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对“传统”中国家庭的再认识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中一种渗透着情感和传统的基本制度,相当多的理论都认为其不可能迅速发生巨变。但是,也有不少研究试图解释现代社会中的哪些因素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给家庭模式带来变化,主要涉及经济发展、文化传播以及国家干预。经济发展:论及经济发展对家庭模式的影响,最著名的尝试莫过于William Goode于1963年出版的《世界革命与家庭模式》(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Goode(1963)认为,一个社会中家庭模式的形成,首先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是特定的财产关系,甚至政治社会制度。当然,他也在书中承认,经济发展绝不是促进现代社会家庭变迁的唯一要素。文化传播:不少西方研究者认为西方发达社会的文化传播可能引起家庭生活的变化。西方社会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小家庭,已经逐渐被视为现代生活的标志之一,诸如此类的西方家庭理想与家庭文化的传播和扩散成为促进第三世界国家家庭变迁的重要动力(Whyte,2005)。国家干预:国家对家庭变迁的操作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的干预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推行,如婚姻法、生育政策、性别平权运动等;间接的干预则来自国家对制度环境的改变,如新中国成立后所发动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发展出对家庭生活和家族财产的干预、对传统婚姻模式(如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批判,此外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社会的改造破坏了旧的儒家家庭传统等。
当我们将这些西方学者提炼出的要素用以解释中国家庭模式的变化时,却无奈地发现,尽管中国情境也展现了这些动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们却不能全面描绘出现代中国家庭变迁的图景,甚至在细节处更有与理论预期相悖的情况出现。例如,就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而言,台湾的进程相对快于大陆诸地区,1949年后西方文化在台湾的传播也远远超过大陆,因而经济发展和西方家庭文化传播所引起的台湾家庭变迁应较大陆更为显著,但Whyte(2005)通过对保定和台湾若干城市的长期调查研究后却做出了相反的判定。一方面,中国的巨大体量本就决定了其缤纷的内部异质性;另一方面,中国传承数千年的家庭伦理和家庭文化是中华文明得以延续的重要基础,两千多年前的儒家在将社会理论化的过程中甚至将中国家庭的凝聚力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卡尔济埃,1998b),在漫长岁月的演进中,中国的家庭制度尽管历经时代洗礼,但仍长期保持着某种稳定性,其边界与内涵常异于西方家庭。尤其是近现代以来深刻剧烈的社会经济变迁更使中国家庭模式和功能的转变与西方社会和风细雨式的家庭变迁过程截然不同,它远为复杂与剧烈,并在很短的时期内酝酿出巨变。
因此,在厘清当代中国家庭变迁的形貌与逻辑之前,有必要逐本溯源,首先对“传统”中国家庭进行再认识。
尽管仍有人认为大家庭[1]是中国历史上的主流家庭形态,但大量的历史数据已对其证伪。早在战国时期,出于军事的考量,“人口主义”[2]的论调反复出现在当时的统治者与理论家的视野之中,具体反映为提倡早婚以提高生育率,并开始关注核心家庭与生育之间的关系(卡尔济埃,1998b)。不仅如此,不同于欧洲传统的长子继承制[3],诸子均分家产的制度在中国从战国之后便被一贯推行,商鞅变法时也继续采取“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政策,以此强制父子、兄弟分家建立核心家庭,秦统一后为了皇权稳固而将此政策沿袭至汉,小家庭也由此越来越成为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框架。直至西汉初年,大量家庭都是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平均家庭规模低于5人,有学者称为“汉型家庭”(杜正胜,1982,2010)。魏晋南北朝时宗族的崛起暂时削弱了小家庭的独立性,出现少数“千人共籍”“百室合户”的特大型家庭。随后的隋唐中央集权对此大加制约,但出于工具主义,政府在鼓励小家庭的同时却又禁止父母在世时子代分家,从而使祖孙三代直系家庭在当时比较普遍,如《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一般家庭的登记人口都超过5人,被称为“唐型家庭”。这种家庭形态在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尽管宋代仍有相当多的三代直系家庭,但平均家庭规模已小于唐代,且与唐时三代家庭以最年长的祖父母为户主不同,宋代家庭多以中间的青壮年夫妇为户主,这被称为“宋型家庭”。宋型家庭被作为汉型家庭与唐型家庭的折中,它形成之后历经元明清都未发生较大变化。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户等制度和按户抽丁税等政策设计,百姓虚假分家或合户以避徭役、赋税的做法在各朝各代都难以杜绝,“自立门户”也一直是民间的主旋律,政府推行按户分田、按土地征税(如“计田出夫”“摊丁入亩”)等政策更进一步促进了民间分家立户(张国刚,2007)。有研究表明,尽管三代及三代以上直系家庭长期占据一定比例,但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户一直是民间的主要家庭形态之一[4],最晚至18世纪中后期,中国核心家庭户所占比例已超过50%(王跃生,2000;张国刚,2007)。这说明古代中国的法规制度既有维系大家庭的一面,也有促其分居立户的一面,但这些影响都主要体现在户口籍账中登记的人口变动上,民间还是按照实际的生活需求组建家庭,小家庭多的情况很可能在中国历史早期就开始出现了。
