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总是由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的各个部分(规范、制度、部门)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统一的体系。
法的体系的这种统一性、系统性,取决于一国现行法规范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特殊组成部分,反映同一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同样的阶级意志,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需要完成同样的使命。
法的体系说明一国现行法既分成不同的部分(规范、制度、部门),又在基本的属性和职能上具有整体性、协调性和一致性,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同一阶级本质和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基础上,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的有机统一,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调整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一国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性、系统性和相互联系,也要求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致、协调和互相配合,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既存在着“纵”的隶属关系,也存在着“横”的配合和协调关系,适用或违反一部分法律规范,就要引起另一部分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第三,这种协调性和一致性还表现在普遍性较大的规范(如宪法性规范、基本的部门法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规范(如部门法或子部门法规范、地方性规范)中的贯彻、渗透和具体化。在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法的渊源)之间,不仅在法的创制上存在着“母子”关系,而且在法的效力上也存在着等级的从属关系。
第四,这种协调性和一致性,也表现在法的运动发展中,在法与社会实际需要相适应的限度内和先后制定而仍然有效的规范之间,应是协调一致的,而不应自相矛盾。
因此,研究法律体系问题,在已知该法律体系的阶级和社会的本质的条件下,应着重研究该国主要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调整在该国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研究该国现行法的部门划分;研究该国创制规范的方法和规范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而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又都与对该国国情的认识正确与否和认识的深度有关。
可见,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就应从中国国情的全部实际出发,着重研究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适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主要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调整在中国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研究中国法的部门的划分;研究法的体系的外部表现形式,即中国法的渊源、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