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教材:国际私法(第六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共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或其他利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规定它们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以这些国际条约为基础而结成的国际性社会组织。从19世纪初国际组织开始出现到现在,影响较大的各类国际组织已达4000多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500多个,其中90%以上是在19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正因为此,有学者将20世纪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248]因此,国际组织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文所称的国际组织,专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实体,国际组织必然要与国家、其他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发生经济和民事关系,因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之一。但国际组织又是一种特殊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国际组织以自身的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组织虽然由各个成员国(团)组成,但它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各成员国(团)对其债务并不负连带责任。如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等都确定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法律人格,规定它们有“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从事法律诉讼”的法律行为能力。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

这种职能是通过成员国(团)缔结的成立该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协议)和该国际组织自身的章程体现出来的。国际组织只有在该国际条约(协议)和章程的范围内活动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如《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法律行为能力。”

3.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本身不享有主权,所以它并不天然地享有豁免权。国际组织的豁免权最初来源于外交特权和豁免。联合国成立以后,制定了一系列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有关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公约,才确立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豁免权。如1946年制定了《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与美国签订了关于联合国会址的协定、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同法国签订的协定也对有关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作了规定。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并于1975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对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特权与豁免问题作了较为明确、全面的规定,但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由于国际组织不具有主权,因而其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成员国是为了使国际组织更好地履行其作为国际组织的职能,完成有关公约及其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而授予其享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另一种是代表说。这种观点认为,成员国是因为国际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或某些方面代表着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而授予国际组织以特权和豁免的。有些学者还认为应该将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现在得到较多支持的是职能说。如《联合国宪章》第105条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公约中关于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规定,都证明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是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需要的。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也认为“国际组织的豁免权只能建立在职能的基础上”。

国际组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国际组织的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官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为执行使命的专家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49]该公约目前对我国已经生效。此外,为了更好地履行我国的条约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国法院受理各类特权与豁免案件建立“报告制度”。[250]

§思考题:

1.国际私法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方法有哪些?怎样对这两种方法产生的冲突进行协调?我国法律是如何解决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的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的?

2.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有哪些?其优劣如何?我国确定法人国籍采用的是什么标准?

3.简述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概念和方式

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包括哪些内容?你对国家豁免问题上存在的几种主要理论的评价是什么?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哪些?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点提示: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程序;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