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判实务中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
——王勇峰诉李红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勇峰
被告:李红卫
【基本案情】
原告系职业焊工。2016年10月9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言明让原告给他盖房,言明被告买料,原告干活,每人每天300元工资。10月10日,原告与一同行任卫朋按约定去给被告搭建钢构活动房。干活干到中午12时许,天开始下雨,原告站在钢架上用电锤往墙上打孔时,不慎从钢架上跌落摔伤。随即被送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挫裂伤;左桡骨远端并尺骨茎突骨折;牙挫伤。原告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6664.06元。2017年2月20日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王勇峰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之父王巴曹生于1952年10月8日,女儿王某怡生于2009年12月25日,儿子王某明生于2012年2月3日,均系农村居民。原告父母生育三子女,长子王勇(已故)、次子王勇峰、女儿王强。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6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总计186035.42元。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劳务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红卫为建房,让原告王勇峰施工,由被告方根据实际干活的人数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认真组织监督好具体建房事宜,维护工作场所、设施及施工过程的安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原告摔落受伤的事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以上安全措施,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有作业资质的人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致其摔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王勇峰医疗费6789.06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10元、残疾赔偿金62431.2元、鉴定费840元,共计81380.26元,由被告李红卫赔偿48828.16元(已付4600元,仍需支付44228.1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的特点主要有: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2.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合同的标的需要通过承揽行为来完成,且具有特定性。3.人身表现性。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有: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3.工作期限与报酬的支付。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劳务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一般定期给付劳动报酬。4.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承揽关系中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本案的纠纷过程中看到的一些问题:在农村提供劳务或承揽大部分人习惯口头约定,且干活的人无任何资质,当前农村自建房现象越来越普遍,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屡见不鲜,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解决事后法律纠纷的关键。
编写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胡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