进入近代,小家庭主流化的趋势更加显著,随着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城镇发展,核心家庭和5人及以内的主干家庭已成为当时家庭类型的主流形态。不仅如此,以陈独秀和李大钊等为代表的新文化运动和其后的五四运动动摇了封建道德的统治地位,批判了传统家庭伦理,当时的革命理论家更以极其严厉的态度揭露和否定了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大家庭模式,认为这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大障碍(卡尔济埃,1998a)。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力与“家”(家族和宗族)的力量结合起来才实现对乡土社会的治理,并呈现“国强-社会弱-家强”的格局(郑全红,2007),因此许多新文化运动的革命理论家把家庭改革看作释放中国年轻一代潜力的关键,而西方的核心家庭模式能促进生产力、独立性和公民道德,进而使国家强盛(Glosser,2003)。在整个新文化运动时期以及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家庭革命都和“强国梦”紧密连在一起(沈奕斐,2013),并尤其受到知识分子的追捧。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导致大量农村家庭分家立户,家庭数量激增、规模锐减,涌现出大量小家庭。此后,高生育率和不断下降的死亡率使家庭规模略有增大,直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育率变化,家庭规模开始了持续快速的缩小。这一时期国家对家庭的干预,既有削弱的一面,也有强化的一面。城市的单位和农村的人民公社走上舞台后,个体纷纷从家庭中被脱离出来嵌入集体体系,这些集体主义的制度安排为个体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将原先家庭的功能纷纷抢了过来。对于那些生活在单位的人们来说,“以厂为家”“以单位为家”的口号一定不会陌生(李汉林,2004),而许多农村公社甚至搞集体宿舍、男女分居,试图消灭家庭(萧冬连,2013),“家庭”作为“公”的对立面被抑制。但即便如此,个体的生存与生活依然受制于家庭,“家庭”被强制性地规定为个人无法脱离的消费共同体与福利共同体,“家庭”与“单位”或“公社”一起捆绑成为国家生活资源配置制度与个体生活需求之间的中介,有学者称之为“家庭捆绑式的福利政策”或“福利家庭化”(陈映芳,2010)。尤其在城市中,家庭与个体获得生活资源之间的关系,几乎完全是通过与家庭相关的各种福利安排而成立的,这种模式还一度延伸到就业政策,如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普遍采用将父母与子女就业机会捆绑在一起的“子女顶替”式就业安置等。
可以说,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国家-家庭-个体”关系之间一直呈现一种特殊的张力。新中国对传统家庭的改造,是以让个体为整个国家的社会理念奋斗为前提所做出的制度路径选择,但这并非轻而易举之事。一方面,中国传统家庭虽然有压制个体自由的一面,但同时也有中和或抵御公共权力挤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家对家庭的改造不得不受到其实际福利支付能力的限制(波齐,2007),尤其是赡老抚幼、就业失业等责任和义务的无限扩大使国家无力为全体国民提供相对全面的福利保障系统。虽然政府在批判旧传统,但同时也不无矛盾地强化个体的家庭义务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连带感,并赞美传统家庭伦理(陈映芳,2010)。人们对家庭的忠诚以及义务仍然保持不变,甚至受到国家的强化(Deboorah & Harrell,1993),家庭及其亲属网络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依然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改革开放之后,快速的人口转变与剧烈的社会变迁开始持续影响中国家庭发展,尤其是随着单位制的解体,中国的社会政策转为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不断强调家庭的重要性的同时开始逐渐减少对家庭生活的直接干预,并由此形成了一套并不完备的家庭政策体系。一方面,人们经常有一种误解,即中国的人口政策中已经蕴含了家庭政策。事实上,尽管人口政策与家庭政策经常在某些领域中同时发生,但它们之间更多体现为一种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包含(孙常敏,2010)。我国政府自70年代开始推行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及项目,其本质是通过对家庭进行生育调节来达到有效控制人口规模的目的,如破除“养儿防老”的观念就是家庭生育控制的基本逻辑和宣传口号之一。与此同时,计划生育还催生出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加速并加剧了中国家庭的小型化和老龄化,这一进程更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人口流动的加剧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而进一步提速。虽然政府一直有一些针对孕产保健、育儿等方面的政策与项目,却仍未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考虑这些小家庭的负担与风险。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中国家庭的很多养老资源乃是通过生育资源所转化,而独生子女的唯一性使这些家庭的养老远比多子女家庭更具风险,这一风险甚至还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进一步放大。