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个体行动范式下的农地利用研究
地权反映了农地利用中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主要运用产权理论研究农地利用问题。主流经济学认为农地利用是一种个体经济行为,侧重于从私人激励的角度研究农地利用效率问题。具体而言,现有文献按照产权理论的私人产权理论模型以及“产权界定-经济激励”框架,分析我国农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然而建立在西方经验基础上的私有产权理论模型难以对我国农地利用问题有切合实际的认识。
(一)私有产权理论模型下的产权残缺
我国农地利用研究的理论资源是产权理论,这有着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的双重支持。在实践层面,分田到户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制度绩效。以林毅夫、杜润生为代表的学者研究表明,农业集体经营存在激励和监督难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使得农户个体获得了剩余索取权,节约了计量和监督费用,农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和发展。[15]如据林毅夫的研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使中国农业产出增长约46.89%,大约相当于农业投入增加的总效应。[16]因此学界普遍把“农民积极性(受产权界定影响)-有效劳动投入增减”作为农业产出水平的决定性因素,私有产权激励被过度重视。[17]在理论层面,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权理论恰逢其时地为经济改革提供了话语框架和思路。经济学界普遍运用产权理论分析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尤其用于分析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是对商品或财产的一般化或抽象化表达,脱离了具体时空条件和剥离了特定的财产属性。私有产权就是将财产权利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个人,在这里指将土地权利界定给了个体农民。产权理论是对西方经验的理论总结,由于私有产权在近现代西方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产权理论实际上是西方经验中私有产权的模型化。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个体,学界普遍认为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私人性的土地使用权利,因而根据私有产权理论理解承包经营权。因此中国的农地利用和地权形态是在私人产权理论模型下被认识的。
在私有产权理论模型中,商品或财产产权的核心特征是排他性、可转让性。排他性指产权主体自由支配、处分财产,并独立承担使用财产的收益和成本,其他人被排斥在该财产的使用和收益之外。[18]可转让性指产权主体能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自由处置归其所有的资产,包括部分或全部权利的让渡。[19]以此为标准,现有文献普遍认为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在明晰性、排他性、可转让性、稳定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20],其中被集中批评的是地权的模糊性、非稳定性和可转让性低。
一是产权主体模糊不清。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定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再强调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权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体”;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自然人,也不是财产权意义上的法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既不是财产法人,也不是政府组织,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难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21]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实际上就是所有者缺位。当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也难以得到清晰界定。例如,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被所有权主体侵蚀,基层干部往往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22]
二是承包经营权的非稳定性。土地调整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诸多实证研究分析土地调整导致的地权不稳定性。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拥有土地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农地调整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特性。“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随人口的变化而变化。”[23]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平均主义思想或者村社生存伦理等,都要求农地随着人口变化进行调整。虽然农地调整与承包关系稳定政策相背离,但在农村仍普遍存在,由此导致的地权非稳定性是我国地权的显著特征。
三是产权可转让性低。从集体所有权的角度,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质上没有土地的处分权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不得买卖、租赁、转让和抵押土地。[24]从承包经营权角度,土地承包制度是一种政治性的资源分配方式,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产权转让受到限制。虽然目前的政策法规允许土地流转,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农民流转土地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并且土地流转方式仍然受到限制,如抵押的权利仍然受到限制。
从产权权能的完整性角度而言,“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25]。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且转让性受到限制;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差,转让性也受到限制。基于这一分析,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一致认为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权利界定不清晰、不完整的“残缺产权”制度。只有确立一个先定的标准才能判定地权完整与否,经济学界正是以已经模型化的私有产权为标准,来判断我国地权的残缺的。“残缺产权”概念反映了主流地权研究的研究进路和参照标准。
