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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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三板操作程序

第一节 企业改制及挂牌操作程序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多为中小企业,在公司组织形式上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的中小企业通常在创立之初,缺乏资本运作的相关知识,亦缺乏通过资本市场把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开拓新三板服务市场的同时,也着重为这一类型的企业提供企业改制的服务。本节将主要探讨企业改制阶段的操作程序和企业挂牌阶段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的操作程序

(一)股份制改造及申请挂牌条件

企业股份制改造(简称股改)是指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过改造,依法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实践中,非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绝大部分为有限公司,为方便理解,本书仅以有限公司为例展开阐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在第2.1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其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形式上看,股改在股东人数、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组织机构等方面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在实践中,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股改有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新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实质上属于新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有限公司仅成为其股东之一。既然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存续时间和业绩也只能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若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则拟挂牌企业必须符合“存续满两年”的新三板挂牌的必备条件。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股改都不采用这种形式,因为企业至少要两年后才能在新三板挂牌。

2.有限公司整体折股变更

有限公司整体折股变更、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有限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通过有限公司整体折股的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基本都能符合“存续满两年”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及在创业板、中小板等进行IPO的公司,都采用此种股改方式。

(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

现代企业,有相当部分存在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等弊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决策权,并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持续、长足发展,而作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必须经历的阶段,股改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1.成功挂牌,登陆资本市场

依据相关规定,企业要进入新三板挂牌,必须具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因此,企业要成功挂牌新三板,首先必须解决好企业的身份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应当通过某种法定途径使自己具备股份有限公司资格,显然,股份制改造是解决资格问题的唯一途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权前,应当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项规定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股权的自由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即进入资本市场,其股权在法定程序下通过代办系统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易,不须其他股东的同意。

因此,对于还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身份的企业而言,要想在新三板挂牌、登陆资本市场,必须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2.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股改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股份制改造不仅仅是公司形式的改造,更是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迈向规模化、规范化、公众化的现代企业之路的关键措施,对企业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最为有效的组织管理形式之一。从资本方面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即股东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方式灵活,有利于资本的进入与退出;从投资主体或股东方面看,因人数较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法律对股份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更严格的要求。

因此,股份制改造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分工,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规范公司运营、加强公司的制度管理,为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做准备。

3.为企业融资奠定基础

通常情况下,企业采取银行借贷、发行公司债券和增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其中,增资是最快捷、最理想的融资方式。因为通过银行借贷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公司无论是否盈利,在约定期限内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增资方式融资,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公司一定比例的等额股份,向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投资人按照其购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不承担偿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股份制改造为公司增资和股份流通创造了必要条件,为企业更好地融资奠定基础。

(三)股改流程

在我国,除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存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类型,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一般是先将这些企业形式改制为有限公司,然后再进行股份制改造。现就有限公司(非国有)整体折股变更、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流程加以阐述:

1.遴选中介机构

股改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有限公司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共同完成,中介机构甚至决定着公司是否股改成功、是否成功挂牌等。因此,遴选专业过硬、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品牌专业中介机构尤为重要,公司一般会遵循以下遴选标准:

主办券商。证券公司对企业挂牌新三板进行全方位把关,并负有向证券业协会推荐的责任,对挂牌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应当考察证券公司是否具备推荐资格、是否成立了专门部门及配备专门人才以及是否在资本市场有影响力等。

律师事务所。律所在股改、挂牌及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保障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依法处理股改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新三板挂牌中起保驾护航作用。因此,应当考察律所是否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的经验能力、是否具备股改及公司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是否具有资源整合的能力及在业界的影响力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协助企业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工作,使公司的财务符合挂牌的要求。因此,应当考察会计师是否具备从事新三板或证券市场的经验、是否有专业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在业界的影响力等。