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单位制和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项目日益成为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政府已经成为最大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的提供者,而大多数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均以个人为基础并且大都以就业作为其准入门槛,且不得在家庭成员之间转移。家庭福利在很长时期内仍主要表现为补缺模式(胡湛、彭希哲,2012b),即将重点放在了问题家庭与那些失去家庭依托的边缘弱势群体上面,如城市的“三无对象”和农村的“五保户”等。而那些拥有家庭的社会成员,则必须首先依靠家庭来保障其生存与发展需求,政府和社会只有在家庭出现大范围的危机或困难时才会以应急的方式进行干预。在这一过程中,家庭在重新变得重要的同时,其规模、结构和稳定性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功能和承担传统责任的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磨损,众多独生子女家庭的存在对传统家庭养老制度的影响更是首当其冲。不仅如此,即便是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家庭功能进行补充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均以就业作为其准入门槛,且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得转移,因而无法为未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家庭成员提供有效的保障。这样的政策安排不仅缺少对非问题家庭的普遍而形式多样的支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家庭变迁导致家庭脆弱性增强的事实,忽视了家庭在养老、抚幼等方面的经济与社会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政策取向其实是对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的惩罚,即拥有家庭的人反而得不到政策的直接支持(张秀兰、徐月宾,2003)。近年来,政府对家庭功能的强调正与日俱增,“减轻国家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逐渐成为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思想,但各级政府出于现实工具主义原则,仍习惯性地将社会福利打包给家庭、将国家-个人关系中的种种压力和矛盾转移给家庭,这在各级政府的城市住房政策、普及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制度设置中都有露骨的体现(陈映芳,2010),家庭被迫消化了大量中国社会转型的成本。
从对中国历史包括近现代以来家庭变化逻辑的梳理中不难看出,由于时空条件和制度环境的不同,中国传统家庭的边界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其内核仍体现出某种一致性。
其一,大家庭从来都不是中国家庭的主要类型,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和5人及以内的主干家庭)居多的情况很可能在中国历史早期就出现了,而并非在近现代骤现。这一趋势尽管在历史上略有起伏,但至今未尽。
其二,如前所述,有相当多的理论认为,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和国家对社会的改造是促进家庭变迁的三大机制(Goode,1963;Whyte,2005),中国的情况亦大致印证了这种论断,但其具体作用机制远为复杂,且国家改造在现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中的作用更为显要。此外,从中国历史早期开始,人口变动便开始反复与家庭变迁互嵌。
其三,国家对家庭的改造经常呈现自相矛盾的逻辑。古代中国在维持皇权稳固与维护宗族伦理之间尝试达到平衡,其法规制度既有维系大家庭的一面,也有鼓励小家庭的一面;新中国的意识形态要求与国家福利支付能力之间的冲突,也使国家对家庭既有削弱的一面,又有强化的一面。这说明中国家庭在制度层面一直被高度工具化,政府往往会出于自身需要对家庭实施强制性干预及功利化操作,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并形成家庭变迁的巨大推力。
[1] “大家庭”和“小家庭”的概念因研究背景的不同常有不同所指。本书涉及此两概念时均从家庭规模及结构出发,“大家庭”主要是指联合家庭,“小家庭”则主要是指核心家庭、5人及以内的主干家庭,以及少量单人家庭。
[2] 这种“人口主义”的主要出发点当然是为了防止战争引起人口锐减的灾难性后果,与此同时,也包含“对于征召大量少女和少妇,名为到王宫后宫中服务,实则搞一夫多妻做法的谴责”。此外,对于当时的军事强国而言,人多只是其军事强大的首要条件之一,还必须让农民富裕以生产出“剩余”,这也使核心家庭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和农业生产的基本框架。具体可见卡尔济埃对此的论述。
[3] 中国传统中也有长子继承制,但不同于欧洲的长子继承制。中国的长子继承制,是长子继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并且以国家律令的形式予以规范。而欧洲传统社会的长子继承制包括继承财产,以防家族封地和财产实力因后代的分割而变小、变弱。
[4] 从家庭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几乎所有核心家庭的形成都来自大家庭的分裂,而只要条件具备,核心家庭一般都会成长为更大的家庭。由于分裂周期远远短于成长周期,因此任何一个时间点的横截面数据都将得出核心家庭户比例较高的结论,这也反映出核心家庭户的绝对数量优势(王天夫等,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