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1年,深圳国贸大厦施工首次采用招投标的方法选择施工企业,使得该项目节省投资人民币964.4万元,缩短工期6个月。自此以后,工程招标制度逐步在全国推行,经历了1981~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1994年的推行阶段、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开始的新发展阶段及2017年后的改革阶段。
中国最早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是国务院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在1983年制定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开启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的先河。紧接着,国家计委(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在1984年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1992年,原建设部(现住建部)又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工程施工招投标作了规定。随后,国家计委也于1997年制定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但是,上述规定都只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在中国的立法体系、层级和法律效力上都相对较低。
为了统一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并成为规范和调整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准绳和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随后不久,为了进一步落实和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内容,国家计委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即“计委3号令”)[2],并联合相关部委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同时,也对相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和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控制、规范市场、防止腐败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之处和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而实务中对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内容也提出了诸多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难点和争议。比如关于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投标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种类繁多,缺少统一和协调;《招标投标法》过度的行政干预对工程领域发展的阻碍;《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境等,基于上述原因,工程实务领域要求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立法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1年11月30日,在《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之后,国务院终于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完善和统一,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和制度保障。
而随着PPP的推广和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潮,有关PPP项目的招标投标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同时,《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之间对PPP项目以及与PPP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产生了理解上的误区和适用上的冲突,也亟待立法和司法的解决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