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路径
金融法制的本源回归
杨为乔[1]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持续低增长的“新常态”阶段,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点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回归本源”的提法开始出现。在金融领域,金融工作须“回归本源”这一提法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的:“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会议强调了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的四个原则:第一,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第二,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第三,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第四,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作为全国金融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金融法制工作同样需要回归本源,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从学理解读的角度来看,金融法制工作所涵盖的范围极为广泛,可以包括金融立法、金融监管执法、金融司法裁判、金融仲裁、金融机构自律自治乃至金融法制国际合作等诸多方面。据此,在“回归本源”思路的指引下就会分别涉及对“回归本源”与金融立法、“回归本源”与金融监管执法、“回归本源”与金融司法裁判、“回归本源”与金融纠纷争端解决、“回归本源”与金融业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回归本源”与国际金融合作等问题的探讨。恰如一千个人读哈姆雷特,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人们完全可以在“回归本源”的思路下展开丰富多彩、角度多样、脑洞大开的各种分析解读。然而,“回归本源”的这种普遍适用性,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回归本源”这一术语本身内涵的不确定性与外延的过于宽泛。如果要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金融法制完善的一种指导思路,则需要从学理上进一步厘清“回归本源”的确切法制内涵和适用范围。
一、金融法制的“本源”何在?
不同于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本源”显然指的不是法的表现形式,而更多地指向了金融法的价值所在,即金融法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或价值判断。
(一)学理推演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金融法制的本源必然存在于金融法制所依托的那个经济基础——一国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该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同时,这种对应的金融法制体系又会作用于相应的经济基础,并因外界情势的不同,时而成为促进一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时而成为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障碍。
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法制的本源就是市场经济的本真——市场经济规律。易言之,在金融法制框架下讨论“回归本源”的问题,就是要求金融法制回归到对金融市场基本规律的尊重上来。然而,问题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在分析金融法制如何“回归本源”之前,还得对“本源”多啰嗦两句。
(二)“本源”的不确定性
假如,作为“故乡”的“本源”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存在,那么回归之旅在很大程度上就将变成一次全新的探索之旅。“回归本源”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探索“本源”,就此前文对“回归本源”的学理推演就需要重新反思。
市场经济规律显示,无论是在微观层面还是在宏观层面,各市场经济要素的均衡,通常只是一个理想状态。例如,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均衡,从来就不是一条衡平的直线,而是一条不断变化调整着的波浪线。因此,作为回归本源所追求的某一经济指标——经济规律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或曰波动性。与此对应的金融法制回归就无法也不应该将某一具体经济指标作为判断是否回归金融市场本源的试金石。
同时,“本源”往往还具有周期性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一种周期性的经济现象。因此,作为回归目标的“本源”在哪里?也就值得推敲了:在周期性波动的高峰与低谷之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本源”点或者“本源”线存在。
此外,也不能轻视经济全球化所引起的金融市场的跨国性波动,尤其是“当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差距变得过大时,由信贷过剩引起的投机‘泡沫’便会爆炸,留下一片废墟。全球管制放松和交易电脑化生成了一种没有内部约束的金融经济,它灵活、不稳定,越来越像‘虚拟经济’……”。[3]
综上,作为“本源”的市场本身也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但是,不能轻易从上述分析得出“回归本源不可行”或者“无法回归本源”这一结论。
二、“本源”的正确打开方式
(一)宏观经济角度
从经济学角度解读,或许我们应当将“本源”理解为一种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良性经济运行状态。它既不可能是市场机制完美均衡,也绝不会是市场扭曲、失灵的状态。对“本源”的正确理解,实际上就是对市场基本构成前提——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竞争、交易公平规律的尊重。
同时,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由于市场波动性的存在,亦不宜将过多的具体指标或者标准作为判定市场运行是否健康的指标,更不宜将其制度化,进而替代市场主体的商业判断。
简言之,“回归本源”在宏观经济角度,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市场要素的配置是否还遵循市场供求关系规律?市场进入与市场交易中是否存在过多的管制与干预?市场竞争是否自由、充分?是否存在过多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现象?不同成分市场主体是否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对待?等等。现代金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用益与投资、信托与代理的界限。在此背景下,金融法制“回归金融本源”也就不能被简化为对金融传统业务模式的回归,而应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在“回归本源”思路下的合理存在、发展空间与方式。
(二)金融法制角度
金融法制角度的“回归本源”,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金融法制理念的回归与金融法律规则的回归两个层面。前者是价值取向层面的回归,后者是表层制度的复归。
