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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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

1.撤销的概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的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

2. 撤销的理由分为两种:(1)由于许可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又分为以下四种法定情形——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②超越职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其他。(2)由于被许可人的理由导致许可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欺骗,二是贿赂取得许可的。

3. 撤销的后果:(1)由于第一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予赔偿;(2)由于第二种原因导致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3)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予撤销,但可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关注《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第2和第3款立法表述的可以、应当和不予(撤销)三种情况。

行政许可的注销

指被许可人因特定事实的出现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时,许可机关作出的终止许可的程序行为。注销许可前,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权利已经灭失或无实际意义——即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所以注销只是履行“销号”手续而已。注销不是行政处罚,不具有惩戒的色彩。注销的主体仅为原许可机关。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意行政许可的撤回、吊销、撤销与注销的异同。

行政许可效力终止性变化

本讲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