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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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明刑弼教

〔解题〕题目系选注者所拟。《尚书》又称《书》或《书经》,意为上古之书,是中国上古历史文献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因秦代焚书之故,汉初出现今文、古文两种《尚书》传本,后又因战乱失传。东晋时豫章内史梅赜献《尚书》59篇,今古文夹杂,后世所传均以此为底本。明清以降,学者大多以其中的古文《尚书》为梅赜所伪造。近年来考古发现了新的简书,证明尚有未曾收入世传《尚书》的佚文存在。虽然《尚书》今古文之真伪一时难以定论,但无论今文古文,在今天都有其重要的文献价值。《大禹谟》是《尚书·虞书》的一篇,记载了帝舜与伯益、大禹、皋陶(yáo尧)等人谋划政事的言语。此处节选的是帝舜与皋陶的对话。皋陶,又作咎陶、咎繇,传说是上古虞舜时期掌管刑法的“理官”,他制定了刑法,被奉为中国司法的鼻祖。“明刑弼教”是指严明刑罚来辅佐教化,使用刑罚的目的是消灭刑罚,体现出“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治国方略。“明刑弼教”影响了后世“德主刑辅”、“德体刑用”、“明德慎罚”等主张宽刑轻典的立法原则。本处选文所谈到的管理方式宽简、刑罚不牵连子嗣、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疑罪从轻等观点是到今天仍有重要价值的法学观点。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1],罔或干予正[2]。汝作士[3],明于五刑[4],以弼五教[5],期于予治[6],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7],时乃功[8],懋哉[9]!”皋陶曰:“帝德罔愆[10],临下以简,御众以宽[11];罚弗及嗣[12],赏延于世[13]。宥过无大,刑故无小[14];罪疑惟轻,功疑惟重[15];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16];好生之德,洽于民心[17],兹用不犯于有司[18]。”帝曰:“俾予从欲以治[19],四方风动,惟乃之休[20]。”

——《尚书·大禹谟》

注释

[1]惟:发语词。兹:这,此。臣庶:臣民。

[2]罔:无,没有。或:有。干:触犯,冒犯。正:同“政”,政事,政治。

[3]士:此处指掌管刑罚的官,司法官。

[4]明:明确,严明。五刑:指劓、墨、剕、宫、大辟五种肉刑。劓(yì忆):指割去鼻子的刑罚。墨:指在额头刻字并用墨涂黑的刑罚。剕(fèi费):指砍掉脚的刑罚。宫:指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大辟:死刑。

[5]弼:辅佐。五教:五常之教,即人与人之间的五种法则,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和子孝。

[6]期:当,合。治:政治安定。

[7]协:和,协调。中:平,公平。

[8]时:到那时。

[9]懋(mào冒):通“茂”,大,美好。

[10]愆:过失,过错。

[11]“临下”二句:意为统治臣下简要,管理众人宽容。

[12]弗:不。嗣:子嗣。

[13]世:后代,后嗣。

[14]“宥过”二句:意为对于过失,无论多大都可以原宥;对于明知故犯的,无论多小都要处以刑罚。

[15]“罪疑”二句:意为对于罪行有疑问的,要从轻处理;对于功劳有疑问的,要从重奖励。

[16]“与其”二句:意为与其杀无罪的人,宁可犯不合常法的过失。不经,不合常法。

[17]洽:融洽,和谐。

[18]“兹用”句:意为这样施行民众就不会违犯法纪。

[19]俾(bǐ比):使。

[20]休:美好,美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