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无罪?此罪?彼罪?
被移送检察机关后,王肖牙尖口利的名记者风范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不仅矢口否认所犯全部罪行,并且反复强调,自己只是经营广告,款项也上交到了单位账户,自己顶多是违规,但没有违法,一副有恃无恐的模样。
如果真如王肖所说,被害单位只是纯粹为了做广告而付款,那就是正常的业务往来,王肖理应无罪。
事实果真如此吗?
S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S公司自行取证十分充分,录音、证人证言、所打款项,一一指向王肖的敲诈勒索行为,铁证如山。
但另外三家公司则投鼠忌器,遭到勒索的证据明显偏弱,仅有被害单位证言及一鳞半爪的书证。
精明的王肖就是抓住这点软肋,一口咬定几家公司均是与之签订广告合同后自愿付款,不存在胁迫、勒索的行为。
检察官追问王肖:既然签了广告合同,那为何Z报拿了钱,却没替客户公司做广告?王肖的辩解滑稽可笑:他们自己给了钱,又不想做广告了。
检察官继续讯问:客户公司既然不做广告了,那他们的广告费究竟去了哪儿?王肖想了半天,支支吾吾地说:“新闻中心的钱其实就是我自己的钱!”他以此来辩解自己从该账户内巨额提现并非贪污单位公款。但情急之下的说辞并未使王肖脱责,反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所谓的广告费已被他个人全部占有。
接着,检察官赶赴北京,从Z报调取了报社的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以及王肖干部履历表的复印件,证实了王肖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检察官北京之行的最大收获,就是取得了王肖与报社之间广告款往来的记录清单,进一步证实报社根本没收到过客户公司总数达45万元的“广告款”,且对与客户广告公司签下广告合同一事根本不知情。
王肖所谓的自己的作为是单位行为的辩解,根本就是彻底的谎言与包庇,他完全就是为谋一己私利,向被害单位强索硬要。
王肖利用职权勒索,获得大笔钱财的犯罪行径此时已清晰可见。但一个疑问始终令人无法释怀:对于王肖这样的记者身份,他利用新闻监督权向他人索要钱财,究竟适用哪条罪名呢?
公安机关是以王肖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机关的,乍一看貌似合理。但检察官认为,本案最重要的特征还是在于王肖利用了记者调查采访、批评监督的权力。没有这样特殊的主体身份,王肖就不可能强索得逞,这显然不是敲诈勒索罪所能涵盖的。
如果王肖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那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该罪适用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记者身份实施的类似情形的犯罪,是否能以受贿罪论处呢?
检察官查阅了几个数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有过重大影响的类似案例,犯罪情节和王肖基本一致,均以受贿罪被定罪科刑。
细致分析后,检察官认为:王肖作为国有媒体的在编记者,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自由撰稿人,他所拥有的调查采访、揭露黑幕的权力明显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而这正是他的犯罪行为屡屡得逞的关键所在。
王肖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勒索钱财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是一种典型的索贿行为。另外,王肖向其中一家公司索贿一事,检方认为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肖有个人非法占有300万元的主观故意,只能认定他是采用要挟手段为报社强拉广告,应以强迫交易罪予以定性。
因此,S区人民检察院以王肖涉嫌受贿罪、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