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8: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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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不实施则仅仅具有文本和认识上的意义,法律只有在社会生活中实施,才能够真正成为法律,具有社会规范的一切内容。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是全方位的,包括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的程度、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等、各类合同的履约率等、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问题、社会大众的法律安全感的问题、法律功能和社会目的实现的问题、法律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等等。

二、执法

()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讲在狭义上使用执法这一概念,仅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即不包括法的适用或司法。

()执法的特征

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相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管理的行为,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执法的内容和范围日益广泛。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益权,即执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执法的原则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则在法律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执行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执行主体的设立和法律执行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首先,法律执行主体要合法;其次,法律执行内容要合法;最后,法律执行程序必须合法。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执行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法律执行效益。

三、司法

()司法的概念

司法即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现象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要尽可能正确无误;司法机关在其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司法;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司法活动;司法行为必须做到合理公正。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司法原则具体包括:

1.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对司法的根本要求。

第二,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请求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

第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司法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3.司法合法原则

司法合法原则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在我国,司法合法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应当认真査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均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要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治教育。

第三,积极推逬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5.司法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责任原则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享有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司法权力,为了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必须强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方面必须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只有将司法权力和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四、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含义并不仅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守法。除此之外,守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守法的构成

守法的构成要素有: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全体人民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在当今的中国,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在我国,它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五、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律监督可以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狭义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则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本讲是从广义上使用“法律监督”一词的。

()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法律监督由下列五个要素构成:(1)法律监督的主体,即由谁来实施监督。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2)法律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谁或谁被监督。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媒体舆论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3)法律监督的内容,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是法律监督的核心内容。(4)法律监督的依据,宪法和法律是法律监督的依据。(5)法律监督的方式,法律监督的方式因监督主体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五个要素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分为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的监督体系的核心。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通过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上的监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对某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从而实现监督。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决议、决定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工作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进行质询和询问,对特定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决议和决定,行使撤销和罢免权,从而实现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①一般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②专门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的监督。

(3)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当代中国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处于重要的地位。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同,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保障公权力不被滥用。

(4)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①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

②审判机关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它虽然不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我国整个法的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实施的一种监督。社会监督主体广泛、方式灵活、没有什么严格的程序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也多带有原则性。社会监督在我国法的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党的监督,也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党的纪检部门,以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的方式实现的监督。

(2)民主党派的监督。

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他们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地参与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3)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等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政协委员以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的法的监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社会团体的法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企业等所进行的法的监督;此外,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的法的监督。

(4)社会舆论的监督

这是一种十分广泛的社会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发表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对国家各方面工作以及社会法律生活进行监督。在法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遵纪守法。舆论监督在各种监督中占有特殊地位,它影响最广、时效最快。

(5)人民群众的监督

这是一种直接监督方式,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国家专门设立了来访接待站、信访组、监督电话、举报机构等。

真题精选

1.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60,多选)

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

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2015/1/14,单选)

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

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

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

【答案及解析】

1.ABC。王某的诉权属于相对权利。

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