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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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确定工程召集人、房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丁秀清等四人诉黄金海龚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丁秀清、钟全界、杨长秀、钟顺意

被告:黄金海、龚建超

基本案情

被告龚建超在罗山县周党镇龙镇村三组有两层三间旧房一处。2017年年初,被告龚建超打算拆除该旧房并新建住房,遂联系被告黄金海,双方口头商定工价款为8000(包括清除建筑垃圾),拆房工具自备,被告龚建超另提供用电饮用水每人一包烟中午管一顿饭后被告黄金海联系其父亲黄全君及黄金玉黄金群黄全柱钟在平钟在明钟在铜八人(含被告黄金海),自带拆房工具进行施工。201736日下午5,钟在平钟在明钟在铜及被告黄金海四人在房屋二层拆房施工,其余四人在楼下干活,钟在平及被告黄金海在拆除二层中间房屋南北墙作业的过程中,二层中间房屋东墙倒塌,将钟在平及被告黄金海砸倒受伤,后被救出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救治钟在平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另查明,该拆房施工的工人均是由被告黄金海组织联系,且该拆房施工的八人相互之间并非全部相识;同时,在施工作业中,工人均受被告黄金海指挥和管理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工程召集人、房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黄金海承包被告龚建超两层三间旧房拆除工程,并联系钟在平等人进行拆房施工作业,但在组织施工中没有严格管理好施工人员规范操作,安全施工,致钟在平在拆房作业过程中,被二层中间房屋倒塌的东墙砸倒死亡,作为雇主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丁秀清等四原告的亲属钟在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谨慎作业,但其自我安全意识不强,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龚建超将其两层三间旧房拆除工程发包给被告黄金海组织施工,其虽无过错,但作为该旧房房主,其是受益人,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本案案情可以认定钟在平与被告黄金海之间系雇佣关系。丁秀清等四原告主张被告黄金海与被告龚建超之间亦系雇佣关系,经查,被告龚建超打算拆除其位于周党镇龙镇村的两层三间旧房新建住房,其联系被告黄金海后,双方口头对工价款、工具自备及中午管饭等事宜进行了商定,随后被告黄金海联系钟在平等人进行施工,故双方属承揽合同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由被告黄金海承担45%的责任,被告龚建超承担15%的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丁秀清、钟全界、杨长秀、钟顺意各项损失151605.5元;

二、被告龚建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丁秀清、钟全界、杨长秀、钟顺意各项损失3868.5元(已扣除被告龚建超垫付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丁秀清、钟全界、杨长秀、钟顺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群众房屋改造及相关工程大量出现,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已具备模式化,雇员通过一位召集者到房主家工作,雇员受伤后起诉召集者及房主同时,雇员与召集者房主之间就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工程结算材料工具提供等问题也无书面约定,这给法院准确认定各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造成了很大困难

雇佣合同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要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了劳务,而无须过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受雇人都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其标的为工作成果

一般情况下,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及为承揽人提供劳务者所受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对自身指示负责承揽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故承揽人及提供劳务的第三人与定作人无人身依附性雇佣合同关系的双方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者雇员依照雇主授权指示提供劳务,对人而不对工程成果负责雇主提供指令场地工具材料等物质条件组织人力,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因为农村建房的随意性,决定了各方约定的内容通常没有书面协议,且约定的方式各有不同,处理案件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从工程初期洽谈材料购买人员召集工资约定工资发放设备提供结算方式等多方面了解情况,最终确定工程召集人与房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若由召集人确定并负责材料购买人员召集工资发放设备组织与提供,且结算方式按工程成果结算的,就能确定召集人与房主系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龚建超(房主)与被告黄金海(召集人)双方口头商定工程价款施工期间,黄金海根据施工需要招聘七人参加劳务,这七人均受黄金海的指挥和管理,并从黄金海手中领取劳务报酬可认定房主龚建超与工程召集人黄金海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雇员钟在平(死者)与房主龚建超既不相识,也不知道承揽加工费用等事项钟在平属于黄金海个人聘请,钟在平从事的具体劳务均受黄金海指派,其劳务报酬也由黄金海支付,对黄金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据此可认定,黄金海与钟在平之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钟在平属于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黄金海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编写人: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