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学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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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由于腐败对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造成极大危害,控制和预防腐败已在大多数国家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全球有150多个官方反贪机构,它们以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推进反腐败工作。腐败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组织的关注。联合国于2005年颁布了《反腐败公约》,目前有140个签署国和172个缔约国,这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法律文件。[3]世界银行、国际透明组织等国际机构也各自提出了反腐败的理念和看法。它们以清单式的方法列举了一些其认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反腐败举措。例如,透明国际认为,反腐败成功的评价标准包括媒体独立、言论自由、信息公开、施政透明等多个方面。[4]同时,它每年对1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的清廉状况通过民意调查进行排序,做出直观判断,定期公布“全球清廉指数”。无论是宏观指标还是微观感知,在评判反腐败成效方面都容易出现偏差。前者有过于宽泛之嫌,往往难以具体测量;而后者通常只是反映人们的感受。社会中的每个人有不同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准则,对腐败和反腐败成效的感知也就不尽相同。感知也会受到个人社会经历的影响。一些学者以及社会上的不少人以惩治贪官的数量来评判反腐败的成效,尤其在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会认为,贪官抓得越多,反腐就越成功。诚然,对腐败分子的揭露和打击反映了反腐败的力度和成果,但仅就抓捕贪官的数量来判断反腐败的成效,未免失之偏颇,公开披露的数字未必一定反映问题的全貌。

现有的腐败研究文献对何谓反腐败成功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深入进行过讨论。对反腐败的研究往往聚焦于反腐败的意义、方式以及具体措施。我们认为,探讨如何反腐败固然重要,讨论怎么算是反腐败的成功以及如何测量它,也具有同样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我们必须区分反腐败举措与反腐败成效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前者指的是推动反腐败的措施,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反腐败方式。从时间维度和地域维度来看,都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反腐举措。而后者,即什么是反腐败成效,应当是有客观标准的,可以测量与评估的。找出这些标准可以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更清晰的方向和目标。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反腐败改革,为寻求切实可行的反腐败措施提供明确的基准。其次,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看,反腐败举措是投入,而反腐败成效则是产出,是不同层面的东西。各个政府的政策投入在质和量上都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目标都是控制腐败。也就是说,尽管有不同的反腐败投入组合,但是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因而衡量它们产出的标准也应该是一样的。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两个问题。第一,反腐败成功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第二,为什么这些条件是不可或缺的?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要对已有的成功案例进行解剖。世界上称得上清廉的国家和地区不多,所幸的是,我国的香港地区是其中之一。因此,本文将以中国香港为例展开讨论。