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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身是建立在一部单一的、成文的、刚性的社会主义宪法的基础之上的。从新中国成立后的4部宪法来看,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1975年宪法是“左”倾错误的产物,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倒退和遭受“左”倾错误破坏的记载和反映。1978年宪法虽然是在打倒林、江反革命集团后制定的,但仍未从根本上肃清“左”倾错误的流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算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修改了宪法,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丰富经验,并吸取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新宪法。它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完善的、坚实的基础。
中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正如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指出的,是“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的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它是各个部门法制定的根据,任何法律从原则到条文规定,都要符合宪法,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当然无效,这就保证了中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法律体系的分类,通常将宪法看成一个和其他部门法平行并列的部门法,这种划分方法显然降低了宪法的地位。我们认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应首先划分为宪法和一般法两类,宪法是根本法,是一般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