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充分认识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危害
“腐败”的定义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其实不然,在不同的国家,腐败可能含义不同。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群体内,所做的解释也会有差异。
腐败通常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即以权谋私,公权私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同这种定义。比如,费里德里克(C.Friedrich)就指出,在一个特定社会内,为了私利而利用公职并不始终被广泛地认为是腐败,尤其是如果一个人在谋取私利的同时,对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许多公民将认为这种行为至少是可接受的,有时“仅是报偿”。
由于腐败的抽象定义及其在现实世界的应用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一些学者粗略地把腐败区分为“有利的”、“有害的”和“模棱两可的”。例如,卡策内林博根(A.Katsenelinboigen)确定了腐败的两种基本类型。
1.对社会的有害影响不确定的行为。根据卡策内林博根的说法,这种腐败形式涉及修订现存体制,使这种体制中的人们的有关行为合法化。
2.显然有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被视为腐败和犯罪。
另一种方式是区分“食草者”与“食肉者”(这两种说法来自关于纽约市警察腐败的纳普委员会报告)。食草者是指接受他人提供的贿赂或好处、但不主动索取的政府官员;食肉者则有意识地寻求好处,而且,除非获得他们认为是适当的额外报偿,否则将不履行某些政府职责,而额外报偿通常来自希望政府提供某种东西(物品、许可证等)的公民。食肉者几乎普遍地受到谴责,而对待食草者的态度却存有很大差别,甚至在一些特定的国家内也是如此。其实,食草者也是出了界限的。现遭监禁的前尼日利亚领导人奥巴桑乔指出,传统送礼与贿赂之间的差别是:礼物是你能当众接受的某种东西;贿赂是你不能当众接受的某种东西。
海登海默(A.Heidenheimer)在其开创性的腐败比较研究中,确定了3种基本的腐败类型——黑色的、白色的和灰色的,其区分取决于政府官员和民众看待某种特定行为的大体态度。“黑色的”腐败行为被官员和民众都视为错误的,“白色的”腐败行为或多或少被这两个群体所接受(例如,人们普遍认为,某种腐败有利于经济的顺利运行,而经济的顺利运行归根结蒂有益于总体利益),“灰色的”腐败行为是官员和民众都不赞同的行为。
因为腐败一词具有模糊性,有时人们把工作作风问题(如粗暴)、工作效率低下也列入腐败之中,有时则把经济犯罪作为腐败的代名词,因此,西方有的学者认为,与政治科学中的其他许多概念一样,腐败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悟”。沃纳(S.Wener)认为,认定腐败与认定美一样,“在于观察的眼睛”。
对腐败定义的不同解释,源于对腐败危害性的不同认识。比如,一些学者认为,在不同文化中,腐败具有不同含义,这意味着在西方被视为腐败的事情,在经济正在迅速兴起的国家的习俗中将得到不同的解释。他们的证据是,一些亚洲国家既有惊人的经济增长,又存在严重的腐败。其实,即使少数相当腐败的亚洲国家,也制定了可靠的法律,坚持适度的宏观经济管理,限制腐败的蔓延,并防止腐败的行为侵犯其外向型经济政策。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腐败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显现在我们面前。
可是直到最近几年,世界各地的受贿者仍有许多盟友。少数经济学家仍在设法发现腐败的好处。根据一种经济观点,贿赂往往能“加速”奄奄一息的国有经济中的商品和服务的分配过程。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腐败或许与发展并不矛盾,有时甚至能促进发展。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莱夫(N.Left)认为,“腐败可能把一种竞争因素引入一个反之是四平八稳的垄断性行业……而支付最高贿赂成为分配的主要标准之一……一种争取效率的趋势因而被引入现存体制”。经济学家卢伊(F.Lui)在1985年的一期《政治经济学杂志》上也断言,“贿赂策略……使排长队的时间所消耗的平均价值降至最低限度……(而官员)能够选择加快服务,如果贿赂被允许的话”。
贿赂能使办事顺利,是另一种理由。也就是说,贿赂是可以回避烦人的规章和没有效率的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其实贿赂并不能提高效率,相反,却使得这些官员通过增补、解释或舍弃各项规章,强化了随心所欲地控制,而这正是腐败滋生的机制。