从产权的性质来看,民法理论中有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三种产权性质,其不同点是将财产权利界定给了不同的行动主体。“从实践来看,若不考虑本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则经济领域真正的‘公有制’是比较罕见的,‘集体产权’或‘集体所有制’这样的概念在主流经济学那里几乎是看不到的。”[26]集体产权与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家产权的概念不同,在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中难以界定。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认为,集体产权是一个在西方经济学理论和法律领域找不到定位的产权怪胎。[27]
(二)“产权界定-经济激励”分析框架与土地利用低效
经济学界采用“产权界定-经济激励”框架分析我国农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28]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稳定、完整而清晰的产权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且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既有研究将私有产权的研究结论用于分析我国地权,力图从农民个体角度讨论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情况对农地利用效率的影响。根据姚洋的研究,土地产权界定影响经济绩效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地权稳定性效应。“土地不定期调整的作用如同一种随机税,它会在不可预见的某一天将土地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土地使用者因而会失去投资土地的信心,甚至从一开始就会减少对土地的投资。二是资源配置效应。一方面,“土地的自由流转能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出租给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出趋于相等”,这即是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另一方面,土地产权的自由交易能增加土地供给者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以及增加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机会,进而提高农民投资积极性,这即是交易收益效应。[29]
根据“产权界定-经济激励”分析框架,农地产权制度产生经济效率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我国土地产权残缺,并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导致了农地利用效率损失。一是产权不稳定和界定不清晰,无法帮助产权主体形成有效而又稳定的预期。地权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之间相互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这使得农地利用中机会主义行为泛滥,对农民投资、开发农地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二是产权的可转让性受到不当限制,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使资源流动受阻,也会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由于土地调整是我国地权的特殊之处,学界最关注的是农民对其所拥有的特定地块不具有稳定产权导致的效率损失。在生产效率层面,农地调整带来的不稳定性降低了农民的合理预期,农民就会减少投入,倾向于对农地进行掠夺性使用。[30]同时,农地频繁调整往往直接导致农地细碎化,不仅不利于日常管理和农事作业,而且造成土地资源浪费。[31]在资源配置效率层面,农地调整产生的不稳定预期使得农民不愿意流出土地,农业经营主体不愿意流入土地,阻碍了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规模经营。[32]
既有研究将农地利用效率低归结为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导致的产权残缺和界定不清。研究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按照现代私有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要求,改革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稳定、清晰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方案对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采取完全不同的改革措施。关于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建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扩大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主要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的权利,包括自由抵押贷款权利;另一方面,在扩大农民土地权利的同时稳定承包经营权,包括禁止土地调整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等。赋予和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权利,自然而然弱化乃至取消集体土地权利。
以上产权制度改革思路实际上是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逻辑。这成为学界毋庸置疑的理论假设,包括私有化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农地制度改革思路都以此为理论支撑。土地国有化主张我国农村应实行国有永佃制,在宣布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同时赋予农户永佃权。[33]这种观点试图通过设置永佃权将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更进一步,主张摈弃土地公有制这一虚名。上述两种观点事实上都承认家庭承包制存在一定程度的外部性问题和不能取得规模经济的问题等,必须赋予农户更加完整、充分、稳定的土地权利。不同的是,主张国有制的研究者把建立这种权利的希望寄托在永佃权上,主张私有制的研究者认为只有土地私有权才能最好地满足上述要求。[34]即使是主张集体所有制的研究者也认为要赋予农民更为清晰稳定而充分的承包经营权。总体来看,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这三种改革思路的实质是朝着强化私人产权激励的方向改革,其结果自然而然是赋予农民更多的甚至完全的土地私有权利。
