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测谎一体化实务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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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侦查审讯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节 讯问与供述的基本原理

讯问与供述的基本原理

讯问与供述的行为特点是揭露与隐瞒的冲突关系, 犯罪的行为后果所产生的危害性是隐瞒的心理动力基础, 讯问的根本目的是再现犯罪事实,讯问的方法主要集中在侦查讯问人员所采取的揭露行为。隐瞒与揭露产生的必然冲突, 是因为隐瞒的被动性使得行为人自然就形成了冲突的心理压力, 同时对行为后果的认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压力, 整合成为心理压力场。场是能量的混合, 心理场是心理与客观存在之间形成的场, 具有有机化合性、辐射性、变化性、惯性、敏感性和困压性。客观因素是影响心理场的重要因素。心理场对人的感知, 是自我心理压力的感知。压力场的产生能够促进释放压力的动机, 以满足心理平衡的需要。人们遇到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的心理动力。 (人们遇到问题、难题、危险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场, 是解决问题的行为动力) 压力场产生的不平衡的因素有两个, 一个是行为后果的恶性, 另一个是外来的揭露行为。侦查讯问人员提出的条件能够满足降低恶性后果的需要, 嫌疑人的隐瞒动力就会被降低, 同时外来的揭露行为能够满足嫌疑人当前的心理需要, 那么侦查讯问人员所需要的供述行为就能够得到实现。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放弃对犯罪行为的隐瞒,供述犯罪事实。解决犯罪嫌疑人的隐瞒行为, 首要的问题是要清楚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原因和心理动机。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的心理动机来源于对犯罪行为后果的感知, 犯罪后果的恶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瞒动机,后果的恶性越严重, 隐瞒的动机就越强, 这是自我防卫的本能产生的心理认知,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自我感知的心理压力不大, 因为有隐瞒能力的自我平衡, 心理预判犯罪行为不会暴露, 后果就不会发生, 这是心理平衡能力的作用, 使得嫌疑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 能够心安理得地处于平静状态。当某一种信息或者感知自我的犯罪行为有暴露的可能和危险, 这种心理平衡就会被打破, 产生对后果的恐惧压力, 这种压力是自我感知出现, 是后果的危害事实与自我如果暴露的预想的心理矛盾冲突, 产生焦虑的心理感知, 是属于内在的自我意识的交换和循环产生的, 心理动机的能量也是微弱的, 随着其他信息的干扰, 这种焦虑便会散去, 有时自我的心理平衡也会削弱心理焦虑的压力, 不足以产生明显的行为动机。如果这种焦虑达到一定的程度, 压力不断地增大, 隐瞒的动机行为就能够出现。例如受贿的人感知到焦虑的压力, 就会去找行贿人解决隐瞒的问题。而外来的危险信息是直接揭露便能够让自己承担后果发生的信息感知, 这种感知的内心冲突便会产生心理冲突的压力场, 压力是心理不平衡产生的, 不平衡产生动机, 由动机产生行为, 只有实现了招供, 这种心理冲突的压力场才会消失。

嫌疑人的隐瞒行为与审讯人员的揭露行为, 产生的心理冲突, 瞬间便产生心理的压力场。这种心理的“冲突压力场”包含着“恐惧” “焦虑”“危险”“无助”“期盼”等心理的感知因素。“心理冲突压力场”的大小与心理的隐瞒能力成反比, 与揭露能力成正比。心理的隐瞒能力强, “冲突的压力场”就小, 反之就大。揭露能力强, 心理冲突的压力场也就越强。 “心理冲突的压力场”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产生释放的动机, 顺应揭露行为是动机的行为方向, 以坦白为代价就能够达到“压力场”的释放。我将此种行为称为“讯问冲突论”。

嫌疑人抗审行为的强化, 是因为心理的隐瞒能力强, 心理的“压力场”变小, 有迂回的空间, 不能产生释放的动机。抗审的隐瞒能力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 来自客观的审讯人员的揭露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 来自主观的心理平衡能力, 心理的平衡能力强, 迂回的空间大, 形成的心理“压力场”就小, 不能产生释放的动机, 招供的动机就不能实现。

审讯的重要任务是降低嫌疑人心理的隐瞒能力, 嫌疑人的隐瞒能力来源于心理的平衡与条件, 其表现是谎言和沉默, 谎言的来源依据是条件,沉默的来源依据是平衡。

嫌疑人的隐瞒动机来源于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 降低后果的恶性, 能够有效地削弱隐瞒动机。

审讯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是抗审心理冲突的化解, 从化解的方法来看: 提供无需隐瞒的利益条件, 心理冲突便会消失, 即审讯的“认知论”; 提供揭露能力, 直接增强“冲突压力场”, “压力场”被释放后, 心理冲突便会消失, 即“强制论”。根据目前的理论观点, 讯问冲突论涵盖了认知论和强制论。

理论核心: “冲突论”等于“认知论”加“强制论”。

“认知论”的核心: “错觉” “需要” “趋利”与“人格”。

“强制论”的核心: “催化” “心理强制” “人格”。

嫌疑人的心理冲突的压力场是由两方面组成的, 一方面, 是嫌疑人自我心理平衡能力; 另一方面, 是审讯人员的揭露能力, 审讯人员除了强化自己的揭露能力之外, 更重要的是削弱嫌疑人的自我平衡能力。嫌疑人的平衡能力主要是对对抗条件的认识, 对抗条件认识包含两个方面: 一个是犯罪行为暴露的程度, 另一个是隐瞒否定犯罪事实的退路。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暴露的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自我对犯罪行为暴露程度的认知, 另一方面来源于审讯人员提供的信息。隐瞒否定的退路来源于嫌疑人的心理认知, 带有基本的人格属性。诸如此形成的隐瞒能力, 是审讯人员首要解决的问题。

自我的平衡能力强, 就会降低心理冲突的压力, 导致整个的心理压力场变小直到等于零。审讯人员保持常态的揭露能力的情况下, 降低嫌疑人的平衡能力, 应当从增强冲突力入手。降低平衡能力的方法: (1) 犯罪事实暴露的错觉; (2) 降低后果恶性的感知; (3) 无法避免后果产生的趋利认知; (4) 后果与派生后果的取舍认知; (5) 根据本身心理压力场的释放 (当前处境) 需要, 针对天然压力、社会隔离压力、亲情关系压力,给出条件使其失去抗审的信心; (6) 更换嫌疑人选择的主流对抗方法;(7) 自我感知的退路已经封闭; (8) 缩小“害”的行为量, 促成趋利避害的选择; (9) 犯罪的原因分析转化; (10) 提高嫌疑人欺骗的内心冲突压力场; (11) 催化嫌疑人对侦查讯问人员的心理依赖; (12) 帮助维护嫌疑人的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