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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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1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4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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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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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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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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