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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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判实务中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

——王勇峰诉李红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勇峰

被告:李红卫

基本案情

原告系职业焊工。2016109,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言明让原告给他盖房,言明被告买料,原告干活,每人每天300元工资。1010,原告与一同行任卫朋按约定去给被告搭建钢构活动房干活干到中午12时许,天开始下雨,原告站在钢架上用电锤往墙上打孔时,不慎从钢架上跌落摔伤随即被送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挫裂伤;左桡骨远端并尺骨茎突骨折;牙挫伤原告住院治疗11,支出医疗费6664.06。2017220日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王勇峰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之父王巴曹生于1952108,女儿王某怡生于20091225,儿子王某明生于201223,均系农村居民原告父母生育三子女,长子王勇(已故)、次子王勇峰女儿王强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600,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总计186035.42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劳务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红卫为建房,让原告王勇峰施工,由被告方根据实际干活的人数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认真组织监督好具体建房事宜,维护工作场所、设施及施工过程的安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原告摔落受伤的事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以上安全措施,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有作业资质的人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致其摔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王勇峰医疗费6789.06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残疾赔偿金62431.2元、鉴定费840元,共计81380.26元,由被告李红卫赔偿48828.16元(已付4600元,仍需支付44228.1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的特点主要有: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2.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合同的标的需要通过承揽行为来完成,且具有特定性。3.人身表现性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有: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3.工作期限与报酬的支付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劳务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一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4.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关系中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本案的纠纷过程中看到的一些问题:在农村提供劳务或承揽大部分人习惯口头约定,且干活的人无任何资质,当前农村自建房现象越来越普遍,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屡见不鲜,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解决事后法律纠纷的关键

编写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胡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