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意思表示的模糊和反复构成预期违约
——无锡锡润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凯瑞克特(淮安)服饰有限公司、王广明定作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1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锡润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润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王广明
被告(上诉人):凯瑞克特(淮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2016年6月13日,锡润公司(甲方)先后与凯瑞公司(乙方)签订《加工合同》3份,订单号为F16-0415/1、F16-0321/1-7、F16-0329/1-2,约定:由凯瑞公司为锡润公司加工外贸服装。其中关于F16-0415/1订单,锡润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面辅料,凯瑞公司接收面辅料后继续进行加工。锡润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凯瑞公司发函要求凯瑞公司按约交货,凯瑞公司于8月4日回函提出价格过低,以及转移标变色导致另一份合同F16-0321/3-6项下的服装被客人拒绝验货的事实,还提出F16-0415/1合同的离厂时间为8月22日到25日,并解释适当补偿未得到锡润公司的同意导致公司员工有些情绪,但并不存在要扣货的情况;8月7日,凯瑞公司又发函给锡润公司提出F16-0415/1合同转移标变色,并称在得到锡润公司回复前暂停生产;8月8日凯瑞公司在函中提出F16-0415/1合同存在面料短缺和转移标变色问题,再次提出暂停生产F16-0415/1合同,但是在8月15日、20日又致函给锡润公司表明F16-0415/1款能够完成的尽力完成,并通知锡润公司于8月23日验货。另查明,凯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与其所称面辅料短缺存在矛盾。锡润公司于8月7日收到凯瑞公司的函后,即于次日另行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F16-0415/1订单。
【案件焦点】
凯瑞公司意思表示的反复能否构成预期违约。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服装系外贸订单,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及时交付第三方。凯瑞公司明知双方因加工费问题引发不和,其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未得到满足,且使锡润公司以为要扣货,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增进沟通,协商处理。但凯瑞公司在8月4日已经函告F16-0415/1订单于8月22日至25日安排查货的情况下,又于8月7日、8月8日致函锡润公司要暂停F16-0415/1订单的生产,凯瑞公司暂停生产的行为致使锡润公司履行外贸订单的时间处于失控状态,加之双方本已因加工费问题产生间隙,凯瑞公司以其行为致使锡润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凯瑞公司将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并及时交付服装。凯瑞公司既已书面通知锡润公司暂停生产,在暂停生产的理由未得到解决,又未得到锡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恢复生产,系凯瑞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视为合同的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锡润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凯瑞公司将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加工义务,导致锡润公司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凯瑞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锡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凯瑞公司赔偿锡润公司相应损失。
凯瑞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锡润公司迟延提供面辅料,但凯瑞公司接受面辅料并组织了加工,因此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延后了F16-0415/1合同的交货日期。锡润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凯瑞公司发函要求凯瑞公司按约交货,凯瑞公司8月4日回函提出价格过低,以及转移标变色导致另一份合同F16-0321/3-6项下的服装被客人拒绝验货的事实,还提出F16-0415/1合同离厂时间为8月22日到25日;8月7日,凯瑞公司又发函给锡润公司提出F16-0415/1合同转移标变色,并称在得到锡润公司回复前暂停生产;8月8日凯瑞公司在函中提出F16-0415/1合同存在面料短缺和转移标变色问题,再次提出暂停生产F16-0415/1合同,但是在8月15日、20日又致函给锡润公司表明F16-0415/1款能够完成的尽力完成,并通知锡润公司于8月23日验货。凯瑞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态度反复,足以表明其履行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锡润公司有权根据外贸订单的实际需要另行委托第三人加工服装。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预期违约构成要件的理解。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据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在本案中,由于锡润公司延迟交付面辅料,导致交货日期的延迟,凯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视为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延后,但并不意味着交付日期的无限推延。凯瑞公司在明知双方已经因价格问题存在间隙的情况下,时而以面辅料短缺为由,表示加工进度迟延,时而又以此为由表示要暂停服装的生产,致使锡润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不能满足凯瑞公司要求的情况下,凯瑞公司将不按期履行加工服装的义务。而锡润公司的该合同系外贸服装订单,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凯瑞公司的行为导致锡润公司的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处于失控状态,故锡润公司另寻第三方加工合同。因此,凯瑞公司虽没有明示不履行,也没有采取十分明显的行为默示不履行,双方也没有具体的合同履行期限,但凯瑞公司仍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有别于实际违约,因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合同相对人是否违约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很难以确定的标准来界定是否构成。因此,如果债务人以其意思表示使债权人足以相信权利处于失控状态,即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孙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