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出发,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曹海波
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新中国成立3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人民从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才能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的强国,才能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
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顺利开展;第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扬,使民主更加制度化、法律化;第三,有利于提高我们国家的国际地位;第四,有利于更加广泛地开展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进一步促进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建立。
当前有的同志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够完备,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备法制的问题,而不是建立体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制的完备与否是相对而言的,只有建立起法的体系,才能高瞻远瞩,避免法律前后、左右之间的自相矛盾,才能更好地促进法制的完备。同时,客观形势的发展也为我们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几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不仅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确立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而且积累了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特别是颁布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宪法。这些都是我们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基础和前提。每个法学工作者都应当珍惜当前的大好局面,为建立中国式的法学体系做出自己的努力。
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最关键的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历史已经证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这是我们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是我们指导思想上的一项根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早在1930年就提出,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本本必须同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后来在实践工作中,他又一再指出,一定要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带有中国的特色。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毛泽东同志对中国的现状做了大量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革命从胜利走向新的更大的胜利。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方面,毛泽东同志做过一系列科学的精辟论述,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原则和方法,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为我们党和人民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及时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开始并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坚持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革命就发展,就胜利,反之,就受到挫折,甚至遭到失败。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真理,是一条根本性的原则。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彭真同志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曾经指出:“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也要有自己法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又说:“实际是母亲。实际产生法律。法律、法理是儿子。”理论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中国的国情,是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母亲,而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则是这位母亲生养和哺育的儿子。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地大物博、拥有10亿人口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先进的社会制度,但也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遗留的残余影响,这就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就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先进的社会制度不断巩固发展,促进落后的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又要注意有步骤地清除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胡耀邦同志指出,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全面而系统地改,坚决而有秩序地改。这是我们进行改革的总方针。所谓改革,从实质上讲就是认真地、更好地贯彻执行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以保证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总任务、总目标的实现。对法学工作者来说,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要贯彻改革精神,要为四化建设服务,要适应新时期变化了的新情况。
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需要有坚强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还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既要反对教条主义、实用主义的学习态度,又要反对怀疑马列、否定马列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同时,还必须认真总结中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正确对待古今中外法制建设的宝贵遗产,不管是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还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我们都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要反对崇古媚洋的思想,又要反对全盘否定,一概抛弃的做法,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们在建立中国式法学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吸收对建立健全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制有利的经验。正如1982年7月22日彭真同志在法学会成立大会上所说:“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不要以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法学上没有什么东西。中国古代法有丰富的经验,要加以研究,去其糟粕,吸收有用的精华。研究中国过去的、外国的法干什么?是跟着它跑?不是。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对中国社会主义有益的就吸收,对糟粕、毒素要抛弃,要批判。这和实用主义不同,我们有四项基本原则,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标准。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这一指示对我们研究法学、建立中国式法学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只要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工作中,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就一定能够开创中国法学工作的新局面,使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更加完善地建立起来,并且放射出自己灿烂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