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或宪政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其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以行政机关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为主体。
分类:有利行政—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不利行政—负担行政—损益行政,这两种分类各自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前者典型的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后者典型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前者突出便民(效率),程序设计简便灵活,适用信赖保护;后者突出公平,程序严格,不适用信赖保护,其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称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权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权力,但权力的强制性质,可能使行政机关从事的行政活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奠基性原则(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的行政权力均表现为行政职权。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两种关系:一为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作用于相对人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另一为相对人作用于行政主体的关系,即相对人监督行政的关系,这种关系总体上是平等的。
行政法主要调整两大类关系:
1.行政主体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或称行政关系。这部分的功能为行政主体管理、指挥、命令、约束、支配相对人,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
行政关系的特点为:其一,行政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处于被管理、支配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其二,行政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优越和主导的地位。其三,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其四,行政关系的发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是依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决定成立的。这类关系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征纳税款的行为、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的行为等。
2.相对人作用于行政主体的关系,即监督行政的关系,其功能为监督、制约、矫正、控制、保障行政主体及其行为合法性,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关系的特点为:其一,是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的。其二,这种关系是依申请,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其三,这种关系往往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的,如行政复议是在上级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展开的。其四,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五,其核心是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关系主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制度构成,三者追求的精神和目的是一致的,即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恢复行政相对人被侵犯的权利。如相对人对上述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四、行政法的特点
1.在形式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而表现为成千上万的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职权职责统一性(见行政法的第六个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稳定性差、周期短),变动性较强。
4.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没有明确界分,且常常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二、三章为实体规范,第四章处罚程序中又规定了调查、决定和执行三个程序,属程序规范。
五、行政法律关系
从法理意义上理解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即可,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可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