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学院于1983年4月在上海联合召开了一次法学理论讨论会。与会的有政法部门、政法院系和科研单位从事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的工作人员近70人,会议集中讨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问题。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一次重要的学术活动。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通过热烈深入的讨论,交流了研究成果,交换了不同意见,为进一步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打下了基础,为进一步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当前,随着新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开展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马克思曾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1]恩格斯在评论拿破仑法典时,也曾指出:“‘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2]邓小平同志在全面总结中国“文化大革命”前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教训时,曾多次反复强调要“完备法制”,并且进一步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正如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的,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我们还要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保证政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特别是新宪法的实施,已为进一步完备法制,全面开创法制建设新局面奠定了基础。因此,高屋建瓴,全面规划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合乎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客观发展进程的必要措施。彭真同志在1982年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曾反复强调法和法学“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他说:“法学是什么?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法学又有自己独立的体系,自己的逻辑。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也要有自己的法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杨尚昆同志所做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又进一步指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宪法是母法,但归根到底,我国一切法律的依据是拥有十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的实际。”这些讲话充分表达了全国从事法学理论工作同志的意愿,受到法学界的普遍重视。《法学》编辑部曾倡议开展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讨论,全国报刊纷纷发表了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这次法学理论讨论会的召开,正是适应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合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客观发展进程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
由于经验不足,时间匆促,从问题探讨的深度、广度和科学性来说,这次讨论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为使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更好地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服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法制建设决策的精神实质,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法制建设的经验,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探讨。这次讨论确实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良好开端,它为进一步的探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设想和建议。为此,我们特地选编了专题论文、讲话、书面发言等30余篇,汇集成册出版,以供从事政法工作和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同志参考。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指正。
吴大英等
1984年2月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第29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84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选》英文版,第2卷,第494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选》德文版,第464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37卷,第418页。
[3] 《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第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