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十讲(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中国学者关于法的定义

中国先秦法家的代表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16],“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关于法的观点,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18]张千帆教授认为“如果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场合中考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19]魏宏教授认为,法是人行为的规范及其体系,其主要特征是:法是调节人行为的一种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具有公共意志性;法具有可诉性。周旺生教授认为,法是以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20]段秋关教授认为,古今中外对法在规则、权利(或权力)、强制效力这三个方面取得了共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