在金融法制理念层面,金融法区别于其他有关商事交易与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点在于金融法制对于“信用”问题的格外关注。只有围绕着“信用”构建起来的金融法学理论体系才是真正的金融法学理论体系同样地,只有以“信用可证(实)”“信用维持”为目标,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才是符合“回归本源”真意的金融善法,而该法的实施就是金融良治。相应地,举凡有损金融市场“信用”机制,加剧市场的扭曲,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那些法律规则就应该在“回归本源”的思想下加以反思、修改乃至淘汰。
在金融法制规则层面,不应将“回归金融本源”一般性地理解为回归到某一具体金融业务法律关系或者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层面。例如,有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在谈到信托业“回归金融本源”问题时,就明确地指出这一回归就是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法律关系层面。但是,可以说现行绝大多数的金融业务,至少在表面上并未远离这一层面,大多符合监管规则的形式要求,也就不存在所谓“回归本源”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回归本源,就是回归到民法层面,换句话就是要回到合同法等层面。不过,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上述理解都压缩或者简单化了“回归本源”的真正涵义。从金融法的角度理解,我们认为,应将“回归本源”上升到对金融市场秩序、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面,才是金融法制“回归本源”的应有之义。
三、回归本源的现实路径——强化监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早在2015年前后,监管当局就已经启动了以促进金融“回归金融本源”为整体思路的金融监管改革。2016年12月26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金融年会上也强调了金融要回归金融本源并且服务于实体经济。到2017年,又因监管当局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而被冠以“监管新政”的“美誉”,其实质就是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强化,就是对现行监管标准采取更为严苛的标准。我们认为,将“回归金融本源”的实现路径简单等同于强化金融监管,无论这是一个阶段性的选择还是一个长久的做法,都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南辕北辙。不仅“回归金融本源”本身会变成一项难以实现的“回归”,甚至“强化监管”本身也会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梦魇。
(一)金融监管角度的回归本源——合理应对金融领域去“中心”化倾向
在金融监管角度来看,“回归本源”就是要对现代金融领域出现的“去中心化”现象做出合理应对。传统/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就是“国家中心主义”背景下的产物,无论中央银行制度的存在,还是货币、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都是“国家中心主义”下的产物。而当前这个时代,“意识形态和机构的结构性力量衰落了,过去曾经与市场力量相抗衡的各种社会势力也衰落了,此外还舍弃了种种保护主义政策,放宽或取消了诸多制约金融交易的条款。自由资本主义导致了金融部门和股票的肿胀、货币投机行为、信贷扩张,进一步引起一连串的投机‘泡沫’”。[4]毫不讳言地讲,高金融(High Finance)社会的最新发展动摇了“国家中心主义”,也动摇了传统金融法制的根基。尤其是在金融监管领域,去中心化特征将极大地动摇宏观调控以及金融监管的功效。
具体地讲,在一个传统的以国家为主导的货币发行体系、财政体系、预算体系、金融体系中,“去中心”的出现和应用,让国家这个“中心”显得无足轻重。直接表现在:在货币发行中,“去中心”的出现和应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国家货币发行权的概念,削弱国家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在证券市场上,“去中心”的存在使得证券的发行交易成功地绕过了国家的监管,拆解了对于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使得传统的、赖以存在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中心变得不复存在了。
(二)金融创新不是回归本源的例外
金融创新就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由金融机构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不仅具有商业目的,还有着其他的社会和文化上的内涵和意义。例如,金融创新促成了这样一种“肥胖的金融资本主义。它的肥胖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同时进行着即时、灵活、虚拟的资本流通。财富越来越转化为非物质流,用于开发原材料和制成品的部分则越来越少。金融电子经济这种灵活、快速的‘去物质化’系统已经至少部分地取代了过去那种‘沉重’、缓慢的物质资本主义”。 [5]在一定程度上讲,金融创新使得金融市场价格发现能力更快、更准,提升金融资产的流动速度,也就是提升了信用创造的速度和幅度;同时,也使得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来,任何人只要上网,都有可能成为金融创新的参与者。这一方面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另一方面有可能使得现有的各种市场准入制度面临不攻自破的风险。
一般而言,人们都会认为金融创新一定是有效率的。金融创新模式中交易效率的显著提高可能包括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达成交易或合同缔结的成功率,或曰签约率在提高,缔结合同变得越来越容易。第二,交易效率的提高,意味着随着签约率的显著提高,对应地提升了合同的及时、完全履行。这似乎说明:金融创新是有效率的。节约资源、减少交易成本的确是提升金融创新背景下交易效率的众多重要条件之一,但不能就此得出金融创新就一定是有效率的这种判断。可能的问题包括:金融创新的效率前提是需求的同质化。在市场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条件下,金融创新到底能够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上满足这种需求,尚待观察。
金融创新势必将突破网络经济的桎梏,而延伸至实体经济领域,并实现金融创新的实体经济化。也就是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回归本源。
结语
无论何种金融服务模式,都受到相应“市场规律”和“市场规则”两个要素的影响。金融市场从骨子里透出来的对自由意志和自由精神的追求,高度契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自由竞争。促使金融法制回归本源,就是保护市场经济体系,就是要体现“重商宽农”的休养生息发展方略。本文认为,回归金融本源的主体始终应当是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而不是监管机构。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制的惯性反弹,存在着监管本身过于敏感和过度的可能,监管反而成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的一种阻碍力量。
归去来兮,田园将芜胡不归?既自以心为形役,奚惆怅而独悲?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摘自陶渊明《归去来兮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