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嫁女有无资格要求耕种家庭户的承包地
——吴某平等诉吴某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
被告:吴某民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27日,吴某杰以家庭户承包大名县西未庄乡赵庄村土地6.55亩,其家庭户共5人,分别为吴某杰、王某云(吴某杰之母)、吴某平(吴某杰之姐)、吴某焕(吴某杰之姐)、吴金某(吴某杰之妹)。承包期30年,自1998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2002年王某云去世,2017年3月19日吴某杰去世,吴某杰未婚、无子女。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均已出嫁,三人出嫁后在新居住地均未分得土地。吴某杰与吴某民系堂兄弟,2009年起,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的大块地由吴某民耕种,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民返还承包地5亩。吴某民称2009年吴某杰将承包地中的大块地以每亩每年300元的价格转包给吴某民,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吴某杰欠其9600元,如果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还款,就向其返还承包地。
吴某杰与大名县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仅写明承包地亩数为6.55亩,未列明各地块具体亩数。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称承包地中的大块地为5亩,吴某民称不足5亩,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大块地约5亩。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吴某民、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均认可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的大块地的四至为西至赵某安,东至赵某书、赵某波,南至白水潭,北至路。
【案件焦点】
1.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作为外嫁女有无资格要求吴某民返还承包地;2.涉案大块地亩数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杰与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以家庭户承包了6.55亩土地,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系吴某杰家庭户成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要求吴某民返还承包地5亩,吴某民亦认可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承包地中的大块地目前由自己耕种,吴某民应当返还该土地,不得妨害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行使承包权。因吴某民已在大块地中种植小麦,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同意让其收割小麦之后返还耕地。
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称大块地面积为5亩,吴某民辩称不足5亩。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吴某杰家庭户承包地中大块地约5亩,吴某民辩称的土地四至与西未庄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四至一致。故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诉称的5亩地指的是承包地中的大块地,其与吴某民对大块地的四至均无异议,足以确定大块地的唯一性、确定性。
吴某民辩称,吴某杰欠其9600元,大块地是从吴某杰处转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又辩称,每年每亩承包费300元,每年共1500元交给吴某杰,既然吴某杰欠其9600元,其不用支付租金,可以直接抵顶欠款,很显然吴某民的该辩称理由不合常理。即使吴某杰欠吴某民9600元,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故吴某民的该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民在本季小麦收割后三日内将位于大名县西未庄乡赵庄村西至赵某安,东至赵某书、赵某波,南至白水潭,北至路之间的耕地返还给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耕种。
【法官后语】
以家庭户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户中的人员会随婚姻、出生、死亡而变化。多数农村地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仅不享有继承权,对其家庭户承包的土地也没有耕种资格。更有甚者,即便外嫁女未将户籍迁出,其仍无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征地补偿等相关权益。这种风俗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村独生女家庭,女儿一旦出嫁,其家族人员就会抢占出嫁女的耕地甚至宅基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庭在审理相关类案时一般都从亲情、法律两方面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将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或入股分红以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达不成协议的,法庭会到争议土地所属的集体组织所在地开庭,通过宣讲法律,教育广大农民,震慑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嫁女要求行使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当事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决于承包时是否是家庭户成员,之后是否存在丧失农村土地承包资格的情形,无关乎性别、婚姻。妇女即便出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其仍享有原承包地权益。审理中需要核实的关键问题是已婚妇女是否已取得新的承包土地。吴某平、吴某焕、吴金某所在家庭户的户主虽已去世,但因该三人在婚后均未取得新的承包地,故其原家庭户的承包地应当由其继续承包经营。
编写人: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王宪普 郭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