2.召开两会,通过股改决议并成立改制小组或改制机构

对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制改造是头等大事,关系到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前景,与公司的生存休戚相关。因此,有限公司在确定股改前,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召集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股改决议并成立改制小组。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制定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制定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董事会作出决议还是股东会通过决议的,都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决议的合法合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设立股改小组。股改是一件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设立股改小组进行统筹,统一协调和安排改制工作。股改小组的成员主要由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中介机构组成。公司内部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决策层、财务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外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的参与是股改不可或缺的,在相应环节企业需要这些机构或人员出具相应的文件方能继续股改工作,各中介机构相辅相成,相互合作。股改小组成员既分工负责又统一协作,共同促进股改工作的推进。

公司内部的决策人员进行最终决策。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事务,协助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营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董事会秘书则负责股东协调和中介机构协调。律师负责协助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负责对文件进行审查,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挂牌新三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券商负责进行股改方案和股票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验资和审计工作。

股改小组的设立是股改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开始环节,标志着企业开始为挂牌新三板进行最后的准备和努力。

3.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协助董事会或公司制定股改方案

尽职调查目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拟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变迁、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务状况、资产状况、涉诉状况、劳资状况、公司治理状况等与公司股改有关的情况,并根据股改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以达到进入代办系统法定要求。

尽职调查方法。一般采取如下方法:(1)向拟改制企业有关负责人了解企业的状况;(2)向拟改制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公司如实填写;(3)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拟改制企业设立、变更批准文件;(4)到工商管理部门调取工商档案,了解拟改制企业历史沿革;(5)向银行等机构发出询证函;(6)要求拟改制企业提供有关资料,深入现场,了解第一手资料。

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如下情况进行调查:

(1)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公司设立时的证明文件;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图;公司通过最近一期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现行有效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如涉及)、贷款卡等;公司已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项许可、资质、批准、证明文件;公司自设立至今历次董事会决议及其会议记录;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公司的有关变更情况:公司历次改组、合并、分立等组织结构变化的文件;公司历次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变更事项所出具的协议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形成的决议;其他涉及公司变更的材料。

(3)公司所有分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变更及注销的全部文件。

(4)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信托、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有关协议或合同;如不存在请作书面确认。

(5)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与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控股的企业;因公司章程或法律文件的规定,能够控制、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公司)之间的工商资料、变更资料、资产资料、知识产权等情况。

(6)公司重大债权、债务事项的相关情况;

(7)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8)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

(9)公司的税务及财务情况;

(10)公司劳资关系的情况;

(11)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情况;

(12)公司重大协议情况;

(13)公司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4)公司三会的议事规制及规范运作;

(15)其他应当尽职调查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针对如下情况进行调查:

(1)财务状况;

(2)税务状况;

(3)内部控制;

(4)财务分析与预测。

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作为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主办推荐证券公司,其需要对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查核实,实践中其主要进行全盘统筹,具体的工作由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配合完成,同时,对律师及审计师的调查工作不充分的方面,券商可以自主进行尽职调查。

制定股改方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制定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方案,以方便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制改制方案一般需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东份额、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本结构等)、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资产折股方案、业务重组方案、知识产权处置方案、股份特殊安排(如股权激励机制)等、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

股份制方案设计是股改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由公司列明股改要点,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协助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予以配合。

4.股改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将对董事会提交的股改方案审议通过。在审议时,股东会将重点审查股改方案的可行性及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资产折股方案、股东认股方案、业务重组方案、知识产权处置方案、股份特殊安排等具体方案内容。

股东会审议股改方案时,股改小组可以列席股东会,接受股东会的询问。律师参加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5.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制定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公司全体股东将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

(3)拟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

(4)股本总额;

(5)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份额;

(6)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7)公司筹办事宜;

(8)违约责任;

(9)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0)其他应当载入的内容。

6.审计及资产评估

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出具专业审计报告,并由评估机构对公司非货币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7.制作改制文件

公司将在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等待创立大会通过。

8.办理注资及验资手续

原有限公司股东将所持股权整体折股后注入股份有限公司,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9.召开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有以下特征:(1)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所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并缴足了股款的人,都有权参加创立大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2)创立大会只在股款缴足之后、公司成立之前存在。创立大会只在公司设立的后期存在,即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才能召开,同时,创立大会在公司成立之后也不存在。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大会即代替了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的性质与股东大会相当。创立大会是在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即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公司法》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规定如下:(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对于认股人较多或者认股人地址不详,不便于通知的,也可以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认股人能够了解创立大会召开的情况。(2)由各认股人出席。每个认股人都有权利出席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即可举行创立大会。如果出席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达不到股份总数的1/2,则创立大会不得举行。(3)依法作出决议。创立大会召开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创立大会依法举行之后,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即替代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发起人负责设立行为的后续事宜。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10.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

