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年度典型案例评析(201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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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计算侵权获利进而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株式会社MTG诉深圳市恒健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7)粤03民初410号

二审:(2018)粤民终682号

裁判要旨

在被诉侵权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而有关计算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其持有或控制的情况下,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侵权获利并提出证据披露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法院可以综合在案证据情况采信权利人主张计算侵权获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数量可以作为侵权销量,被诉侵权产品的降价空间可以反映单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空间

案情介绍

株式会社MTG享有名称为锻炼器具”、专利号为ZL20153019827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株式会社MTG指控深圳市恒健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达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相应公证书公证书上记载有被诉侵权产品分别在淘天猫京东平台上的交易成功或评价数量株式会社MTG主张以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为侵权产品销量,结合被诉侵权产品的降价幅度估算的合理利润,可以计算恒健达公司侵权获利株式会社MTG于本案中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恒健达公司承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不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同时也否认上述电商平台上销售数据为被诉侵权产品真实销量株式会社MTG向法院提出证据披露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株式会社MTG请求部分合理,故作出证据披露民事裁定,责令恒健达公司限期内提交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情况的全部电子数据以及记录被诉侵权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的真实账簿账册恒健达公司以无法找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为由拒绝提供任何数据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株式会社MTG全部诉讼请求株式会社MTG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侵权成立,结合恒健达公司举证妨碍的事实,采信了株式会社MTG主张的计算方法,全额支持了株式会社MTG的诉请赔偿数额

法官评析

法院应当妥善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

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都是采用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的方法,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也鲜有证明侵权产品销量的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赔偿数额普遍不高。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自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证据持有或控制在侵权人或者第三人手中,权利人获取难度极大。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适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显得非常有必要,且两者必须配套适用才有实际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也积极适用上述规则,力求查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关于“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的启动程序及认定标准尚无较为统一的意见,各地法院审查标准或宽松或严格,可能产生争议。

我们认为妥善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证据披露”原则上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启动;其二,法院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侵权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和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初步举证义务,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其三,法院适用“证据披露”一般应当作出裁定(或者当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限期内披露相关证据并记入笔录),而且必须明确披露的证据范围,释明拒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其四,法院应当对未在限期内披露相关证据的理由进行审查,以判定是否构成举证妨碍。当事人构成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三:一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直接采信权利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数额;二是降低证明标准,可以采信侵权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电商平台等各公开渠道的有关信息计算赔偿数额;三是在部分无法精确计算但有一定事实依据的数据上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推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持有或控制相关证据只是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体还应当结合待证事实是否因该证据不被提交而真伪不明、当事人是否有可以不提交的正当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且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时,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全部成立,即不能因为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推定,就直接确认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的合理性,还应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以免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

如何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计算侵权获利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株式会社MTG主张以恒健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获利为侵权产品销量与单件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关于侵权产品销量,株式会社MTG主张以恒健达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平台上分别销售三款侵权产品的交易数据作为侵权产品销量,合计为69568件。关于合理利润,株式会社MTG前后两次取证,被诉侵权产品两款产品售价分别下调了89元、210元。株式会社MTG主张该下降的价格空间可以合理推定为每件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空间,即使进行保守估算,单件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也应当超过50元。因此,恒健达公司销售三款侵权产品的获利保守估算为69568件×50元≈348万元。株式会社MTG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经尽其能力提供了证明恒健达公司侵权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真实财务账册等证据显然只有恒健达公司才能掌握,株式会社MTG客观上难以获得,故申请法院责令恒健达公司提供其所持有的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成本等数据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法院综合考虑了被诉侵权产品二审改判侵权的可能性,作出裁定对上述申请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责令恒健达公司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恒健达公司在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但提交《情况说明》称相应产品链接已经下架删除,同时其是小微企业,无能力建立完整财务制度,不存在记录被诉侵权产品的账簿。法院经核查,恒健达公司所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早已经下架删除并非属实,其所称无能力建立完整财务制度亦非正当理由。综上,恒健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相关证据核查后认为,株式会社MTG所主张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计算侵权获利所依据的全部销量数据均在电商平台有据可查,其所主张的单件产品合理利润虽有推定成分,但从商业主体所追求的实现盈利避免亏损的价值取向分析,该推定亦属合理,因此采信了株式会社MTG主张的计算方式和保守估算的侵权获利。该估算数额远远超过株式会社MTG诉请赔偿的200万元,故法院予以全额支持。鉴于恒健达公司直至二审庭审结束之后仍然在持续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情节严重,并在诉讼过程中还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恶意明显,致使株式会社MTG的维权成本增加,故法院对株式会社MTG主张的2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亦全额支持。

本案对于科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其他启示

本案中,株式会社MTG将侵权产品在各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情况进行公证或采用可信时间戳的方式进行固定,为后续计算侵权获利提供了直接的销量依据,是能够获得高额赔偿的首要前提。其次,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是进一步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步骤。若被诉侵权人按照法院要求披露相关证据,则无疑有利于法院直接查清侵权获利,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则法院亦可以认定其构成举证妨碍,继而采信权利人主张或者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推定。上述法律后果的逻辑起点,是将赔偿数额不确定性的风险让侵权人承担,包括采纳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也许结果可能高于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涉案产品或权利对产品整体利润贡献占比(哪怕是100%贡献率),或者在计算误差范围内选取合理高值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法院其实可以直接将侵权产品大致销售数量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思路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囿于法定赔偿100万元的上限,权利人诉请赔偿数额很难全额获得支持。此时,“证据披露”“举证妨碍”规则无疑是当前法律框架下破解损害赔偿难题的“利器”。妥善适用该方法,有利于缓和确定赔偿数额证据缺失的困难,有利于鼓励权利人和侵权人积极提交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有利于树立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查清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威慑作用,实质上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方法。

(陈中山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