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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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迈向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

“夫道公而我独私之,不仁也。风尚所趋,循环往复,不可力胜,乃我不能持道之平,亦入循环往复之中,而思以力胜,不智也。不仁不智,不足以言学也。不足言学,而嚣嚣言学者乃纷纷也。”

—— 章学诚*

* 章学诚:《文史通义·卷四·内篇四》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我继《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之后,出版的第二本学术专著。借用冯友兰和张立文的说法,如果说第一本是“照着讲”的著作,那么眼前的这本则是力图“接着讲”乃至“自己讲”的著作。激励我坚定这种研究旨趣转向的,其实是我在第一本专著“后记”中曾援引过的康德的一段名言。这段话记录了康德何以依循卢梭的教诲和示范,从自己曾念兹在兹的纯粹形而上学迷梦中惊醒的缘由。请允许我再次摘引如下:

“我的本性是研究者。我感到一种对知识的贪婪渴求,醉心于推动知识的进展,并对它的每个进步感到满足。我一度认为,这一切知识足以给人类带来荣光,由此我鄙夷那班一无所知的芸芸众生。卢梭纠正了我,盲目的偏见消失了;我学会了尊重人,而且如若我不能相信这种见解助益于确立人类之权利,我便应把自己看得比普通劳工还不如。”[1]

诚哉斯言!作为实践哲学的从业者,身处也许是人类现代史上社会最遒变、文化最激荡、政治最复杂的现时中国,若不能为社会的自我反思、文化的自我超越和政治的自我转圜,做出自己的思想贡献,我们确应“把自己看得比普通劳工还不如”。

初看起来,“照着讲”的评判标准是准确性,即对研究对象之思想的把握是否准确;“接着讲”和“自己讲”的评判标准则是解释力,即所建构之概念框架、理论模式甚或研究范式,是否对研究对象具有更充分的解释力。然而,无论是“照着讲”之准确性,还是“接着讲”和“自己讲”之解释力,其实均凭赖于研究者独一无二的洞察力——无论是对于研究对象本身的洞察力,还是对于问题意识(研究对象之选择)的洞察力。正如章实斋先生所言,“学问文章,聪明才辩,不足以持世,所以持世者,存乎识也”[2]。我不敢妄言自己有多么别具一格的洞察力和识见,但为了便于读者的了解,把我的问题意识和研究取向略作介绍却是必要的。

简言之,我要追问的根本问题是:在全球化和现代转型的背景下,如何基于中国情境推进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换言之,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应遵循怎样切己的法哲学原理?很多人或许会认为,这个问题固然重要,但却是空悬到几乎无法把握的问题。或者说,它是任何关心中国法律实践的论者均会直接或间接触及的问题,只不过他们采用了更为既有学科体系乃至学术评价体系接纳的方式。我个人充分尊重各种专科化和技术化的学术努力,但我却不愿采取这种学术视角和研究取径(approach)。事实上,正是为了超越各种专科化的视野,恢复中国现代法律秩序之建构的公共属性,同时又具备相对厚实的学理基础,我在本书中试图阐发并呈现一种有别于“专业法哲学”及“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并力图以“转型法哲学”的理论模式承载“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我称其为“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public philosophy of law as a legal philosophy on transitional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