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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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策研究

事实表明,不发达国家在致力于现代化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现代化带来的经济繁荣和政治民主往往是有限的,甚至严重的腐败现象造成的政治混乱乃至动乱可能中断这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因此,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保障政治的清廉,维护政府的权威,为现代化的进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反腐败的基本方略

腐败现象是公共权力极易衍生的权力变异现象,不过,腐败现象尽管阻碍了政治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进步,但人类社会并没有因为政府官员腐败现象的存在走向毁灭,而是在曲折的斗争中不断向前发展。在漫长的社会历程中,始终存在着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反腐败是任何代表社会发展要求的政治组织所必须担负的恒久政治使命。也正是他们的努力,使腐败现象控制在政治系统所能承受的程度。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人类社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量的事实表明,下列几项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应成为反腐败的基本途径。

1.增加政务透明度,加强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增加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社会了解并监督政务活动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具有重要意义。阳光是最理想的消毒剂,对于政治系统也是如此。在不发达国家,政治活动常常被披上神秘的外衣,在密室中进行,拒绝社会对它的了解和监视。于是,在这些没有阳光照射到的地方,各种腐败现象就有了产生的环境和蔓延的条件。

同时要加强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共权力具有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功能,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权力尽管不是财富,但能够攫取财富。所以,权力具有潜在的腐蚀作用,如果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不具备超越自我的无私精神,就可能出现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法国著名学者孟德斯鸠甚至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3]然而,即使公共权力具有这种性质,随着社会共同体的日益发展,社会仍然需要设置大量的公共权力协调、处理广泛的公共事务。任何社会都无法回避这一矛盾,也逐步积累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设置监督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实行监控。公共权力与监督权力的对应设置与协调统一,已成为政治民主化和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在不发达国家,由于政治民主化和现代化程度较低,普遍的情况是公共权力相对膨胀,而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于是,滥用公共权力的现象就容易发生并难以及时纠正。无疑,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权力在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引进竞争择优机制,实现政治系统合理的新陈代谢

新陈代谢是事物的普遍规律,任何系统只有保持正常的新陈代谢,及时淘汰消极的、腐朽的因素,积极引进优良的新生成分,系统才能生机勃勃,壮大发展。政治系统同样如此,如果系统内的新陈代谢机制衰退,蜕化变质、平庸无能的公职人员不能及时淘汰,德才兼备的社会优秀人才没有及时引进,政治系统就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就难以避免。保持政治系统新陈代谢的正常进行,关键是引进竞争择优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既是选拔机制又是淘汰机制,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上的竞争择优机制能够择优汰劣,维持政治系统的新陈代谢,保障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和高质量。

不发达国家腐败现象的蔓延,往往与缺乏竞争择优机制的人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些国家,人事方面的裙带关系以及任人唯亲现象普遍比较严重,公职人员的选择和晋升往往不是根据才能和政绩,而是凭借各种社会关系,这就为一些品质低劣的人混进公职人员队伍提供了条件。这些人一旦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必然会把公共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可见,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当然要建立制约机制,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建立择优汰劣的人事制度,把公共权力授予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谨防公共权力落入缺德无能之流手中。因此,在政治系统中引进公平、合理的竞争择优机制,既能防止又能罢免品质低劣的人掌握公共权力,这对于遏制腐败现象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3.严格限制行政管制范围,通过公开化竞争化的途径分配行政管制下的稀缺资源

腐败是公共权力的伴随现象,是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的结果。可见,如果不存在公共权力,也就不存在腐败现象。然而,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没有政府与公共权力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问题的实质在于政府的公共权力定位在怎样的一个范围。在一些不发达国家,不少行政管制的设置不是从客观需要出发而是出于人为的种种目的。这些行政管制的存在就为腐败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严格限制行政管制的范围,取消人为设置的不必要的行政垄断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领域腐败现象的产生。不过,市场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任何资源都能通过市场得到优化配置。在经济活动不断社会化的今天,对某些稀缺资源进行积极的行政管制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行政管制的积极意义基于对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这一目的的实现不仅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也取决于有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从制度上保障行政管制下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关键是引进竞争机制,通过竞争和比较确定优先配给的单位或个人。

通过拍卖的方式分配行政管制下的稀缺资源是值得倡导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公平又能实现租金收入国有化,如出租车执照的发放。由于交通状况的限制政府要管制出租车的数量,管制就使出租车的数量无法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从而使这一行业的利润增加。利润的增加又吸引更多出租车业务求职者,使出租车执照成为供不应求的紧俏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和地区就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发放的。香港在1988年出租车执照的拍卖价高达64万港元。如果不进行拍卖,巨额利益必然诱发贿赂活动,因为行贿者哪怕花30万港元弄到执照,也能得到34万港元的利益。而进行公开拍卖,不仅杜绝了贿赂行为,也使政府增加了收入。