“腐败辩护者”流派认为,贿赂通过减少获得许可证和处理文书工作所需的大量时间,能够提高效率。这种“钱能加速办事”观点的问题在于,它假设双方都能切实地信守承诺,进一步的贿赂要求就不会被提出。其实,这仅仅是假设而已。在印度的调查显示,受贿的高级公务员不可能丝毫加快行贿方获得某项需核准工程的核准过程,因为涉及该工程的有许多官员,但他会欣然提供自己的服务,以延缓行贿方对立公司的核准过程。
“贿赂是润滑剂”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贿赂发展经济,并改进政府机构的运作。事实证明,贿赂起的是践踏法律并危害社会的作用。例如,在热带雨林的乱砍滥伐,多半是行贿的结果。不受监管的金融制度所固有的腐败习惯,导致了阿尔巴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宏观经济危机。
“贿赂有益”论认为贿赂能使供求关系见效。这种观点认为,在对某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竞争性投标的情况下,行贿数额最高者将获胜,而成本最低的公司将能承受最高的贿赂。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一,这种观点把注意力集中于贿赂,它没有考虑到,腐败所代表的是窃取公共资源。这种贿赂最终是转移国库收入,从而损害宏观经济的稳定。第二,受贿者往往使这些资金流入海外账户,使在国内富有成效地利用这些资金的任何可能性化为乌有。例如,在过去数十年间,尼日利亚预算流失了数十亿美元。在招标中,最大竞争能力往往是不规范的。第三,政治家很少使某种非法报酬的目的受竞争性投标的支配;相反,鉴于腐败合作关系中需要保密,他将认真选择可信任的人小心地接受贿赂。在乌克兰,一家建筑公司为一幢重要公共建筑物铺设排水管道工程出价每平方米10美元,负责官员立即否决了该承包商的施工资格,因为他的出价“敢于”少于每平方米30美元的“最低”投标费用。投标的赢家几乎不可能是成本效益最好的公司。
在把贿赂作为分配机制的地方,不可能真正实现供求平衡。许多社会计划特别是扶贫计划都要求根据接受者的需要来分配资源,不应该把资源分配给出价最高者。如果给出价最高者,必定使穷人受损害。
贿赂和寻求好处费还需要付出重大的经济代价。能受贿的职位吸引了许多有才干的人,尽管他们的安置是不适当的,但是,如果他们去从事适合自己的富有成效的职业,报酬将很低。腐败的官员在项目决策上往往赞同不规范的、错综复杂的和费用浩大的项目,这类项目使瞒报巨大金额变得容易。
参与腐败活动的企业家和官员浪费大量时间。排队等候、谈判、确保交易和非法付款的秘密,以及防止始终存在的不交付允诺的签字和许可的风险——这些都是耗费时间的活动。来自各国的证据表明,在贿赂程度与一个企业的经理花在政府官员身上的时间总量之间,存在一种确定的关系。一项1996年的企业调查证明,支付大量贿赂的乌克兰公司老板比支付较少贿赂的公司老板在官员身上多花1/3时间。世界经济论坛的《199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调查了49国的2000家企业,该报告收集的资料显示:在控制较严、政府仍对企业干预较多的环境中,腐败的发生率显然更高。此外,管理决定权集中程度越高,官员受贿的发生率也越高。
资料和研究证明,腐败对经济增长的有害影响正在不断上升。由经济学家莫罗(P.Mauro)进行的一项以经验为依据的研究发现,一个腐败国家可能获得的总的投资水平几乎比不那么腐败的国家少5%,并且每年损失0.5个百分点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莫罗还发现,腐败可能扭曲公共开支:一些腐败国家用于教育的钱似乎较少。
腐败还影响外国的直接投资。世界银行一项对69个国家3600家公司的调查表明,40%的企业支付贿赂。工业国家支付贿赂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15%,而在苏联,这个数字高达60%。在乌克兰,前副总理平泽尼克(V.Pinzenik)在因遇到挫折而辞职前,承认了腐败的控制力量:“如果你尝试在乌克兰建立一个企业,除非你每走一步都支付贿赂,否则你必定失败。”对一些公司来说,腐败可能变得无法忍受。摩托罗拉公司在投入了几百万美元之后,放弃了在乌克兰的一个移动电话合资企业。马拉松石油公司和塔特—莱尔糖业公司也离开了乌克兰。
衡量腐败的代价是困难的。但是经济学家们得出结论:贿赂的影响类似对投资或交易征税。许多公司主管永远不知道,何时他们才能支付完为某项工作所需的最后一次贿赂。由哈佛大学魏尚金(Shang-Jin Wei)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使一个政府的腐败程度从新加坡的水平恶化到墨西哥的水平,就像对外国投资者增加21%的税收。这种腐败与外国投资之间的统计关系在所有地方都是站得住脚的。
拒绝额外要求的公司往往付出沉重的代价。美国商务部的一份报告估计,在1996年里,由于竞争对手的行贿,美国公司至少失去了150亿美元的海外合同。与此同时,据估计,德国公司在对外行贿上花费了50多亿美元。
公共部门的腐败被视为各国发展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障碍。腐败阻碍经济增长,减少外国投资,使钱用于非生产目的。腐败绝不是发展的润滑剂,而是发展的最可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