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以及值班律师职责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值班律师的派驻,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可以担任值班律师的包括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值班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值班律师名册或者信息送交或者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以便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法律帮助时可以及时通知值班律师。
二是,派驻值班律师的场所包括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一般来说,看守所作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人民法院作为开庭审判的场所,是需要值班律师的。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的案件也需要值班律师参与,比如,在审查起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需要值班律师在场。对于在哪些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可由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根据诉讼的需要确定,本款规定了“等场所”,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把握。
三是,“派驻”和“值班”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值班律师办公室,每天或定期派值班律师到场工作,也可以建立值班律师通讯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服务时及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本款规定“可以”派驻,是考虑到各地律师资源分配不均衡,有的地区有充足的律师资源,能满足派驻律师每天值班的要求,但也有的地方由于律师资源不足,无法派值班律师每天到场所现场值班,且有的西部地区由于人口稀少,刑事案件数量较少,并不是每天都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具体如何派驻、如何值班,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就是“派驻”,以便于在犯罪嫌疑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要求时及时安排;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取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结合的方式。
四是,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一般来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一种“急诊律师”,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的补充,尽快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缺陷。由于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范围更为广泛和完备,而且相对于值班律师的临时帮助,其辩护服务包括整个诉讼过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的,或者因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已经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就可以不再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
五是,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介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使其正确理解自己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知道有关的诉讼程序。程序选择建议,是指对于采取何种诉讼程序处理案件,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结果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选择意见。比如,根据本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有的是可以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这样既可以尽快结束诉讼,也可以使被告人获得尽量对其有利的处理结果。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律师就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值班律师可以为其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予以变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进行刑事诉讼,在诉讼中如何供述等程序问题提出意见,也包括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以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有效应对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知道其可以请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负有告知的职责,并规定要为他们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所谓的“提供便利”,包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要求时,及时为他们提供值班律师名册、联系方式;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要求转告值班律师等;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内为约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