董事会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般程序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六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全体发起人亲笔签署;发起人为法人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募集设立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请全体发起人亲笔签署;发起人为法人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委托)书》(应由董事会成员签署共同委托);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两份);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操作程序

(一)公司到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步骤

新三板申报材料并不对财务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更没有盈利和业绩增长的要求。虽然公开转让说明书与IPO的招股书相比,在内容和格式上都非常相似,但是两者承载的意义却大不相同: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它们的信息披露首先是对投资者负责,而不是为了应付监管。“新三板要发展好,就要彻底摒弃场内市场(主板和创业板)的毛病,券商不能只会做文件,而要真正成为企业和投资者的桥梁”。

新三板公开转让的审核权虽然名义上仍属于证监会,但实质性的工作已经交给新三板交易所,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三板挂牌审核工作一般需要4—6个月,且其审核权已经实质下放给股转系统公司。在新三板发展初期,挂牌审核时间更短,例如,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挂牌情况来看,全部审核工作只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新三板审核权的下放除了满足中小微企业快速融资需求之外,还扮演着为A股发行体制改革探路的角色。在证监会设想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新三板是与创业板相衔接的一个基础层次,未来二者之间还将建立起转板机制。新三板在备案挂牌方面的实践,也是在为主板和创业板未来的发展做准备。

根据现行制度,新三板挂牌的具体操作流程可以分为十个步骤:

第一步:公司改制成立股份公司;

第二步:中介机构二次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步: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

第四步:券商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五步:主办券商内部审核;

第六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备案文件;

第七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意见反馈;

第八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确认;

第九步: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

第十步:股份初始登记、办理挂牌手续。

(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的主要流程

1.新三板对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只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不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2.审查意见及反馈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落实的主要问题应将书面反馈意见送达申请人和主办券商。

申请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回复意见,但实践中,反馈回复的期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一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加快审查,另一方面企业也希望早日登陆新三板。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反馈回复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4.证监会核准。为了提高挂牌公司的审核效率,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公地点设立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证监会应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申报材料所需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要求,申请挂牌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要求披露的文件: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1)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公司章程;

(5)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6)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2.不要求披露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

(3)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

(4)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

(8)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9)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

(10)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挂牌前提供);

(1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挂牌前提供)。

3.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1)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尽职调查报告。

(3)尽职调查工作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历次验资报告;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4)内核意见: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5)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

(6)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4.其他相关文件

(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

(3)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4)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框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试行)》,律师应参考该《指引》,结合新三板最新配套政策,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而言,律师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1)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

(4)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5)公司的独立性;

(6)发起人和股东;

(7)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8)股份公司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公司的主要财产;

(11)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近两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股份公司的税务;

(17)公司劳动人事情况;

(18)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9)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20)股份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1)推荐机构;

(22)结论。

2.法律意见书中应关注的问题

(1)结论性意见须有事实支持

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每一项意见均应有客观的材料、相关声明或者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作为依据。例如,认定公司共同控制时一般需双方或多方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一致,仅凭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共同控制问题的方式是不能完全被认可的;律师还应该另行寻找一些其他论证依据,常见的比如将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情况进行列示,以证明共同控制人的确是一致行动的。

(2)中介机构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在公司治理与合法合规方面,律师与主办券商尽职调查的范围基本相同,因此出具最终申报材料应在相关问题上保持一致。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法律意见书中,一些结论性意见需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出具相关的说明或承诺,因此,公司及管理层出具的声明承诺的内容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保持一致。

公司及管理层出具的声明或承诺是保证公司成功挂牌及规范性运作的保证性文件,公司挂牌后,律师应协助公司逐步实现规范,兑现声明及承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