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李会章诉韩风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会章
被告:韩风玲、厦门固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龙公司)、厦门鑫周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周顺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日,韩风玲打电话通知李会章到固龙公司安装玻璃门和不锈钢。2015年7月4日,李会章自行驾车,和案外人张某楠一起,带着工具到固龙公司。在安装玻璃门的过程中,异物溅入李会章眼睛致使李会章眼睛受伤。受伤后,李会章被送至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治疗。李会章就其伤残情况委托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1.李会章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2.李会章的误工期评定为自损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出院后护理期评定为90天;3.李会章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李会章称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固龙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风玲,固龙公司、鑫周顺公司连带赔偿李会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9548元。
【案件焦点】
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会章按照韩风玲的要求,自己携带工具,雇佣案外人一起到固龙公司完成安装玻璃门的工作,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李会章与韩风玲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装的玻璃门系室内玻璃,安装该玻璃不需要资质,且李会章自2006年起即从事玻璃安装工作,应当熟悉安装玻璃门的相关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韩风玲作为定作人选任李会章作为承揽人并无过错,因此,李会章要求韩风玲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会章要求固龙公司、鑫周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李会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时,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责任认定的重要前提。在这类案件中,诉辩双方常常就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如本案中,原告李会章主张系韩风玲雇佣他为固龙公司提供劳务,因此固龙公司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韩风玲辩称其与李会章之间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关系到责任的承担问题。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往往主张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而对方往往抗辩双方系承揽关系。
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掌握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点,根据案件事实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辨别雇佣关系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受雇人是否为雇主所选任,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雇主的控制和监督,双方是否形成从属关系,以及是否提供报酬。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本案中,李会章按照韩风玲的要求,自己携带工具,雇佣案外人一起到固龙公司完成安装玻璃门的工作,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因此,认定李会章与韩风玲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后,责任如何承担也就明了了。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刘路英 刘晓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