4.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增强反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反腐败是人类社会长期的政治使命。人类社会要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一是要严惩腐败的政府官员,使腐败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冒险。二是使政府官员的正当利益与反腐败的表现有机联系起来。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建立领导廉政责任连带制度。因为领导是组织的核心,领导的责任在于组织集体开展有效的工作。所以,对于领导来说仅仅廉洁自律是不够的。如果一个领导不能在他负责的组织有效地控制腐败现象,那么,这个领导即使自身没有腐败,也必须对组织中的腐败现象负领导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这样,各级政府领导才会从维护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双重目的出发重视组织中的反腐败斗争。也只有各级领导充分重视,才会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力量。

5.加强政德教育,提高政府官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构成的外在法制约束力,二是政府官员心中的道德信念所形成的内在良知约束力。对于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这两种力量都是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强行规范人们的行为,如果人们逾越了法律规范则要受到处罚和制裁。法律规范是强有力的,但调节的范围却有限,只是道德规范的特殊领域。而且法律规范是通过制裁震慑,使人们不敢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迫就范。显然,法律规范具有局限性的一面。而道德规范具有广泛性和基础性的特点,一个人违法犯罪动机的形成,正是他内心道德信念沦丧的结果。可以说,道德规范是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公职人员内心具有崇高的道德信念,违法违纪的动机就会被这种内在的力量所克服,他们会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在法制的轨道上依法、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可见,如果反映崇高道德原则的道德规范能够深入公职人员的心灵,加上体制的制约,腐败现象就会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不发达国家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急剧变化,一些传统的道德规范逐渐失去了调节功能,而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道德规范一时还难以被普遍接受,不能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不少公职人员在急剧变化的社会面前,由于自身相对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下降,对国家、对法律的忠诚可能由此削弱,内心忠于职守的道德信念发生嬗变。这些都是导致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蔓延的重要因素。可见,加强公职人员的政德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道德信念,在公职人员的内心建立起一道抵御腐败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必然具有深刻的意义。

(二)民主政治是反腐倡廉的必由之路

本文就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提出了若干对策。反腐败是一场政治斗争,要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采取正确的对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对策并不是这场斗争胜负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腐败与反腐败这两种不同政治势力的力量对比。反腐败势力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正义力量,它对腐败观象的惩治和遏制,意味着对腐化官员既得利益的剥夺。这必然引起腐化官员的反抗,他们会运用各种手段抵制、破坏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会千方百计同化、排挤、打击反腐败的正义力量,以维护他们的权力和不正当利益。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腐化官员掌握的公共权力占据优势时,反腐败如果只局限于依靠政治系统内部的正义力量,往往很难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一些不发达国家反腐败斗争成效甚微,蔓延趋势无法遏制,其主要原因往往还不是法制不健全、体制不严谨、措施不得力,而是反腐败的政治势力过于脆弱,不具备足够的力量清除、惩治腐败势力。可见,反腐败成败的关键在于形成强大的反腐败政治势力。

在任何社会,作为个体的公民其政治力量都是孱弱的,但作为社会群体的公民永远是最强大的政治力量。腐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公民是直接受害者,他们最痛恨腐败现象,他们也渴望用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民主政治的实践表明,只有引导广大的社会公民参与反腐败的斗争,才能形成强大的反腐败正义力量。一些不发达国家腐败现象严重蔓延而无法得到遏制,往往就是因为把社会的民主力量排斥在反腐败的政治斗争之外。

其实,本文提出的各项反腐败对策,都是以社会民主力量的支持为前提的。在政治系统中能否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择优机制,首要前提是公民或者他们的代表具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如果公民或者他们的代表不享有这两项权力,就既不能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拔社会优秀人才充实公职队伍,也不能合理淘汰蜕化变质的腐化官员。政治透明度的意义也基于公民享有民主权利,如果他们的态度无法影响政治活动,那么即使公民了解腐败现象,也无力遏制这种现象。监督体制最重要的构成是民主监督,包括立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立法监督是宏观的监督,立法监督健全,就能从宏观上控制腐败现象,并能推动司法监督和政府内部的自身监督。如果立法机关不具有足够的民主权利,整个监督体制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制约功能。新闻舆论监督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其实新闻舆论仅仅发挥一种媒介作用,其力量的真正源泉还在于广大公民的民主权利。

综上所述,不发达国家在腐败现象普遍蔓延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政治系统内部的正义力量很难有效清除和惩治腐败的政府官员,只有让民主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采取有效的对策,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


[1] 浙江大学副教授。

[2] 见杰拉尔德·E.蔡登《建立官员腐败的一般理论》,载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102~103页。

[3] 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第41页。

[4] 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第64页。

[5] 见〔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36页。

[6] 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第59页。

[7] 见吴敬琏《“寻租”理论与我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5期。

[8] 见胡和立《1988年我国部分租金的估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5期。

[9] 见那桑内尔·H.利夫《官僚腐败下的经济发展》,载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327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82页。

[11] 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第60页。

[12] 见大卫·H.贝莱《不发达国家的腐败效应》,载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第308~309页。

[1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