只能浅谈一二。规则,更多是一种规范,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呈现方式。就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而言,其呈现形式则为礼,内容多为道德,道德背后的礼是维护社会秩序一利器,在这一层面,规则与礼的本质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它们均是为了使人懂得在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怎样的准则。
美国法治深受《社会契约论》影响,尽管其不必经历艰难的破旧过程,但其规则意识的自上而下建立仍值得我们学习。美国宪法的初衷并未做到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诉求,但起码获得了多数人的信奉。这得益于制宪传统中洞悉社会的制宪之父们明智的考量;同时在日后的运作中,经过恪尽职守的法官的不懈努力,通过明定宪法界限、自觉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等的建立,树立了宪法在民众心中的权威。这对立法者的考验极大。倘若没有足够的学识和实践经验,会使所立法律失去效率与合理性,其无法胜任规则制定的代理人角色;倘若没有以身作则的规则意识,诚身于所设立的规则,那么也就无法期盼人民能够诚身于遵守。因而这种树立法治权威的意识,结合法治的技术运用,是非常值得我们法治体系借鉴与学习的。
从某种程度上看,《社会契约论》对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推论有一定的道理。在个人力量无法面对灾难时,唯有一个强有力的秩序才能迅速地对之予以抵抗和修复,从而使规则意识的自下而上建立成为可能。以日本为例,其频繁的地震海啸,使民众更深切体会到生存的威胁,个人力量不易抵抗灾难,诸多利益诉求多公开讨论,这样才能集中更多的智慧和办法来共同应对长久的自然灾难。苦难是规则意识建立的一个极端,中国人民近代的民族苦难应使我们反思,重温历史,重温苦难,从规则意识的自发阶段进入自觉阶段,在生活的冲突中转变解决的思维方式——懂法并运用法。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发生了转变,中国由一个传统的礼治国家进入法治国家,经历了一个被动的过程。法治并不是解决人的诉求的直接方式,而是我们在新时代下产生诉求时可选择的一个路径,因而自下而上的过程极为困难。故而,种下一颗法治的种子,那么土壤里必须也同时植入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每一次人为规则的建立和消亡,都遵守着那不变的法则,亦即公意所表达的短小而精辟的公共诉求:保护个人的生存和幸福生活的权利。若我们想要在社会中,获得更自由而贴近天性的幸福生活,就不得不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在公共事务中学会平等、自由、明亮地对话,达成共识,共同制定符合当下社会的规则;学会敏锐观察连续性强的规则,了解规则,改善规则。因而,自下而上的规则意识建立,必须要人民充分进入公共生活,了解公共生活。那么,通往公共生活的渠道,就必须时时保持畅通与开放。这需要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方面的才智贡献,建立起畅通与开放的公共平台,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使自下而上的规则意识植入土壤,真正生长起来。
三、经典涤荡
书有时像药,只有在生病时,才能知道它真正的药效。但不论是哪一剂药,都是医者对问题诚挚的关注,值得我们怀着敬意去了解,挖掘对现时代仍然有益的精华。
首次阅读《社会契约论》,仅能感知其想表达的诸多结论,至于其论证过程,纵使翻来覆去地阅读,有些仍是难以厘清。同时卢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人,其虽文采熠熠,但论述多有不严谨之处。本人也没有一个小切口能写出太多建设性的东西,所以就老生常谈地说一些逐渐成为常识的东西。对前人之思常怀感恩,没有前人对人类精神文明的不懈追求和建设,今日恐怕我们也无法领略这些思想的魅力,仍在刀耕火种,过一种粗糙而原始,且又提心吊胆的生活。每一次思想解放都似乎隐喻着人类神性的一面,人类的灵光和执着推动着我们对天性的挖掘和舒展。
人生发于自然,最终也会归于自然。在或短暂或漫长的近百年里,自然,都是人活动的空间。倘若人如花如草,如狮子如老虎,均有自然法则来驱动生活,来去如风,便不言建立的人类文明所带来的骄傲与自豪,还有创造的乐趣。阅读经典的好处,不仅在于能触摸到当时的时代脉搏,引用前人经验用作社会构架的技术参考,更在于与过去的人们产生共鸣,不断感知人类永恒的共性,了解前人,了解我们自己,再结合现实更新社会构架,让这百年里涌现更多的活力和无悔,书写好这一段人类历史文明。在阅读中,感受波澜和平静,过一种朴素、高尚、谦卑的生活。
导师评语: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地做出正确的抉择。本篇文章的观点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但却并没有只囿于此一本书,而是还参读《乡土中国》《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等书,旁征博引,综合论证“规则意识”这一核心观点。字里行间流露出作者对阅读的喜爱,对经典的崇尚,值得赞赏!
(唐向东博士)
[1]作者简介:曹康婵(1995),女,广东吴川人,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级4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