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取得积极成效
三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不断加大行政争议多元实质性解决力度,切实提升行政审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立案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后,当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一些地方的增幅高达六七倍。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间的情况看,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增幅超过50%。这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行政诉讼法》、切实加大诉权保护力度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为例,该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北京市首批整建制司法改革试点法院,严格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并及时出台《行政案件登记立案办法》和分类指南,切实畅通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案件立案率大幅提高到近90%,且大部分案件实现当场立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间,该院共受理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661件,是2014年北京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总量216件的7.7倍,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二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加有力,原告胜诉率有所提升。从一些地方公开的数据看,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明显增多,行政机关败诉率也在提升。例如,天津法院2015年前10个月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233件,比2014全年增加122件,败诉率为12.89%,比2014年全年增长4.22个百分点[1];河南法院2015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7.8%,较之2014年的10.2%,提高了17.6个百分点[2]。一些地方公布了实体判决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比2014年亦有所上升。例如,北京法院2015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超过29%[3];江西法院2015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347件,实体败诉率为32.5%,延续了上升态势[4]。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力度加大、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的态势同样反映在北京四中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中。该院严格遵循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和裁判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例如,在沈某诉某区政府案中,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时已逾法定期限1日,尽管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且区政府逾期1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也没有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但该院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间,在该院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32%,远高于2014年同类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的比例达13.78%,特别是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高达33.45%,比2014年28.79%的判决败诉率高出近5个百分点。
三是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更加有效,程序空转状况逐步改观。除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外,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提升,过去行政案件判决率低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例如,山东法院2015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5454件,实体判决率为34.55%,同比增长12.86%[5];江西法院2015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068件,实体判决率为46%,同比增长4.59%[6];黑龙江法院2015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实体判决率高达53.88%,同比增长9.7%[7]。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力度,取得较好成效。以北京四中院为例,该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涉及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以及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腾退等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涉民生案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七成以上,群体性纠纷多,矛盾纠纷化
注:本章网站注释访问日期均为2017年8月29日。解难度大。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认真贯彻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大力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实质性解决,较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期待。例如,在某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案中,合议庭摒弃“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创造性地开展矛盾争议化解工作,同时注重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功能,一并协调解决该案与其他相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实现“三案联调、多方联动、妥善化解、案结事了”。在该院审理某水泥有限公司、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政府要求撤销企业关闭通知一案中,通过十余次协调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既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又避免了该公司数百名职工可能形成的群体访,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保护以及首都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更加凸显,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与水平稳步提升。与全国其他法院一样,北京四中院注重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多措并举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该院不断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明显提高,长期以来层级较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和比例低的状况得到了一定改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更是达到100%。该院注重选取典型案件,尤其是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契机,组织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庭审进行法治教育,先后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市委党校、区委党校等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学员召开示范观摩庭审五十余次,旁听行政案件庭审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人数超过2000人。此外,该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司法服务办公室并以此为平台积极开展前瞻性调研,通过提出法治建言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五是行政审判更具权威性与公信力。要提升行政审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提升行政审判的质效是基础。不少法院积极应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不断推动行政审判专业化进程。例如,北京四中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大力推行实训制培训模式,建立审判业务专家带教制培养机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努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依托法官会议加强专项研究,及时统一审判思路和裁判尺度;建立审判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机制,以规制惩戒诉权滥用为依托,整顿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探索建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机制,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更多,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更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质效。同时,该院注重改善行政审判社会评价,不断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通过与一些高等院校、律师协会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力度,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督员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并进行座谈,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司法透明度,行政审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