综上而言,现有文献关于农地利用研究的理论资源是产权理论,将土地作为农民的私人财产,主要探讨承包经营权界定情况对农民投入的激励作用。基本结论是集体所有制导致地权的非稳定性和不完整性,对个体投资和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相应的对策建议是进一步强化承包经营权及其激励作用。这种研究范式以(私有)产权理论模型为理论指导,以个体行动为核心,强调个体农民投入的重要性,其政策主张自然而然是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乃至土地私有化。
(三)个体行动范式的限度
个体行动范式运用私人产权理论模型及其分析框架研究我国的农地利用问题,强调私人产权的经济激励作用,这种研究进路具有以下合理性。
第一,私有产权的排他性、可转让性特征是对土地私有制产权结构下大规模农场的地权形态的概括。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土地产权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大的特征,私有产权的产权特征符合大规模农场的土地产权的概括。
第二,“产权界定-经济激励”分析框架建立在农地利用外部性较低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分析生产力不发达阶段或者土地规模化条件下的土地利用问题。一是在农业生产力不发达阶段,技术和物质资本稀缺,农地利用的规模效应不凸显,土地产量主要取决于个体劳动投入,地权界定对劳动效率的激励和对农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西方农场经营规模较大,农业经营主体有能力进行私人投资,并且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能够将大规模经营者的外部公共品内部化。对于大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而言,大部分农业生产环节是私人决策和个体经济行为,土地利用的外部性较低或几乎为零,农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对个体的激励作用。
第三,私有产权理论适合分析市场制度。私有产权的激励作用实际上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是将集体产权逐渐向农民分配的过程,学界以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产权为参照,侧重强调市场经济的私人产权激励作用,有其现实合理性。私有产权理论指出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产权残缺问题及其对经济绩效的负面影响,对我们深入认识和建设农地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然而,私人产权理论模型及分析框架是对西方社会产权经验的总结,认为农业生产是个体经济行为。运用这个理论模型分析我国地权问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既有研究将土地抽象为一般化的私人产权,土地的特殊性被遮蔽。从土地的性质而言,土地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和公共产权。从土地的使用来看,土地的规模有大小之分,也具有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这些因素都会塑造土地的形态,因而土地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私有产权有差异。现有研究将土地与一般意义的商品或财产产权等同起来,忽视了土地产权的特殊性。
二是既有研究将土地简单化为纯粹的生产要素,与我国土地的多功能性不相符合。在我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和农村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下,土地不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要素,也是农民的生计来源和社会保障,还是社会关系和村社共同体的物质基础,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财富和政治资源。既有研究将土地视为纯粹的生产要素,忽视土地的政治社会文化功能对生产功能的影响。
三是“产权界定-经济激励”分析框架建立在产权界定成本低和农地利用外部性弱的前提假设上,强调农民个体投入的重要性。这与我国的土地形态和生产力条件不相符合,这个分析框架的适应性有限。第一,我国土地具有细碎化特征,产权规模小、产权主体数量众多,很多农地利用活动具有“公共品”特征。[35]因此,细碎化土地资源往往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使得(私有)产权激励失去前提。第二,细碎化农地利用具有较强外部性,农民丧失投入的积极性。在现代经济增长中,农业已经由资源型产业转变为科学型产业[36],技术投入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力资本成为农业产出增加的主要源泉[37],并且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政府的公共投资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把农民个体积极性和劳动投入作为农地利用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把目光和视野仅仅局限在如何激励农民积极性上,已经与当前的现实不符合。
个体行动范式可能对西方社会大规模农场和传统农业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对我国现代经济增长过程中功能复杂、细碎化的农地利用的解释有限,并没有抓住我国农地的特性和农地利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种农地利用研究的困境与其研究方式有关。大部分学者对农地利用的研究实际上是一种理论研究。在理论研究中,产权已经抽象化为一般意义上的标准化商品,是某一类产权的理想类型,是市场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学界将西方产权理论直接套用于对中国农地利用的分析,对实践进行裁剪和切割,忽视了土地利用背后的政治、经济和自然因素。既有研究以先验的标准来评定我国的农地制度,认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是“残缺”的和没有经济效率的,实际上是因为中国没有采取西方产权制度。这种研究进路的结果是中国农地利用实践被遮蔽,因为正是有一个理想型作为参照,才有“产权残缺”的概念。“产权残缺”概念只能揭示我国地权与模型化产权的不同之处,却无法揭示我国地权的真正内涵和特质以及农地利用问题。更准确地说,农地产权研究将地权背后的特殊性去掉后,其研究的是抽象化的产权,其研究结论适用于所有的私有产权。这就不是真正的“地权”或土地利用研究,更不是符合中国实践的产权研究。这种研究方法无法对我国地权和土地利用进行准确、深入研究。我们需要客观地分析我国农地制度的运行逻辑及其制度绩效,而不是教条地把和先验的理论不同的经验都认为是错误的经验。运用经验研究方法可以深入土地利用实践中,揭示我国土地的特性及其利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