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劳务派遣性质的清洁工参加抢险排水行为性质认定
——陈银兄诉盐城市乾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4526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银兄
被告(被上诉人):盐城市乾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宇物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盐城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陈银兄于2015年12月受被告乾宇物业公司雇佣为保洁员,被派驻在被告居然之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由乾宇物业公司发放。2015年12月3日,居然之家公司(甲方)与乾宇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外包服务合同》,约定:乾宇物业公司向居然之家公司派驻保安、保洁人员各13人,甲方将保安值班、安全服务、保洁服务外包给乙方,确保甲方办公区和责任区域范围的安全和保洁;保安、保洁人员的招聘、工资、社保、福利等由乙方负责……保洁人员对办公楼室内外卫生区域每天巡回清扫,保持楼道楼梯、大厅、会议室、卫生间、办公楼周围等公共区域卫生干净整洁,楼梯、栏杆、地面以及办公楼周围每天打扫,垃圾每天清倒,周末或节假日每天早上清扫一次,如有特殊安排,随时通知……
2016年2月1日上午9时许,陈银兄在居然之家公司三楼做正常保洁工作,一楼消防水管突然爆裂,水流喷射而出,迅速漫流。为保障商户及其财产免于受损,居然之家公司通过对讲机呼叫号召本公司员工及乾宇物业公司派驻员工参加抢险。陈银兄听到呼叫后,从三楼赶到一楼现场参加抢险,与大家一起排除积水。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地面积水凝结成冰,有多人跌倒。陈银兄在抢险过程中也不慎摔倒受伤,致右侧股骨颈骨折。根据陈银兄的申请,法院委托滨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银兄受伤后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4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陈银兄因意外致右股骨颈骨折(头下型),术后内固定在位,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2.陈银兄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并给予营养支持,出院后需1人护理150日并给予营养支持180日,误工期限365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
【案件焦点】
原告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是原告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义务帮工行为。原告陈银兄系乾宇物业公司的雇员,被派驻在居然之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工作期间,听从居然之家公司的指挥参加抢险,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服从指挥),实质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临时任务)。从陈银兄参加抢险的行为本身来看,是不需要另外支付报酬的,有义务的成分,但这与义务帮工是有本质区别的,居然之家公司与乾宇物业公司是合作关系,居然之家公司是需要向乾宇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的,故陈银兄参加抢险的行为不是义务帮工,而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即执行工作任务的履行职务行为。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6)苏0903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一、原告陈银兄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55859.14元,扣除被告乾宇物业公司垫付的款项29676.72元后,由被告居然之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银兄赔偿126182.42元,被告乾宇物业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银兄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居然之家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关于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陈银兄退休后受雇于乾宇物业公司,被乾宇物业公司派驻在居然之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结合乾宇物业公司与居然之家公司签订的《物业外包服务合同》,该合同仅约定保洁员的常规保洁工作,并未约定居然之家公司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保洁员亦要从事抢险工作。故陈银兄损害后果实质系因陈银兄义务帮助居然之家公司抢险和从事保洁工作两种行为共同造成,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系义务帮工和提供保洁劳务的混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苏09民终45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一、二审采用了不同的裁判思路和方法,在认定原告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上存在部分分歧,但对最终责任的承担及裁判结果意见是一致的,居然之家公司和乾宇物业公司对陈银兄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陈银兄退休后受乾宇物业公司雇佣,工资报酬由乾宇物业公司支付,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劳务关系);陈银兄被派驻在居然之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陈银兄与居然之家公司又形成实际用工关系。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即执行工作任务的履行职务行为,雇主乾宇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居然之家公司是用工单位,陈银兄实际上是受居然之家公司的临时指示参加抢险的,是为了居然之家公司的利益而受伤,居然之家公司是既得利益者,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居然之家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居然之家公司也是赔偿义务主体。陈银兄与乾宇物业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一审法院未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的法条,而是采用共同侵权理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裁判。二审法院认定,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的行为系义务帮工和提供保洁劳务的混合,乾宇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居然之家公司应当承担被帮工人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采用并发的侵权理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裁判。陈银兄系在从事义务帮工和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无论是义务帮工,还是提供保洁劳务,这两种行为发生聚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且每一种行为都足以造成其损害后果。故陈银兄有权请求被帮工人居然之家公司和雇主乾宇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对陈银兄参加抢险排除积水行为的定性来看,二审法院的观点更胜一筹。相对于陈银兄的人身损害,居然之家公司和乾宇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二审法院运用并发的侵权理论将义务帮工和雇佣活动两种行为聚合起来,解决了原告陈银兄的请求权基础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因果关系聚合的类型,又称为等价因果关系,即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各侵权行为可以互相替代,但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其形式上应该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从本案的实际来看,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更加贴切、更加相符,故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作为裁判居然之家公司和乾宇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黄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